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闡述自己無罪 福州法輪功學員黃梅英遭不公開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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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六年八月十四日】(明慧網福建消息)福州市年近50歲的法輪功學員黃梅英,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八日被晉安區國保大隊綁架、關押,隨後被福州市閩清縣檢察院非法起訴,並於二零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被閩清縣法院不公開庭審。

閩清縣法院仍將法輪功「案件」按不公開審理處理,僅允許黃梅英的近親屬旁聽。當天進入法庭的只有她的兒子、二哥及其兒子。她的丈夫因在監控視頻中指認「這是我老婆」(當時黃梅英只戴帽子未戴口罩),被當作「證人」,因此被禁止旁聽。

律師當庭駁斥指控:法輪功不在法律禁止之列、證據與事實無關聯

庭審中,律師逐條駁斥公訴人的指控:
  
  ﹒ 法輪功被當作×教沒有法律依據:現行法律中並無將法輪功定性為×教的條款。
  ﹒ 行為不構成破壞法律實施:黃梅英的行為不可能破壞法律實施。
  ﹒ 所謂「宣傳品」認定錯誤:在她家搜出的材料與指控中所謂「發放的材料」不一致,搜出的只是她個人學習用的書籍和經文,不是發放的資料。且不能將一本經文拆成多張,逐張認定為「宣傳品」。
  ﹒ 出版物合法性明確:新聞出版署早已取消對法輪功出版物的禁令,擁有法輪功書籍是合法的。
  ﹒ 視頻證據無法證明發放資料:所謂舉證的視頻截圖只是她在舉報地點附近騎車的畫面,並無她發放資料的影像,證據與事實完全無關聯。

黃梅英本人也當庭陳述:修煉法輪功無罪,法輪功不是×教,擁有法輪功資料合法。她指出憲法保障信仰自由,任何法律不得與憲法相抵觸。她的行為破壞不了法律實施,以刑法300條定罪是錯誤的,她是被冤枉的。

綁架、關押經過:國保闖店抓人、抄家、拒絕出示手續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八日,晉安區國保大隊聯合岳峰派出所警察闖入黃梅英打工的飯店,將她強行帶走,並到她家抄走大法書籍等私人財物。據稱,有人撿到真相資料後舉報,國保通過攝像頭發現她曾發放資料。

次日,黃梅英被押往福州市第二看守所。家人到派出所取被抄走的手機時,被告知此事由晉安區國保負責。家人找到國保後,國保拒絕給拘留通知書,只讓家人「看一眼」後立即收走,也不提供姓名和聯繫方式。隨後,晉安區檢察院對她非法批捕。

之後,黃梅英的案卷被「移交」至福州市閩清縣檢察院,並被閩清縣檢察院非法起訴至法院,最終在二零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遭遇不公開庭審。

曾遭非法勞教迫害:深夜破門綁架、酷刑、電擊、野蠻灌食

在中共對法輪功持續二十多年的迫害中,黃梅英此前曾遭遇勞教迫害。二零一零年四月八日凌晨一點多,福州市鼓樓區公安分局一科警察李豐、黃羽紅等人破門而入,將她綁架,關押在福州第一看守所,隨後她被非法勞教一年半,送往福建省女子勞教所。當時她的孩子仍在上小學。

在勞教所專管隊,她遭受多種虐待:

  ﹒ 不給被褥、夜間不讓睡覺;
  ﹒ 四人全天候監控、強迫背誦勞教所行為規範,不背就不准上廁所或做任何事;
  ﹒ 來例假時不給任何用品;
  ﹒ 她喊「停止迫害」「法輪大法好」時,被獄警黃磊、何琴用電棍電擊、毆打;
  ﹒ 黃梅英絕食抗議後遭野蠻灌食,警察把所有門窗關嚴,灌食時慘叫聲不斷,黃梅英的身上與地面滿是血跡;
  ﹒ 事後給她擦洗的半桶水全部呈血色。

先前被拘留事件也被當作「起訴理由」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傍晚,黃梅英曾被福州市鰲峰派出所綁架並被非法拘留十天。此次事件也被公訴人作為起訴她的「理由」之一。


福州市晉安區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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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591-836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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