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瀋陽法輪功學員王毓傑再次遭誣判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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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六年九月六日】(明慧網遼寧消息)瀋陽市63歲的法輪功學員王毓傑先生,二零二六年八月四日在瀋陽市渾南區法院遭到非法庭審,八月十八日被渾南區法院非法判刑一年。王毓傑已提出上訴。

王毓傑修煉法輪後身心變化很大,對家庭有了責任心,對待工作也認真負責,做事總是為他人著想,不計較個人得失,使自己和身邊的人都受益匪淺。然而,從一九九九年中共江氏流氓集團發動對法輪功的全面鎮壓之後,因為他不放棄對真、善、忍的信仰,依法行使公民權利卻屢遭迫害,曾失去人身自由六年時間。

依法行使公民權利卻屢遭迫害、失去人身自由六年

二零零一年,王毓傑被以「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為由非法勞教三年;二零零八年六月,王毓傑再次被瀋陽市勞動教養委員會以所謂破壞法律實施為名非法教養一年;

二零一五年王毓傑依法向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控告江澤民迫害法輪功,卻遭到瀋陽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國保大隊及吳淞派出所警察的綁架及陷害,並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五日被瀋陽市和平區法院非法判刑兩年。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王毓傑被劫入瀋陽監獄城(男監)關押迫害。

二零一七年十月四日,他結束冤獄回家。因為此次誣刑,王毓傑被原單位──瀋陽站(鐵路)非法開除公職,從此失去工作及經濟來源。

善意傳真言 再遭司法陷害

二零二六年一月六日,瀋陽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政保大隊、渾河灣派出所警察對王毓傑非法跟蹤、實施綁架並抄家。並以王毓傑向沿街機動車上散發真相資料為所謂「證據」,將他陷害到渾南區檢察院。辦案檢察官赫夢瑤被上級指派專審法輪功案件,她一如既往的濫用職權、徇私枉法,明知當事人是合法公民,無任何違法犯罪事實,仍於二月十二日作出非法批捕決定。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日,和平分局政保大隊向檢察院非法移送起訴。在審查起訴階段,王毓傑的辯護律師向檢察院提交了無罪證據材料、排除非法證據申請及辯護意見,而渾南區檢察院不予採納,仍於七月二日將王毓傑起訴至渾南區法院,繼續推動製造這起冤假錯案。

坦然面對非法庭審 再遭誣判一年

二零二六年八月四日上午十點左右,王毓傑在渾南區法院遭到非法庭審。站在法庭上的王毓傑面容祥和,心懷慈悲善念,面對法官、陪審員、公訴人等司法人員,他真誠的表示,自己和各位相識都是緣份,把他們都當作親人。他坦坦蕩蕩的講述自己修煉法輪功後身心受益的情況,多種疾病不治而癒,道德昇華,證實法輪大法的美好;同時闡明修煉法輪功合法,迫害法輪功面臨的後果,勸善在場各位應依法辦案,不要給自己留下遺憾。發言過程中雖被法官無理打斷,但他堅定信仰的正念及善待眾生、無怨無悔的心態很是觸動人心。

庭審中,法官郝小麗誘導性發問,目的是迫使王毓傑承認自己向沿街機動車上散發了真相資料,還故意誆騙有警察一直在後面跟蹤。面對追問王毓傑沒有否認自己傳播真相這一事實。辯護律師發言時強調:我的當事人雖然承認自己有散發行為,但是這種行為是在行使公民合法權利,憲法規定公民有言論自由、信仰自由,散發資料本身不違法,這並不是犯罪事實,沒有觸犯任何法律,與涉嫌罪名無關。庭審中辯護律師從多角度為當事人做了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當庭要求立即無罪釋放王毓傑。

二零二六年八月十八日,瀋陽市渾南區法院對王毓傑非法判刑一年,他本人已提起上訴。目前王毓傑被非法關押在瀋陽市和平區看守所已有八個月。

相關信息:

證人(舉報者):富禹程(沿街機動車車主)
瀋陽市渾南區檢察院
檢察官(公訴人):赫夢瑤 024-26209515,024-84826687 手機:15009885280
1988-08-05生,女,住址:瀋陽市鐵西區北三東路17-1 3-6-1
檢察官助理:孟思宇

瀋陽市渾南區法院
法官:郝小麗,刑事審判庭庭長
電話:13304012571 024-84829929
住址:瀋陽市大東區東北大馬路144-1號4-8-2
書記員:陳信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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