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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龍口市檢察院呂莎莎的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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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六年九月十三日】山東省龍口市檢察院檢察官呂莎莎,女,40歲左右,住龍口市錦上春天小區 12#-2-202,中共黨員。呂莎莎在龍口市迫害法輪功中多次充當公訴人,她不相信因果報應,為眼前利益,放棄做人底線。對堅持信仰的法輪功學員,死心塌地地執行迫害政策,使郭美學、崔秀菊、欒豔萍、李玉芳、劉海燕等多名法輪功學員被非法起訴、冤判入獄。下面是在兩起迫害法輪功學員的事件中,看呂莎莎在其中的迫害角色。

一、法輪功學員郭美學被司法陷害案

2024年2月28日清晨6點,北馬鎮法輪功學員郭美學(男,50多歲)剛打開街門,準備上班,被蹲坑的國保大隊郭福兌、王寧等人綁架並遭非法抄家,理由是有人舉報郭美學在海岱市場給人講法輪功的真相。

作為檢察官,本應知道:法無明文不為罪,全國現行有效的法律(人大層面的立法)約三百部、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約六百部,沒有任何一個條文對法輪功進行定義、指控信仰和傳播法輪功真相違法。2024年4月15日,呂莎莎仍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對郭美學非法提起公訴。呂莎莎的行為直接導致郭美學被冤判兩年。

呂莎莎作為負責審查起訴的承辦人,未認真履行監督職能,漠視公安偵查過程中先立案,後搜查證據的違法行為;對家屬依法遞交的《不移送審查起訴、撤案申請書》、《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書》、《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書》等法律文書置之不理,既不回覆也不說明;在證據與罪名沒有關聯性的情況下,堅持對郭美學進行起訴,使無罪之人受到法律追訴,呂莎莎已涉嫌「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等刑事犯罪。

二、「7.17」綁架案

2025年7月17日,龍口市前國保大隊長呂兵組織策劃了大範圍綁架法輪功學員事件。

2025年7月17日上午八點,龍口市法輪功學員崔秀菊、欒豔萍、李玉芳在徐福大王集上被政保大隊警察郭福兌帶領便衣當眾綁架,隨後非法抄家。當日下午,法輪功學員劉海燕在家中被一群便衣綁架並抄家。8月22日,呂莎莎對以上法輪功學員非法提起公訴。呂莎莎涉嫌多起罪名:

(一)違反《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涉嫌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

《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三十條:人民檢察院審查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查明: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危害後果是否明確;犯罪嫌疑人是否認罪認罰;證據是否確實、充份,是否依法收集,有無應當排除非法證據的情形;是否屬於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檢察機關,不僅僅是公訴機關,同時也是法律監督機關。在審查起訴時。要查明的不僅僅是當事人的一些具體情況,同時也要查明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同時要訊問當事人,並聽取辯護人或值班律師的意見。

公訴人呂莎莎無視公安偵查過程中的違法行為:警察執法時全部穿便服未穿警服、且沒有全部出示工作證件;搜查居民住宅沒有出示合法的搜查證;本案沒有犯罪客體,指控崔秀菊等人「破壞法律實施」,卻說不出來哪條法律、行政法規不能實施了?(這個法律是執行不了了,還是名存實亡或者作廢了?)

「證據」必須具備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本案的證據與罪名沒有關聯性,呂莎莎執意起訴當事人,涉嫌「濫用職權罪」和「徇私枉法罪」。

(二)非法限制、剝奪親友辯護人的訴訟權利

審查起訴階段,欒豔萍、李玉芳的家屬在申請親友辯護人時,呂莎莎一會說可以,一會又要求必須提供當事人的委託。當2025年8月22日上午,家屬取得當事人委託書準備遞交時,卻被呂莎莎告知:檢察院已經完成審查起訴,案卷已經移送法院了,呂莎莎此舉實質是剝奪了親友辯護人的閱卷權。

(三)拒絕聽取親友辯護人對案件提出意見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本案中,公訴人呂莎莎一邊對親友辯護人設置重重障礙,有意使手續繁瑣拖延時間,一邊以極快的速度(不到五天)就完成了審查起訴,在當事人沒有辯護人、法律援助律師及值班律師的情況下,對於家屬擔任辯護人採取推諉態度,導致親友辯護人無法對案件出具法律意見,在未聽取辯護意見的情況下,完成了審查起訴,粗暴踐踏《刑事訴訟法》。

(四)漠視親友辯護人依法提交的法律文書

對親友辯護人依法遞交的《以案釋法申請書》、《調取無罪證據申請書》《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書》、《證人、認定人員出庭申請書》等法律文書置若罔聞,在規定時間內拒不回覆。

(五)所有證據均未質證

《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七十一條:證據未經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本案一審中,公訴人呂莎莎沒有當庭提供證據原物,對定罪量刑的關鍵證據均未進行質證。

法庭上,李玉芳說:我讓他(公安提審人員)嚇的,我就承認了。(他們)大聲呵斥我,叫我簽字,不讓看(內容)。崔秀菊說:我不認罪,那都是(公安人員)把著我手寫的,我也不知道寫的啥。公訴人呂莎莎氣哼哼的問:誰把著你手寫的?你在公安、檢察院的筆錄都沒有簽字,誰把你的手寫的?法警,把她帶過來,看看上面的字是不是你簽的?崔秀菊看完後說:「不是我簽的,我不會寫這種字。」

《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六十八條:對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關鍵證據和控辯雙方存在爭議的證據,一般應當單獨舉證、質證,充份聽取質證意見。

面對當事人當場提出的公安偵查活動有可能存在威脅、恐嚇行為,此類證據要進行充份質證或者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公訴人呂莎莎對此像沒聽見一樣,繼續推進法庭程序。

(六)「認定意見」屬非法證據,應予以排除

本案起訴書中,以《認定意見》代替「鑑定意見」,混淆視聽,刑訴法八大證據中,有「鑑定意見」而非「認定意見」,煙台市公安局出具的「法輪功邪教宣傳品」認定意見書,沒有法律依據,屬非法證據,應予以排除。

(七)「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質證環節,親友辯護人要求公訴人出示「國家把法輪功定為邪教的法律依據」和煙台市公安局認定邪教宣傳品的法律依據及出版物鑑定資質。呂莎莎拿不出證據來,只在最後陳述時,她以極快的速度小聲說:民政部的通知。

兩位辯護人指出:《憲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都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立法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因此,信仰法輪功合法,迫害有罪。

兩位辯護人同時提交了國家新聞出版總署50號令的電子版、打印版證據及河南法制報轉載的中共官方認定的14種邪教組織,證明法輪功不是邪教,2011年,法輪功書籍已被解禁,國家新聞出版總署承認。公訴人呂莎莎以證據來源不明,不予採納,直接否了。

法輪功書籍及相關資料是個人合法財產,不是犯罪證據。

2011年,《國務院公報》第(28)期「國家新聞出版總署令50號」,該文件廢止了161個規範性文件,其中:第99個廢止的是《關於重申有關法輪功出版物處理意見的通知》(1999年7月22日生效)和第100個廢止的是《關於查禁印刷法輪功類非法出版物,進一步加強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1999年8月5日生效)。「國家新聞出版總署令50號」於2011年3月1日簽發,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以上內容官網可以查詢。

第50號文件說明,法輪功書籍已被解禁,屬於合法出版物。法輪功書籍合法,那麼對法輪功的介紹、講述法輪功真相的相關資料當然合法。起訴書中所列的法輪功宣傳品及相關的視聽資料是李玉芳的合法財產,不是犯罪證據。

呂莎莎毫不掩飾其玩弄法律、視民眾生命、名譽如兒戲的醜惡心態,在一審開庭過程中,多次以手掩面,偷笑,對親友辯護人提出的要求其(因為被控告過)迴避,呂莎莎當庭自行回答:不予採納。

在兩位親友辯護人多次要求「證人」要出庭質證、「認定人員」要出庭質證,要公訴人拿出法輪功是邪教的法律依據和被當事人破壞的法律在哪裏?是甚麼?公訴人被追問的啞口無言,親友辯護人重申:沒經過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判案依據!拿不出證據,就說明我的當事人無罪,要求立即釋放。法官趙瑜在公訴人呂莎莎被問的無言以對時,趕緊解圍說:法庭已給你記錄。以此維持荒誕的庭審。

在呂莎莎的執意迫害下,劉海燕被非法判刑五年;崔秀菊、欒豔萍被非法判刑三年零九個月、勒索罰金兩萬元;李玉芳被非法判刑兩年六個月、勒索罰金一萬元。前述四位善良家婦女,目前都被送進山東省女子監獄迫害。崔秀菊、欒豔萍、李玉芳被迫害血壓超過200,劉海燕被迫害致患蛇盤瘡。

三、法輪功在世界洪傳

法輪大法是佛家上乘修煉大法,以真、善、忍為準則,伴以五套優美的煉功動作,對淨化心靈、提升人的道德、祛病健身有顯著效果。自1992年從中國長春傳出後,目前已弘傳世界100多個國家和地區,所獲褒獎、支持議案和信函逾萬項,真、善、忍的普世價值受到世界各族裔的追捧,主要著作《轉法輪》被翻譯成50種語言,成為迄今為止世界上最受歡迎的暢銷書。今年的「5.13」世界法輪大法日,美國首都華盛頓大廈兩次升起美國國旗,表彰法輪功創始人李洪志大師把以「真、善、忍」為原則的法輪大法弘傳世界所做的傑出貢獻。

四、善惡有報,毫釐不爽

在當地學員這麼多年的講真相中,有人聽明白了,有人「因故」,退出了迫害,給自己選擇了美好的未來,有些人就是不想明白,甘願當中共的棋子,被利用,面臨卸磨殺驢的可悲下場!古語說:積善之家必有餘慶,積不善之家必有餘殃。因果報應是不變的鐵律!現呂莎莎因迫害良善而遭惡報,殃及家人!

2026年8月28日,呂莎莎的丈夫因婚外情,被女方的前夫在酒吧連捅幾刀,當場死亡。上有老、下有小,卻遭遇丈夫花心而亡命、家庭破碎的厄運,這是呂莎莎追隨惡黨,迫害佛法的果報!

再次勸誡龍口市那些還在為了眼前利益迫害法輪功學員的公檢法人員:善有善報、惡有惡報,不是不報,時候未到。不要以身試法,惡報到身,悔之晚矣。善待大法及大法弟子,抓緊三退才能有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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