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玉喜家住應城市城關,戶籍所在地為應城市楊河鎮。二零二六年元月二日,她送孫子上學後在路上遇到一名法輪功學員。此時,一名四十多歲的男子從路對面的轎車裏下來,走到學員跟前索要真相資料。學員以為他是真心想了解真相,便給了他一些資料。該男子道謝後離開。後來得知,此人可能將資料交給了公安。
元月五日:楊河派出所兩名警察首次上門
元月五日晚上七點多,應城市楊河派出所的兩個警察──余星焱和副所長劉鑫(此信息為事後得知)闖到周玉喜家。
周玉喜詢問他們身份與來意。余星焱僅晃了一下證件,稱自己是楊河派出所的,「為你煉法輪功的事來了解情況」。周玉喜指出:法輪功在中國是合法的,中國沒有任何法律認定法輪功為×教。
副所長劉鑫聲稱:「我們就是來看看你,看你有甚麼困難我們可以幫你。」周玉喜要求他們寫下姓名和警號,劉鑫拒絕:「不用,也沒甚麼事,我們就是來看看你,身體不好有病了一定要去醫院。」周玉喜表示:「我煉功三十年了沒有病,身體很好。」
劉鑫隨後詢問天安門自焚事件。周玉喜正準備解釋,余星焱便催促他離開。周玉喜跟在後面說:「那是假的,是江××指使人自編自演的,你們不要迫害法輪功,那樣對你們不好。」兩人一邊應聲,一邊離開。
元月八日:五六名人員突然闖入家中、翻查、強拿電腦
元月八日上午十點半左右,周玉喜買菜回家剛開門,突然從樓上沖下來五、六個人,直接闖入她家。除劉鑫和余星焱外,其餘人員周玉喜均不認識。
周玉喜客氣地讓他們坐下,但無人落座。她詢問身份,其中一個大個子(極可能是國保人員)說:「我們是公安局的。」問其姓名,他拒絕回答。
另一人拿出元月二日那名男子索要的資料,問當時在場的另外兩名學員住址,周玉喜未告知。
大個子命令:「把你家裏的資料都拿出來。」周玉喜說家裏沒有資料。他威脅:「你不拿出來我們自己去找。」隨即兩人進入臥室翻查。周玉喜跟過去,將《新聞出版總署第50號令》和公安部公通字〔2005〕39號文件拿出來。他們一把奪走,稱:「這都是你們發的那些東西。」
隨後,他們開始在家中到處翻查。大個子把周玉喜拉到客廳,強迫她坐下,並惡狠狠訓斥她。
警察找到周玉喜的電腦,大個子多次命令:「把執法儀開著。」警察逼周玉喜打開電腦,詢問用途。之後強行將電腦拿走。周玉喜無力阻止,只能說:「你看完得還給我。」大個子說:「有問題我還得找你,把你的電話留下。」周玉喜留下電話,對方也留下了號碼。
元月十二日至今:電腦被國保扣押不還
元月十二日,周玉喜到楊河派出所索要電腦,被告知電腦是應城市國保大隊拿走的。她隨後多次電話和上門向國保索要,但電腦至今未歸還。
六月十三日:再次上門騷擾並拍照
六月十三日,應城市楊河派出所余星焱帶一名年輕警察再次上門騷擾,並指使該警察在周玉喜家中拍照。
四項明顯違法行為
這些警察在周玉喜家至少存在以下四項違法行為:
1. 未出示任何有效法律文書。
2. 未出示身份證明。
3. 未出示搜查證。
4. 強拿電腦等私人物品卻無任何字據或清單。
憲法與法律明確保障公民權利
﹒ 憲法第三十九條: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
﹒ 憲法第三十五條: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
﹒ 憲法第三十六條: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 憲法第四十一條:公民有權對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提出申訴、控告、檢舉;不得打擊報復;公民因權利被侵犯而受損失者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 刑法第三條:「法無明文不為罪。」修煉法輪功、擁有和傳播法輪功資料均合法。新聞出版總署50號令已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廢除對法輪功書籍的出版禁令。公安部認定的十四種邪教組織中根本沒有法輪功。
﹒ 《公務員法》第六十條: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命令,應承擔責任。
﹒ 《人民警察法》相關條款卻含糊其辭,造成與《公務員法》矛盾,使下級警察承擔風險。加之「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責任可倒查二十至三十年,退休也不例外。
這些自相矛盾的制度設計,使公檢法人員極易成為替罪羊,而上級得以規避責任。
目前所知的相關人員信息:
楊河鎮派出所副所長劉鑫 警號:083004
楊河鎮派出所警察余星焱 警號:082765 電話:15272770049
國保人員電話:195722122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