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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鄢景秋女士遭非法批捕 家人控告警察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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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六年六月十四日】(明慧網通訊員山東報導)山東省青島市法輪功學員鄢景秋女士,二零二六年三月十四日在家附近的路上被警察綁架,被非法關押在看守所,第二天遭非法批捕。日前,鄢景秋的家人已向青島市公安局等相關部門控告市南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金湖路派出所相關警察嚴重違法,涉嫌犯罪。

一、鄢景秋遭綁架、關押經過

鄢景秋今年67歲,家住山東省青島市市北區。

二零二六年三月十四日下午一時,鄢景秋準備去家附近的修鞋攤去修書包,走在寧夏路派出所後面的一條小路時,兩名陌生男子將她攔住並問:「是否是鄢景秋?」鄢景秋問:「有甚麼事?」兩男子未出示證件,上來就一左一右將鄢景秋架住,將她送到她家裏,七、八個便衣警察在未出示任何證件開始非法搜查,搶走鄢景秋的個人物品若干。

然後警察用膠帶纏住鄢景秋的雙手,用膠帶封住她的嘴,把她拉到位於市南區青田路9號的市南區公安分局辦案中心關押、審訊。至此鄢景秋才得知,參與綁架、抄家的是市南區國保大隊警察。鄢景秋絕食抗議五天五夜。期間國保警察將鄢景秋送看守所,因鄢景秋的血壓是210/130超高,看守所拒收。

第六天,市南區金湖路派出所警察又將鄢景秋背銬雙手、膠帶封嘴拉到青島市海慈醫院再次查體。到醫院後,警察把鄢景秋銬在擔架上去查體。量血壓時,鄢景秋聽見警察對醫生說:「少寫點(血壓)。」接著警察將再次拉到看守所,看守所仍拒收。警察說:「是市南區分局局長讓送的。」這樣看守所違法接收鄢景秋。

第二天,鄢景秋的姐姐和鄢景秋的女兒去派出所了解情況時,被告知鄢景秋被批捕了。

二、鄢景秋家人控告警察違法

鄢景秋被綁架後,她的家人認為,青島市市南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及相關警察嚴重違法,涉嫌犯罪。鄢景秋的家人日前已向相關部門控告金湖路派出所副所長董正順、市南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隊長孟虎等人,要求:

1、依法對被控告人在辦理鄢景秋女士案件中的違法行為立案調查。
2、責令立即糾正被控告人在本案中的所有違法辦案程序,撤銷違規作出的拘留、逮捕等違法決定。
3、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行政乃至刑事責任。
4、將調查處理結果書面正式答覆控告人,並依法賠償當事人因此遭受的經濟與名譽損失。

以下是鄢景秋的家人的控告書主要內容:

(一)程序違法

1、被控告人未依法及時出具受案回執、立案通知書。當事人失蹤幾天後,家人報警查找當事人,在三月十七日才收到金湖路派出所的拘留通知書。

2、拘捕當事人時,未向鄢景秋出示身份證件,也未告知辦案人姓名警號等,違法剝奪鄢景秋的知情權。

3、闖入家中搜查時也未出示搜查證。

4、在辦案人員欲將鄢景秋送青島第一看守所關押體檢時,發現鄢景秋血壓210/130的超高壓指標,在看守所拒收的情況下,辦案人後來送鄢景秋去海慈醫院複查時,竟然囑咐體檢醫生寫低點(被鄢景秋聽見),其行為違法。在看守所再次拒收的情況下,竟然說出是市南區公安分局局長指使讓送的,看守所竟然就真的違法接受了。最令人不能接受的是,辦案人在送鄢景秋去市南區公安辦案中心、看守所及海慈醫院體檢時,竟然三次將一個年近七旬的柔弱到手無縛雞之力的老婆婆上背銬,用膠帶封住嘴巴(近乎對待殺人犯的方式),這是刑訊逼供,喪盡天良,天理難容。

5、辦案人通過與體檢醫生勾結,與看守所的疏通,硬是徇私枉法的將當事人送進了看守所。在鄢景秋被非法拘留三十天時,由金湖路派出所的辦案人-副所長董正順警官通知當事人女兒,去派出所交錢領人。被當事人女兒拒絕後,又說也可以去寫個保證也可以領人,鄢景秋的女兒說寫不了保證,讓派出所把母親送回來。當晚鄢景秋沒有回家。第二天,鄢景秋的姐姐和鄢景秋的女兒去派出所了解情況時,被告知鄢景秋被批捕了。在鄢景秋被拘留37天時,控告人到市南區金湖路派出所接鄢景秋,金湖路派出所董正順副所長在電話裏說鄢景秋已經被批捕了,然後就掛掉電話。難道交錢就可以放人,不交錢就犯罪嗎?

(二)拘留書給出的拘留原因是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這是適用法律錯誤。

青島市市南區國保大隊辦案人,二零二六年三月十四日,以「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事實」為由綁架、抄家、違規、違法、違背天理良知送鄢景秋進看守所,是嚴重的違法行為。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鄢景秋沒有違法行為,更不涉嫌犯罪,不存在《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拘留情形,辦案人對申請人的刑事拘留才涉嫌違法。對鄢景秋違法採取強制措施,且在沒有法律文書的情況下對鄢景秋住處進行違法搜查,辦案人的刑事偵查行為違法。

公安人員總是說當事人觸犯了《刑法》第三百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其實這是江澤民(已死)以個人專權綁架國家機器,包括公安人員與其一起製造冤假錯案,涉嫌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的結果。

(三)以刑法第三百條構陷鄢景秋,構成本罪的四要件不成立,真正破壞法律實施的恰恰是迫害法輪功學員的行政、司法機關公職人員。

首先,犯罪事實,是指犯罪構成要件的各項基本事實情況必須具備。也就是說必須具備犯罪四要件的事實才能稱為「犯罪事實」。

從《刑法》第三百條犯罪構成四要素來看,當事人按照真、善、忍要求自己做一個好人,不存在任何犯罪的主觀故意(主觀方面);沒有破壞任何一部法律法規的實施(沒有犯罪客體);也沒有任何社會危害性(客觀方面)。也就是說,不符合犯罪的構成要件,「犯罪事實」根本就不存在。

再從《刑法》第300條要保護的客體:即「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角度講,本罪的犯罪主體必須是破壞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當事人的行為沒有違反哪部具體的法律和行政法規,更沒有破壞哪部法律法規的實施。

法律必須是明確的、具體的。同樣,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也必須是明確的。目前,全國現行有效的法律(人大層面的立法)約三百部、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約六百部,如果認定當事人「破壞法律實施」,必須明確指出上述法律、行政法規中的哪部法律、法規的實施被破壞了?破壞了哪一條、哪一款、哪一項法律的實施了?造成了怎樣的嚴重程度(這個法律是執行不了了,還是名存實亡或者作廢了)?
我小妹鄢景秋所涉及的案件中均無相關證據證明。

實際上,作為一個普通公民或一個社會群體,根本就沒有能力也沒有條件去破壞國家法律法規的實施。只有手握公權力的官員、特別是握有最高權力的人才有能力和有條件實施這種犯罪,如以權代法,以人治代替法治,或者利用權力插手或干涉司法活動,破壞司法的獨立性、公正性(如「610」人員操控公檢法迫害法輪功學員),這才是破壞了國家法律法規的實施,這才是真正的犯罪。

青島市市公安局市南區分局國保大隊和金湖路派出所(法律實施的機關)利用法律形式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就是破壞法律實施的最典型的案例,這種行為破壞了《憲法》言論自由、信仰自由的規定的實施;破壞了《立法法》中下位法不得抵觸上位法規定的實施(用違憲違法的兩高司法解釋代替法律規定);破壞了《刑事訴訟法》中檢察權、審判權獨立行使規定的實施(聽命於610的指使冤判法輪功學員);也破壞了《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則」和《刑法》第三百條的實施,用《刑法》第三百條和兩高司法解釋拘留、逮捕、起訴、審判法輪功學員,就是對刑法的曲解和濫用,是真正的破壞法律實施。

《憲法》規定言論、信仰自由,法律只懲罰行為,思想(信仰)本身不構成犯罪。

《憲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憲法》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都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根據《憲法》的規定,信仰、修煉法輪功是合法的,向人們講法輪功被迫害的真相,傳播法輪功資料,都是合法的。一個人信甚麼或不信甚麼,是一個人的自由意志的體現,是天賦人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都無權干涉。而江澤民(已死)迫害法輪功才是違法的,是對公民信仰自由、言論自由的肆意踐踏和侵犯。

面對無理的違憲違法迫害,法輪功學員去告訴人們迫害法輪功是違法的、是荒謬的,這是在維護憲法賦予自己信仰和言論的自由,是合法的,是合情、合理的。一個人或一個群體受到了不公正對待,有了冤屈,「攔轎喊冤」,向周圍人訴說自己的冤情是正常的,是無可非議的。現在上億的法輪功學員無辜的被打壓、被迫害,他們向國家有關部門和周圍的民眾訴說他們的冤情,告訴人們法輪功的真實情況,告訴人們他們是被迫害的,是被冤枉的。這難道不應該嗎?如果人們在受到冤屈時,連喊冤的行為都違法,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那這樣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而是迫害善良的工具。

(四)法輪功是正信,不是「邪教、邪教組織」。

認定一個宗教是正教還是邪教,在當今世界,這不是任何一個國家的政府機關、立法機構、司法部門能夠判斷的。說白了,這是信仰領域的話題,不是世俗權力機構有權、有資格干預的,邪教根本不是法律術語。

法輪功教人向善、處處為別人著想的理念,與「邪教」根本不沾邊。法輪功也根本沒有任何組織形式,法輪功學員只是本著修心、向善的目的散落於世界各地的鬆散的群體,因此與「邪教組織」風馬牛不相及。相反,法輪功教導修煉者以真、善、忍為準則,於民族、國家、社會有百利而無一害。正因如此,法輪大法洪傳全球一百多個國家,包括香港、台灣地區,法輪功及其創始人獲得的各種褒獎超過幾千項。

一九九九年七月,江澤民(已死)因個人妒嫉而利用手中權力一手發動了這場人類歷史上最大的人權迫害,一夜之間,全部媒體鋪天蓋地的抹黑法輪功,整個國家機器開足馬力的打壓法輪功。多少法輪功學員僅僅因為堅持和捍衛自己的信仰被非法監視、跟蹤、竊聽、搜家、拘捕、罰款、轉化、勞教、判刑等,更有多少法輪功學員被酷刑致殘、致死,甚至被活摘器官,江澤民(已死)犯下了人類歷史上最嚴重的反人類罪、酷刑罪和群體滅絕罪。江澤民(已死)還沒卸任時就在國際上被多國的法輪功學員起訴,甚至被下逮捕令。2015年,國內超過二十萬的法輪功學員向最高檢和最高法遞交控告書,控告江澤民(已死)對法輪功學員犯下的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等眾多罪行,這已是公開的秘密。

歷史上對神佛犯罪,迫害佛法修煉人,罪惡極大。凡參與的人,沒有一個不遭到巨大惡報的。當年的古羅馬帝國強大無比、無人可以戰勝,只因其殘酷迫害基督徒,被上天降下四次大瘟疫,滅了這個不可一世的強大帝國。在我國歷史上的三武一宗滅佛事件中,那些破壞佛法、迫害修煉人的當權者都無一例外的受到了上天的嚴懲,幾乎都在年青壯年就暴病身亡,甚至殃及子孫及子民。這些中外歷史上滅佛滅教的雷同結局,都在證明一個鐵律:滅佛就是滅自己!

江澤民(已死)迫害法輪功,其邪惡程度遠遠超過了中外歷史上的歷次滅佛、滅教事件,不僅用上百種酷刑殘害法輪功學員,甚至發生了活體摘取法輪功學員器官牟取暴利這種「這個星球上從未有過的邪惡」。這種滔天的罪惡,必將遭到更大的天懲,而參與其中的人,必然難逃厄運。看看那些當年追隨江澤民(已死)迫害法輪功的人,從周永康、徐才厚、郭伯雄、李東生到薄熙來、王立軍等等,當初他們不可一世的時候可曾想到今天的身敗名裂。

無論從法理上,還是從天理上看,還是從歷史上說,修煉法輪功都是合法的,也符合人類的普世價值的。相反,以執行命令為理由參與迫害的相關生命都會像那個開槍擊斃翻越柏林牆的前東德民眾的士兵一樣被追責判刑的。雖然這個士兵確實也感到無辜,執行命令無可指責,但是從良知上說,你選擇槍口抬高一寸而不中,這是沒有問題的。

基於上述事實,被控告人非法抓捕鄢景秋的行為涉嫌「非法拘禁罪」、「刑訊逼供罪」、「非法搜查罪」、「徇私枉法罪」等眾多刑事犯罪,控告人請求相關部門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行政及刑事責任。要求立即無罪釋放鄢景秋。請相關部門秉公處理並給給予書面回覆!

鄢景秋的家人在向青島市公安局控告的同時,還將控告書抄送:青島市市南區政府、青島市政府、山東省政府、山東省公安廳、國務院辦公廳、公安部。

三、鄢景秋曾遭中共迫害事實簡述

鄢景秋於一九九六年開始修煉法輪功,很快她患有的心臟病、高壓高、肩周炎、胃下垂等一身頑疾不治而癒,無病一身輕。鄢景秋有一個和睦的大家庭,有慈祥的父母,相知相愛的丈夫,有懂事聽話的女兒,有兩個相親相愛的姐姐。然而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開始瘋狂迫害法輪功,因為堅持真善忍信仰,她的家庭在迫害中遭到重創,老父、丈夫含冤離世;姐妹被非法勞教;鄢景秋多次被綁架、關押,遭非法勞教、酷刑折磨,九死一生。

二零零零年十月,鄢景秋因清除邪惡橫幅被警察綁架。當地派出所及公安分局對她非法勞教三年,後未能得逞。

二零零四年農曆四月一晚,鄢景秋在發放真相時被蹲坑的即墨派出所警察綁架,被非法關押到青島看守所,五月份被送到王村女子勞教所非法勞教兩年。勞教所一大隊獄警為逼迫鄢景秋放棄信仰,用各種手段折磨她,包括侮辱、毆打、不讓上廁所、六天六夜不讓睡覺等;惡徒將她銬在廁所的暖氣片上兩天兩夜;將她雙腿強行綁起來、兩臂反綁起來,為防止鄢景秋哭出聲,獄警還用髒布、透明膠帶把她的嘴纏起來,這樣迫害了她兩天……

二零零五年八月四日早四時,鄢景秋到青島市鎮江路清除邪惡橫幅時,被蹲坑的北仲派出所警察綁架、非法拘留。看守所的女獄警給她戴上手銬、腳鐐,把她的腳和手用一個手銬扣在一起無法行走,讓她在水泥地上躺了五天,一半身子麻木了。那時她來例假了,淌的滿地都是血。鄢景秋絕食抗議,獄警就叫犯人用抹布堵她的嘴、摁著她的腳和手、揪著她的頭髮給她灌食(鼻飼)。惡徒還說:「我兩分鐘灌一個。」

二零零五年九月二日,鄢景秋被青島市勞教委非法勞教兩年六個月。在王村勞教所,獄警利用各種手段逼迫她放棄對真、善、忍的信仰,最後達不到目的,就叫來醫生給她打不明藥物的針,她不打針,五、六個惡人和警察們蜂擁而上,把她按倒在警察辦公室的沙發上,扭著她的胳膊打上了這一針。之後她就迷迷昏昏,精神失常,亂抓東西。警察晝夜把她關在廁所裏,使她精神上受到了很大的打擊,簡直要崩潰了。這種慘無人道的折磨她承受不了,在她精神受到刺激、兩眼發直、發呆、神智不清、精神恍惚時,警察逼迫她寫了「三書」才讓她睡覺。她天天在痛苦中煎熬著,在那陰間地獄裏,暗無天日的每天掙扎著活著。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份,她父親病危,她丈夫拿著她父親的病危通知書,到派出所、街道辦事處、青島市「610」去請求讓她見上父親一面,可是他們都不讓見。剝奪了她給老人送終的權利。

在勞教所,她絕食抗議,警察抬著她去灌食,到了醫務室,警察們把她按在木椅子上,揪著她的頭髮,把她的腳別在椅子兩邊撐子裏,用腳踩在上面,把她的兩隻手反銬在椅子後面,給她灌食的警察把腿壓在手銬上,她疼痛難忍。灌完食,警察用毛巾堵她的嘴,用膠帶貼在外面,把她吊銬在廁所窗戶籠子裏,呈十字架型,腳只能翹著。那時正是二零零六年八月份,她的腿腳腫成大麵包,廁所裏蚊子很多,咬的她滿腳和腿都是紅點,就這樣她兩晝夜沒閤眼,痛苦的煎熬著。勞教所女科長對她說:「不轉化,我們這裏甚麼刑罰都有!」

她丈夫聽到她在勞教所絕食受迫害,前去看望,勞教所警察不讓她和丈夫見面,她丈夫和她們爭吵要見人,說:「我證件都齊了。」警察說「不轉化不讓見面,拿介紹信也不讓見。」在她丈夫堅持下,才被允許和她通了個電話,她揭露勞教所裏的邪惡,說她被吊銬,被灌食,一次七十元錢,現在灌食三十多次了……沒講完,電話被警察強行掛斷了。她丈夫又氣又恨,說「無法無天,獨斷專行」。

看著妻子被折磨,她丈夫有冤無處訴,還要照顧家中的老母親和女兒,她丈夫承受不了這巨大的精神壓力, 長期的憤懣和著急,生活的勞累使他得了白血症,搶救無效,含冤而死。臨終前就想見妻子一面,可是勞教所就是不讓見面。家人們到青島市「610」哭求讓鄢景秋和丈夫見上一面,610人員卻說她很頑固,要給她加期,更談不上要見面。可憐她丈夫直到去世也沒能見上妻子一面。

結束非法勞教時,鄢景秋被迫害的下肢浮腫潰爛。她堅持學法煉功,才在很短時間內恢復了正常。

(責任編輯: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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