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春香是一位溫柔賢惠的妻子、孝順善良的女兒和兒媳,也是負責任的母親、慷慨體貼的好鄰居。她曾患嚴重月子風濕病,夏天也要關門閉戶、穿毛衣毛褲,不敢見風,常常疼得流淚。修煉法輪大法後,這個折磨她多年的頑疾徹底康復。然而,因為堅持自己的信仰,自一九九九年中共開始迫害法輪功後,她遭受中共綁架、非法判刑關押,此次已是第二次被判刑迫害。
一、再被綁架和構陷至法院
二零二六年三月四日(正月十六)早九點三十分左右,大連市西崗分局國保同北京街派出所警察騙開於春香的家門,非法抄家。於春香與她女兒分別被綁架到北京街派出所,並間隔在地下室的兩個密封房間裏,遭非法審訊。此後,她的女兒被放回,於春香被帶到大連市公安局執法辦案管理中心,後被關押到大連姚家看守所。
西崗分局國保和北京街派出所警察捏造證據,構陷於春香,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七日,於春香被西崗檢察院檢察官安佳非法批捕。家屬聘請了律師後,西崗分局國保大隊辦案人員拒絕律師正當的會見於春香的請求。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構陷於春香的所謂「卷宗」,由西崗檢察院檢察官安佳移送至甘井子檢察院,承辦檢察官為胡同軍。胡同軍再次拒絕家屬辯護人,於春香的兒子,要求閱紙質卷宗的權利。西崗分局也持續限制律師會見,並在看守所將於春香登記為「涉密」,必須公安機關解除限制才能會見。但家屬多次撥打西崗國保電話均被推諉,隨後電話長期無人接聽。
這是大連市西崗分局、西崗檢察院聯合剝奪於春香以及她的家屬辯護人、律師的合法權利,涉知法犯法之罪。
於春香被綁架和被西崗公安和檢察院構陷的細節,請見《大連65歲於春香被警察入室綁架、構陷到法院》。
二、法院依捏造的「證據」枉法判決
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二日,於春香被甘井子檢察院非法起訴至甘井子法院,承辦法官段麗。5月19日,甘井子法院「立案」。
(一)無理的「證明」與法官的無理
五月二十二日,於春香的家屬辯護人,她的兒子,去法院遞交《辯護授權書》。法院一人員(不是法官段麗)要求他必須到出生地政務服務中心、派出所開具兩個證明:「無犯罪證明」和「人身自由不受控制證明」,必須在五月二十七日前交到甘井子法院。五月二十二日已是週五,除去週末,家屬辯護人只有三天時間辦理。
於春香的兒子(家屬辯護人)在下一個工作日,冒著大雨到他的出生地開「無犯罪證明」和「人身自由不受控制證明」。他先到達政務服務中心。那裏的人聽說過「無犯罪證明」,可沒人知道「人身自由不受控制證明」是甚麼東西?於是,讓他去派出所開具「無犯罪證明」。
於春香的兒子來到出生地派出所,辦事警察為他開具了「無犯罪證明」,可是,警察為難道:「人身不受限制」那個到底是個甚麼東西?應該怎麼開?周圍的警察也都不明白,從沒開具過這種證明,便建議他打電話問甘井子法院。
於春香的兒子打通法官段麗的電話,說明問題後,聽到的卻是一聲吼叫:「明白就開,不明白就拉倒!」然後被掛斷電話。於春香的兒子沒動聲色,並試著去理解法官的工作壓力。段麗四次掛斷電話,他就耐心打過去四次。段麗的情緒很不穩定,一直在吼他。當時派出所的警察都在旁邊聽著,聽到法官段麗的無理,都聽愣了,說:「怎麼這樣?!知道的是法官,不知道的還以為黑社會呢!」
接著,於春香的兒子就又給段麗的助理打了電話,說:「段法官情緒有些不穩定,我就想知道第二份證明到底是個甚麼東西?警察都不明白,想問下怎麼開具?」助理說:「無犯罪證明上面簽上開具證明的派出所單位名稱跟警察的名字就行。」
於春香的兒子明白了,實質是一個東西。他在派出所做好「無犯罪證明」,然後,遞交到大連市甘井子法院。
(二)拒絕家屬辯護人閱卷
六月四日,於春香的家屬辯護人收到出庭通知書,六月十日上午十時將在三號法庭對於春香開庭。
庭審之前,閱卷權、質證權是被告人、辯護人的法定核心訴訟權利,是保障案件公正審理的基礎。於春香的家屬辯護人曾多次向法官段麗遞交合法閱卷申請,都被法官段麗拒絕或拒收。她聲稱辯護人閱卷「目的不純」,從而干預辯護人合法、有效的辯護,段麗涉嫌消極履職、程序違法。
(三)拒絕公開審理
庭審當日,六月十日上午十時,於春香的親朋要求進場旁聽,被法警拒之門外,聲稱旁聽需要提前向負責法官申請,並且此案件不允許旁聽,申請也沒用。家屬問理由,法警口頭又答:這種(誣陷法輪功學員的)「案子」哪有公開審理的?
這是段麗私自定奪的結果,她不允許於春香的親朋參加公開庭審,卻從未告知她的辯護人。
(四)枉法庭審
當庭,於春香的家屬辯護人為母親依法做了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揭穿了公安和檢察院強加的「罪名」。胡同軍企圖利用於春香耳朵有時聽不清的情況,多次想試圖詢問與法庭無關的她的個人信息,嚴重違反中國法律。過程中,於春香依法為自己做了無罪辯護。
1、質證環節 辯護人被中途叫停
(1)質證流於形式
庭審的質證環節完全流於形式,公訴人胡同軍自始至終都是手捏一張提前打印好的紙,口中「唔嚕唔嚕」的照念,其中很多無中生有的言詞破綻百出,所謂的證據也是口頭捏造,並不屬實。
全程未當庭出示任何所謂的書證、物證、證人筆錄等,未對所謂證據的來源、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進行當庭舉證、示證。案件的核心事實認定不清,無合法事實與法律依據。在場負責法官段麗與胡同軍合夥,交遞眼神。
於春香的家屬辯護人當庭質證。在這最關鍵環節,段麗語言犀利地攻擊辯護人,當庭終止辯護人繼續質證。這是法官知法枉法的行為。
(2)證人、證言主觀臆斷
辯護人指出:被抓的所謂四名證人、證言均為主觀揣測,無客觀證據支撐,屬於單一主觀言辭證據無法作為定罪依據。刑事案件定罪需以客觀事實為核心,主觀證言無法倒推、佐證客觀犯罪事實,不能排除證人認知偏差、主觀臆斷、記憶誤差等合理疑點。同時,四名證人的指證內容與本案指控罪名的核心構成要件無直接關聯,無法印證被告人實施了被控犯罪行為,不具備證據關聯性、有效性。法院據此主觀證言定案,屬於證據採信錯誤、事實認定錯誤。
(3)偵查、審查逮捕環節程序違法
公安機關對被告人採取搜查、拘留強制措施的依據不充份,庭審中公訴人未舉證說明公安機關是否依法出示《搜查證》《拘留證》,未證實強制措施程序合法;同時,全程執法記錄儀記錄、派出所監控記錄未完整出示核查,無法證明偵查行為合法合規,不能排除違規搜查、違法拘留。
公訴機關在本案證據不足、事實存疑、未完成證據排他性審查、未排除合理懷疑的前提下,違規批准逮捕、提起公訴,屬於履職不當,涉嫌程序違法。根據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因偵查程序違法、來源存疑取得的所謂證據,依法應當全部予以排除,不得作為定案依據。
當庭辯護人質證中,被中途違法叫停,終止繼續庭審。
2、書記員選擇性的記錄 違反法律
然而,當庭書記員選擇性的記錄,並未一五一十的記錄質證的每一個細節、環節,嚴重剝奪於春香的辯護權、質政權,庭審程序嚴重違法,直接影響案件公正審判。這些行為違反《刑事訴訟法》關於庭審舉證、質證的強制性規定,屬於重大程序違法,依法應當認定庭審審理程序無效。
(五)法官枉法判決 家屬繼續追責
於春香在六月十日被枉法庭審後,甘井子法院法官段麗,於七月二十三日,通知於春香的家屬辯護人,對於春香做出枉法一審判決,刑期四年、並勒索罰款三萬元。
在「判決書」中,列舉的所謂「證據」,大部份是辦案警察捏造的,例如《明慧週報》多少份、《解體黨文化》、《九評共產黨》……這些內容是被強加的,即使真實存在,也不構成任何犯罪。法輪功學員持有的資料講述的都是事實真相,勸人向善,是受法律保護的。公訴人胡同軍與法官段麗合謀陷害善良人,演了一場執法犯法的「審判戲」。
在甘井子法院庭審前後,於春香的家屬辯護人多次將文書、申請郵寄給法官段麗,包括《會見、通信申請書》、《延期開庭申請書》、《調取證人詢問同步錄音錄像申請書》、《調取張貼宣傳品全程影音資料申請書》、《閱卷申請書》、《庭審筆錄補正申請書》、《調取庭審錄音錄像申請書》等,全部顯示文書已被法院簽收,且均電話與法院工作人員確認已簽收。可是,一審法官段麗拒不依法處理當事人及辯護人的合法申請,不秉公執法,使這些合法申請文書被石沉大海。審判員無任何法定理由,不依法審查、答覆、處理當事人的合法申請,刻意規避案件證據核查,直接導致這場冤案、偽案、迫害案的發生。
於春香的辯護人及家屬會依法上訴,繼續合法要求無罪放人,並會追訴到底。
四、結語
於春香老人信守真善忍,在家庭和社會中都一個善良的好人,卻被中共的司法人員扣上「破壞國家法律實施」 罪名,再度枉判四年。一個國家的官方仇恨真、善、忍的普世價值,一個國家的公、檢、法機關踐踏法律,迫害善良的修煉人,以造假的行為示範百姓,其後果會像漣漪一樣,從個人擴散到社會,對社會造成深遠的負面影響,善惡是非顛倒,道德滑坡,那麼最終摧毀的就是這個社會和這個社會裏的人本身。
法輪大法是上乘的佛家修煉大法,洪傳全世界一百多個國家,給上億人帶來身心的健康和道德的提升。在中國,修煉法輪大法福益家庭、社會,是合法的。法輪功學員堅持正信、講清真相,不僅是作為受害者討還公道,也是在匡扶社會正義,維護社會良知,也是受到憲法與法律保護的。二十七年來,中共的各地各級公檢法司濫用、錯用法律加害法輪功學員。在未來法制昌明之時,所有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的人都面臨未來正義法庭審判和終身追責。
於春香老人曾經遭到中共的迫害經歷,請見《大連市於春香在遼寧女子監獄遭虐待》、《大連賢妻良母被枉判四年入獄 親屬探視權被剝奪》。
相關信息:
負責的法官是:段麗(女),電話:0411-82793834,助理:0411-82791754
大連市甘井子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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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的檢察官(公訴人)是:胡同軍(男),電話:0411-39915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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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崗檢察院負責檢察官是:安佳(女),電話:0411-82116521
大連市西崗檢察院電話:0411-821165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