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五條:一切法律法規都不得和憲法相抵觸(憲法至上原則);第三十五條:公民有言論自由;第三十六條: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第四十一條: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及其行為,有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和取得賠償的權利。
《公務員法》第六十條: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偵查人員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中共公安經常用誘供、騙供、威脅恐嚇等方式獲取所謂「證據」,這是無效證據,因為有效證據必須保證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即證據的三性合一。可依據此法條,作出無效證據證明。不需要我們自證清白。舉證責任是公安局和檢察院的事情,如果公安說你犯了甚麼事,直接要求他出示相關證據即可。還有一點,無論學員還是家屬,面對公安時你說的任何一句話(包括點頭搖頭或沉默不語)都可能被他們引用作為證據,實際上就是欺負很多民眾不懂此法條、在執法犯法。
在面對公安盤問或者做筆錄時,除了反問其以何罪名扣押、針對其罪名不符的問題說拒絕回答外,更好的辦法是:把筆錄話題引向揭露警察執法犯法、濫用職權的具體行為的指控上,不是我們在配合他們捏造證據,而是把筆錄反過來作為盤問他們和指證他們的證據鏈條。而且要嚴格審查看有沒有故意遺漏我們的原話,具體做法和相關法律條文及法律專家意見可以參考公義論壇的文章。
我們大法弟子和警察的關係從來就不是迫害與被迫害的關係,而是救度與被救度的關係。大法是慈悲的,但是威嚴同在。個人理解:真正的慈悲並不是常人理解的總是唯唯諾諾、做和稀泥的八面玲瓏的老好人,而是要在關係到一個生命生死存亡的關鍵時刻,有勇氣展現出大法威嚴的一面,告知其迫害正法修煉人的嚴重後果,從而打消他們繼續配合邪惡作惡的念頭,才是真正救度世人。菩薩是大慈悲覺者,但同時也有金剛怒目像,這是慈悲的另一面展現。地獄的各種刑罰和人間的報應也不是以懲罰為目地的,而是以讓生命洗清罪惡、償還業力和最終回歸本源為目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