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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好人屢遭迫害 沉默是否助長邪惡

——河北定興縣善良婦女王紅英被非法起訴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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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六年八月十六日】河北省保定市定興縣楊村鄉楊家莊村善良婦女王紅英,四月十五日再次被警察入室綁架,四月二十八日被定興檢察院非法批捕。六月二十二日,陷害王紅英的案子移交到了定興檢察院。七月二十九日,王紅英被涿州檢察院非法起訴到涿州法院。

一、困苦的家庭

定興縣界內有一條悠久歷史的拒馬河,楊家莊村就是在這條河的南堤。三十年前,一位直爽潑辣的東北姑娘帶著兩個兒子隨丈夫回到這裏──丈夫的老家。哪料,這個家已經容不下這一家四口,房無一間,地無一壟。好不容易爭下來一間半房,這個小家總算安頓下來了。可是不但鄰居街坊排擠,就連公公婆婆都不待見。丈夫也礙於面子不敢維護妻子,王紅英為了維護自己小家的利益整天吵架,不是這家就是那家。和丈夫之間更是,就沒有不吵架的那一天,熬著每天炮火連天的日子,身心俱疲。孩子們也難以清靜。

二、修煉法輪功,精神面貌煥然一新

一九九八年王紅英修煉了法輪功,法輪功的最主要著作《轉法輪》是要求修煉者必須按照真、善、忍做好人。此後王紅英再也沒有跟別人吵架,家庭也和睦了。

為了生活的更好,王紅英終日不辭辛苦操持這個家,後來自己養牛。村子裏有人看她養牛賺錢也跟著養。一個村子裏的這樣幹,是明顯的撬別人的行當,農村人為這樣打架的不在少數。王紅英沒有去和那家人理論。那家沒有經驗,養牛過程中不斷出事,找到王紅英幫忙,換一般人早樂著看笑話了,但是她卻毫無保留的傳授自己的經驗給那家。

因生活所迫,曾經借過鄰居家七百塊錢,明明已經還了,可是鄰居卻說沒有還。王紅英就再還一次且毫無怨言。村裏人都說,王紅英真變了個人,這事擱以前,她說甚麼也得好好說道說道(指吵架)

二零零八年汶川地震,村委會號召鄉親們捐款,別人家都是三十二十的捐,王紅英是一捐就二百。

村裏有個人曾經跟王紅英打架,後來這個人得了急性腦膜炎,王紅英聽說後毫不猶豫的捐錢。

當年婆婆極力排斥王紅英,就連自己摔倒都跟王紅英丈夫告狀說是王紅英大兒子推倒的,結果孩子被一頓好打。其他事更不用說,她對婆婆的怨恨心可想而知。但是她修煉法輪功後放下了怨恨,盡心盡力的伺候患病臥床的婆婆,直到婆婆去世。

修煉法輪功,使一個爭強好勝、得理不饒人的人心態變的平和,跟任何人的關係都融洽;讓王紅英變成了一個努力對別人有益的人;王紅英在大法中受益,精神面貌煥然一新,樂在做好人的善中。身體好了,既支撐了整個家,又省了醫藥費。所以王紅英才堅持煉功,她的善,也讓她樂於將這份幸福與人分享,自然就會發自內心的告訴別人法輪大法的好。

三、兩次非法勞教、現又被綁架陷害

可是就是這麼一個善良的人,卻曾經因為修煉法輪功,兩次被非法勞教,一次是二零零五年十一月被非法勞教一年六個月,在保定市勞動教養所遭受迫害。一次是二零零八年六月被非法勞教一年,在保定市勞動教養所遭受迫害,因給省檢察院遞交了一份揭發勞教所殘酷迫害法輪功學員的真相材料被非法延期半年並加重迫害。

二零二六年的二月四日,定興縣國保大隊夥同楊村鄉派出所在沒有出示明確身份證件闖入王紅英家,不但搶走王紅英的合法私人物品,還七八個人強行把王紅英推搡進他們開來的車中,帶到定興縣刑偵大隊左邊的一個辦公的地方,強行測血糖,在一面有兩隻黑手的牆上,要扶牆拍照,在有一紅燈處扶牆拍照,扶牆做不同角度的檢測。還有一項檢測眼睛,用一個罩子扣在眼睛上,罩子內上方有一紅燈,兩個亮的小燈。警察強行扒開眼睛,罩子另一頭連在電腦上。以上檢查後,王紅英又被送醫院檢查,因血壓202,王紅英被放回家。可是次日又將王紅英綁架,非法拘留十五天放回。

原以為這事就此過去,沒想到四月十五日上午,定興縣國保大隊警察又帶領楊村鄉派出所的幾個人闖入王紅英家,當時他們未戴工牌,手拿所謂的「拘捕證」一晃就收起來(領頭的國保警察自稱是隊長朱曉濤,但據悉,可能是國保大隊副大隊長)。王紅英問他們為甚麼不戴工牌?他們說戴就戴,於是就別上工牌。王紅英想抄寫下來,被制止,並要強行把王紅英帶走。王紅英提出已經到中午了,家裏患過腦血栓的老伴沒人照顧,得給老伴做好飯。他們答應了,就盯著王紅英把飯做好後,把王紅英帶走了。

王紅英的兒子得知此事,跟派出所聯繫,派出所推脫說是執行國保大隊的命令。王紅英的兒子再跟國保大隊要人,得知當天,王紅英就被送到保定市清苑女子看守所非法關押。再後來王紅英的兒子要求派出所提供所有抓捕他母親的合法手續,派出所甚麼都拿不出來,只說,到時候會給你的。

四月二十八日,王紅英被定興檢察院非法批捕。六月二十二日,陷害王紅英的案子移交到了定興檢察院。七月二十九日,王紅英被涿州檢察院非法起訴到涿州法院。

王紅英的大兒子聘請律師營救母親。律師到楊村鄉派出所了解案情,耐心地講法輪功在中國一直是合法的,沒有任何一條法律條款說法輪功違法。恰恰迫害法輪功才是違法。副所長不但裝聽不懂,還威脅律師「你再說你也走不了了」。律師又到定興縣公安局找國保,以正在開會搪塞,律師等了半天,直到下班沒有一個人露面。

陷害王紅英的案子移交到了涿州檢察院後。律師和家屬到了涿州檢察院複印卷宗並向檢察官說明整個程序的違法性,並遞交了不予起訴意見書以及公安局明顯違法細節,檢察院依然罔顧真相,繼續走違法程序,遞交到涿州法院。

四、到底誰在犯罪?

1、王紅英被陷害的罪名是所謂的「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這個罪名是無稽之談。法輪功是正信,不是「邪教、邪教組織」。認定一個宗教是正教還是邪教,在當今世界,這不是任何一個國家的政府機關、立法機構、司法部門能夠判斷的。說白了,這是信仰領域的話題,不是世俗權力機構有權、有資格干預的,邪教根本不是法律術語。

法輪功教人向善、處處為別人著想,與「邪教」根本不沾邊。法輪功也根本沒有任何組織形式,法輪功學員只是本著修心、向善的目地散落於世界各地的鬆散的群體,因此與「邪教組織」風馬牛不相及。相反,法輪功教導修煉者以真、善、忍為準則,於民族、國家、社會有百利而無一害。正因如此,法輪大法洪傳全球100多個國家,包括香港、台灣地區,法輪功及其創始人獲得的各種褒獎已經超過五千項。

可能有些人認為國家已把法輪功定為「邪教」了,或者說國家已經給法輪功定性了。其實國家根本就沒有把法輪功定為邪教。「邪教」之說是江澤民(已死)在1999年10月26日接受法國《費加羅報》記者的訪談時首先拋出的。第二天,《人民日報》跟風發表評論員文章,重複江澤民的污衊之詞。然而,個人講話和媒體報導不是法律。中國《憲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對國家主席的職權作了規定。國家主席在職權範圍內的活動代表國家,在職權範圍外的活動不代表國家,只是個人行為。因此江澤民作為國家主席是沒有權力做這樣的認定,這只是江澤民的個人行為,代表不了國家,是其公然對法輪功的污衊、誹謗。

中國大陸的網絡平台上也充斥著法輪功是「邪教組織」的言論,均為污衊誹謗之詞,沒有任何合法依據,也非國家官方紅頭文件認定,網絡上言論不是判斷對錯的標準,更不是辦案、判案的依據。《刑法》第三條規定了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原則。暫且不論政府是否有權認定邪教組織,直至今日唯一官方認定的邪教組織文件是2000年,公安部頒布的《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文件,該文件明確了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認定的邪教組織有7種,公安部認定的邪教組織有7種,一共14種邪教組織,而這14種邪教裏面沒有法輪功。

更值得注意的是,在迫害法輪功15年後的2014年6月,《法制晚報》又公開重申了公安部的這個通知,重申了已認定的14種邪教。這無疑等於中國官方再次明確了法輪功不是邪教組織。

而法輪功修煉者所常看的書和贈送給鄉親們的真相資料更跟被陷害所描述的邪教宣傳品毫無關係。法輪功書籍是教人向善的經典書籍,擁有法輪功出版物沒有任何違法之處。更重要的是,即使按照現行的法律文件,法輪功學員持有法輪功書籍和資料也完全合法。

2010年12月29日國務院新聞出版總署第2次署務會議通過了《第50號文件>,該文件於2011年3月1日簽發,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國務院公告了該份國家新聞出版總署令,並將其刊登在《國務院公報》2011年第28期上。該文件廢止了161個規範性文件,其中第99個廢止的文件是1999年7月22日下達的《關於重申有關法輪功出版物處理意見的通知》;第100個廢止的文件是1999年8月5日下達的《關於查禁印刷法輪功類非法出版物,進一步加強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第50號文件》說明,法輪功書籍已被解禁,屬於合法出版物。法輪功書籍合法,那麼,對法輪功的介紹、講述法輪功真相的相關資料當然合法。非法抄走王紅英的書籍就是侵犯私人財產。

2、更離譜的是說破壞法律實施。構成本罪的四要件都不成立,真正破壞法律實施的恰恰是迫害法輪功學員的行政、司法機關公職人員。

從《刑法》第三百條犯罪構成四要素來看,法輪功學員按照真、善、忍要求自己做一個好人,不存在任何犯罪的主觀故意(主觀方面);沒有破壞任何一部法律法規的實施(沒有犯罪客體);也沒有任何社會危害性(客觀方面)。也就是說,不符合犯罪的構成要件,「犯罪事實」根本就不存在。犯罪事實,是指犯罪構成要件的各項基本事實情況必須具備。無論廣義的犯罪事實,還是狹義的犯罪事實,都不能針對法輪功學員,因為只有具備犯罪四要件的事實才能稱為「犯罪事實」。

再從《刑法》第300條要保護的客體:即「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角度講,本罪的犯罪主體必須是破壞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法輪功學員的行為沒有違反哪部具體的法律和行政法規,更沒有破壞哪部法律法規的實施。

法律必須是明確的、具體的,從來就沒有甚麼抽象的法律;同樣,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也必須是明確的。目前,全國現行有效的法律(人大層面的立法)約三百部、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約六百部,沒有任何一個條文對法輪功進行定義、指控信仰和傳播法輪功真相違法。認定法輪功學員「破壞法律實施」,必須明確指出上述法律、行政法規中的哪部法律、法規的實施被破壞了?破壞了哪一條、哪一款、哪一項法律的實施了?造成了怎樣的嚴重程度(這個法律是執行不了了,還是名存實亡或者作廢了)? 所有法輪功學員的冤判案件中均無相關證據證明。

實際上,作為一個普通公民或一個社會群體,根本就沒有能力也沒有條件去破壞國家法律法規的實施。只有手握公權力的官員、特別是握有最高權力的人才有能力和有條件實施這種犯罪,如以權代法,以人治代替法治,或者利用權力插手或干涉司法活動,破壞司法的獨立性、公正性(如「610」人員操控公檢法迫害法輪功學員),這才是破壞了國家法律法規的實施,這才是真正的犯罪。

多少年來,公檢法機關(法律實施的機關)利用法律形式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就是破壞法律實施的最典型的案例,這種行為破壞了《憲法》言論自由、信仰自由的規定的實施;破壞了《立法法》中下位法不得抵觸上位法規定的實施(用違憲違法的兩高司法解釋代替法律規定);破壞了《刑事訴訟法》中檢察權、審判權獨立行使規定的實施(聽命於610的指使冤判法輪功學員);也破壞了《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則」和《刑法》第三百條的實施,用《刑法》第三百條和兩高司法解釋拘留、逮捕、起訴、審判法輪功學員,就是對刑法的曲解和濫用,是真正的破壞法律實施。

3、法輪功學員的信仰和講真相的行為是受到《憲法》和法律保護的。《憲法》規定言論、信仰自由,法律只懲罰行為,思想(信仰)本身不構成犯罪。

《憲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憲法》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都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根據《憲法》的規定,信仰、修煉法輪功是合法的,向人們講法輪功被迫害的真相,傳播法輪功資料,都是合法的。一個人信甚麼或不信甚麼,是一個人的自由意志的體現,是天賦人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都無權干涉。而江澤民迫害法輪功才是違法的,是對公民信仰自由、言論自由的肆意踐踏和侵犯。

面對無理的違憲違法迫害,法輪功學員去告訴人們迫害法輪功是違法的、是荒謬的,這是在維護憲法賦予自己信仰和言論的自由,是合法的,是合情、合理的。一個人或一個群體受到了不公正對待,有了冤屈,「攔轎喊冤」,向周圍人訴說自己的冤情是正常的,是無可非議的。現在上億的法輪功學員無辜的被打壓、被迫害,我們向國家有關部門和周圍的民眾訴說我們的冤情,告訴人們法輪功的真實情況,告訴人們我們是被迫害的,是被冤枉的。這難道不應該嗎?如果人們在受到冤屈時,連喊冤的行為都違法,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那這樣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而是迫害善良的工具。

《公務員法》第六十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公務員法》與「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以及「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等政策,明確斬斷了執行違法命令而想逃避懲罰人員的退路。任何迫害良善的犯罪行為都無法得到任何「上級」的保護;更別指望「內部通知」或「指示精神」為自己開脫法律責任。

五、呼籲更多人關注

目前,王紅英家屬一直在要求各相關參與迫害的部門出具法律依據和相關文件。均得不到回應。王紅英的很多親友都在密切關注這件事。鄉親們都感歎說,為甚麼做好人卻總是被無端騷擾迫害。

在此呼籲所有善良的人來關注這個好人被陷害的事件。本縣前任公安局長國莊傑在警察綁架王紅英後不長時間就死了,官方報導說心源性心臟病死亡,坊間流傳的說法是被自殺;不得不讓人聯想是惡有惡報。善惡必報是天理。希望正直的人能為好人說句話,當邪惡逞兇的時候,人們的漠視就會助長邪惡氣燄。願我們明辨善惡是非,為良善站隊,為自己選擇美好的未來,讓我們家鄉的河更美,天更清。

相關部門負責人以及電話

定興縣政保大隊:電話:0312-6922421 7110092
政保大隊長:朱曉濤
政保人員;李俊嶺、劉暢、張詩曼
楊村鄉派出所:0312-0312-6978189
所長:李亞軍
副所長:李尚真
民警:李國強、秦剛
涿州檢察院:0312-3852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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