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結婚後,我與同修在所屬小區成立了煉功點,每天早上5點,小區中心廣場站滿了煉功人,風雨無阻,不斷地還有新人來學。正在這大好形勢下,99年7月,好似天塌了一樣,對大法的殘酷迫害開始了。我們去省政府集體上訪,後被家人及單位找了回來。一群惡警把我們單位所有曾煉過功的人扣下來,不表態不讓回家。到了晚上只剩下我一個,因不放棄大法修煉而僵持著。惡警要把我帶走,恰好我愛人在醫院即將分娩,還算有點兒人性的警察在單位領導的擔保勸說下走了。當晚在單位監控下,我來到另一家醫院,抱著剛來到人世的兒子,真是滿目昏暗,不知路在何方。
99年10月,對大法的迫害升級了,我毅然決定進京上訪。到了新華門國辦,等待我們大法弟子的是守候在那裏的全國各地的便衣警察,他們在國辦門口直接把大法弟子抓回本地,信訪辦成了「抓人辦」。我也被非法送回本地,他們非法拘留了我十五天後又轉到本單位軟禁起來,期間的一切費用還得自己承擔。看著白髮蒼蒼的父親、尋死覓活的母親,由於自己的怕心,我妥協了,做了大法弟子不該做的事。但是我內心又十分痛苦。雖然在家沒有放棄煉功、學法,可狀態很差,這樣煎熬了一段時間。我痛恨自己的怕心和懦弱。
2000年6月師父的新經文《走向圓滿》發表了。我與同修們去石油管理局門前集體煉功請願。那天早上,大雨滂沱,電閃雷鳴。這些沒能阻擋修煉人證實法的決心和腳步。在我們高舉「法輪大法好」大橫幅時,天放晴了。大家齊聲背法,整齊地列隊煉功。大隊的警察在我們的浩然正氣面前退縮到很遠的地方,他們一度試圖奪走的橫幅也被我們奪了回來。「大法好」的喊聲震天動地。在成群的惡警層層包圍下,還不斷地有大法弟子走進來參加集體煉功。那感人的場面令人記憶猶新,永生難忘。
那一次我沒有配合邪惡,我與同修被非法關押了七十多天後無條件釋放。回到家中,我們大量地發真象資料、貼標語。
可是不久我們很多進過看守所、拘留所的同修都先後出現了非常嚴重的「疥瘡」,當時也沒悟到這是舊勢力的迫害。真是痛癢鑽心,夜不能寐。雖然不停的學法煉功,也不見好轉。恰在這時,因為我們開法會過頻,一名同修被抓後暴露了地點。結果我因是房主又被非法抓到了看守所。三九嚴冬,被迫睡在冰冷的水泥地上,每天被強制塗抹硫磺軟膏。
三個多月後,我被非法判了勞教一年。因在勞教所體檢不合格(疥瘡、肝炎)又退回看守所。最後單位把我接了回來,名為治療,實為軟禁。他們又把我年邁的父母調來看著我。由於我主意識不強,怕心重,怕承受不住勞教所的迫害,同時我又被可惡的疥瘡折磨的正念越來越不足,最後又向邪惡妥協了。那時我的心裏求圓滿的心很強,潛意識中盼望著早點結束,這種基於為私的心態最終使我承受不住邪惡的迫害,又一次給自己留下了抹不去的污點。雖然叫我放棄修煉我也放不下,可麻木的思想已沒有了足夠的勇氣和信心,再加上常人的「求安逸」之心我沉淪了,甚至向外去找,怨天尤人。可是慈悲的師父並沒有放棄我,一再點化我,鼓勵我。最後我痛下決心:人來世上不容易,我不能就這樣半推半就地毀在這個大染缸中。我要真正清醒、理智地走師父指引的光明大道。
我找到單位書記,表明我從前所說所寫的全部作廢。雖然我被扣了一年的工資,調離了原崗位,但我覺得堂堂正正做大法弟子是那麼的充實和幸福。
2001年春節前,當地有幾位大法弟子被非法判重刑。開庭那天,所有知情的大法弟子都去了。警察事先隔幾個座位就坐一個,等在那裏。大法弟子們坐不下就站滿了座位後的空場。大法弟子在法庭上不配合邪惡,慷慨陳詞,場下大法弟子為他們鼓掌叫好。休庭時,「法輪大法好」的喊聲此起彼伏。惡警們手足無措,氣急敗壞。我所在的地點惡警較多,快出門時我高聲大喊:「法輪大法好」,周圍的同修也一起喊了起來,這時一名惡警從背後一把抓住了我,我猛一掙跑了出去。後來才知道是一位同修從背後拽住了那個警察。惡警打了她一拳,眾大法弟子齊聲譴責,惡警再沒敢吭聲。那一次偉大的師尊又用集體的力量幫我找回了信心,使我從內心裏站了起來。可以說,從此以後我就走上了坦途。
2002年師父關於發正念、講真象、救眾生方面的法理講得很明瞭。我決心主動走出來與常人接觸,改變環境,創造講真象的機會。於是我利用自己的文藝特長,在本單位組織了很多文藝活動,參加市裏的聲樂、舞蹈比賽等,也拿了很多獎,逐漸取得了單位新領導的賞識和重視(舊領導紛紛調離或遭報了)。在業務上和工會活動中我都被委以重任。他們通過我也或多或少地了解了大法真象,多次將610惡人的無理要求拒絕或化解,並回絕了惡人們的邀功領賞。我就利用良好的形勢抓緊一切機會給同事們講真象。
配合著發正念,我講真象也做得越來越得心應手。我所在的科室也變得更加團結、進步,人與人之間充滿了關愛和體諒,對患者也不發火吵架了。我們單位的經濟效益以驚人的速度增長著,成了衛生系統學習的榜樣。這一切也是他們保護大法弟子的福報吧。我深深地體會到了師父講的「你們大法弟子啊,無論身在何處,都會給那一方生命帶來無限的福分,會給他們奠定將來的基礎──將來得救的基礎。」(2003年4月20日在大紐約地區法會的講法和解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