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佩俠作為佳木斯中級法院一名多年來從事司法審判工作的法官,在對待法輪功學員的非法審判和執法的過程中,存在嚴重違法和失職行為:
一、不能遵守憲法和法律,不能懲惡揚善、弘揚正義
縱觀中國所有現行法律,沒有一條規定信仰法輪功是違法的。而所有關於對法輪功問題的定性規定如1999年10月26日報載,江澤民主席接受法國《費加羅報》採訪,正式公布「法輪功是邪教」 ;1999年7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認定法輪大法研究會及其操縱的法輪功組織為非法組織;1999年7月22日,公安部決定取締法輪功的通告;1999年10月27日,人民日報特約評論員發表文章:《」法輪功「就是邪教》。)等等均不能作為法律實施。為給法輪功學員非法定罪而普遍使用的《刑法》第300條也沒將法輪功定為「邪教」。兩高解釋也因為違憲不適用處理法輪功學員案件。作為一名多年從事司法工作的法官來說,宋佩俠是應該熟知法律的規定的。然而宋佩俠視法律於不顧,多次枉法裁判,在受理法輪功學員的二審案件中明知一審法院判決有錯,還堅持原判,喪失了一名法官應具備的剛直不阿、懲惡揚善、弘揚正義的本份。《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第35條規定「法官應當具備忠於職守、秉公辦案、剛正不阿、不徇私情的理念,懲惡揚善、弘揚正義的良知,正直善良、謙虛謹慎的品格,享有良好的個人聲譽。」
二、超越權限誘騙、綁架法輪功學員
二零零八年七月二日上午十一時左右宋佩俠在受理法輪功學員馬多的二審案件中,預先設計由宋佩俠誘騙,對馬多的親屬謊稱上午沒時間,「約」他們下午一點十五分再來。下午馬多的親屬和朋友陪同律師剛走進法院,就發現佳木斯市公安局國保支隊「六一零」成員陳萬友正在法院的門衛室內坐著。見到宋佩俠後,宋找藉口百般刁難,迫使律師在一些枝節問題上延誤了很長的時間。期間宋佩俠一直不停的與外面的人通電話,內外串通、相互勾結。一直拖到了下午三時以後,宋佩俠才告訴律師和家屬可以走了,當律師和家屬剛走出法院大門就陷入了一大群警察的包圍圈裏。時任佳木斯「六一零」辦公室頭目、政法委副書記劉衍親自現場指揮,一幫警察不由分說衝上去架住律師的胳膊,強行將其拉入法院一間屋子裏,而屋子外面開始暴力綁架馬多的親友。與此同時,另一夥警察則將在法院外面等待的馬多的母親邱玉霞及親朋好友等8人綁架。宋佩俠在將馬多非法判刑後不久,強行將馬多的母親邱玉霞也非法判刑三年,母女二人都被非法關押在黑龍江省女子監獄。在這次事件中被綁架的法輪功學員項曉波、蔡榮、屈玉傑、邱玉芬、趙文傑、田洪英和王洪忠被非法勞教。
這次事件是由宋佩俠與佳木斯「六一零」政法委、市公安局直屬國保大隊的陳萬友等惡人相互勾結,動用佳木斯前進公安分局及其下屬永和派出所、佳木斯郊區公安分局及其下屬長虹派出所等單位的大部份警力事先預謀綁架法輪功學員的惡性事件。
《法官法》總則第二條規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也就是說法律賦予法官的權利只是審判權,宋佩俠濫用職權,策劃參與綁架善良的法輪功學員,造成被綁架的法輪功學員送去非法勞教,使多個家庭陷於痛苦之中,使他們失去了自己的妻子、孩子、母親、父親,家庭減少了經濟來源,生活更加困頓。《法官法》32條規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為: (七)濫用職權,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八)玩忽職守,造成錯案或者給當事人造成嚴重損失; 第三十三條 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無故拖延、貽誤工作,使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儘快立案、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第十八條規定「 法官應當勤勉敬業,全身心地致力於履行職責,不得因個人的事務、日程安排或者其他行為影響職責的正常履行。」宋佩俠在受理有關法輪功學員的二審案件中經常找各種藉口、個人理由不履行職責。
二零零七年五月十八日,法輪功學員李紹志家屬到佳市中級法院詢問李紹志案子的情況,卻被告知當天下午就判。當家屬得知負責案件的法官是宋佩俠,家屬要求找宋佩俠時,對方說宋佩俠出差了。這時家屬又和身在外地的律師取得聯繫。李紹志的辯護律師給法院打電話詢問,法院聲稱「法官宋佩俠出差回不來。」律師問道:「今天怎麼能結案?」對方支吾說:「待會能回來。」下午宋佩俠回來後對一直等她的李紹志家屬說:「合議庭已經合議完了,維持原判。」
宋佩俠在受理法輪功學員於雲剛、付裕和劉秀芳的上訴案件期間,二零零九年八月十日,付裕的家人到佳木斯市中院找宋佩俠時,被告知宋佩俠已經請假一週。宋佩俠故伎重演,以請假來拖延上訴時間(因上訴期限恰好是一週)。八月二十四日,付裕年過七旬的老母及其親屬來到佳木斯市中級法院,準備找宋佩俠詢問二審的情況。法院門衛接待室的人通過內部電話與刑一庭溝通後,轉告家屬,法院對付裕、於雲剛、劉秀芳和吳志剛的二審非法判決結果已經被送到佳木斯看守所。中院二審的非法判決沒有通知當事人家屬,當時法輪功學員付裕、於雲剛和吳志剛已被送往佳木斯監獄集訓隊,家人仍對此一無所知。
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三日,法輪功學員王麗新、李秀榮聘請兩位律師在佳木斯市中級法院提出了上訴,宋佩俠擔任辦案人。十一月二十六日,王麗新、李秀榮聘請的兩位律師去中院辦理手續時,宋佩俠又謊稱去醫院輸液藉此迴避律師,由中級法院的另一名工作人員出面辦理了律師介入的相關手續。十二月二日上午,家屬再次來到市中級法院詢問有關二審的一些情況。家屬通過電話找到宋佩俠,宋佩俠的態度非常蠻橫惡劣,拒絕與家屬見面,並說二審不開庭了,家屬兩次掛電話詢問為何不開庭,宋佩俠說不開庭是上邊有令,關於法輪功的事不受理,說完話立刻把電話掛斷。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第十九條 法官應當遵守法律規定的訴訟期限,在法定期限內儘快地立案、審理、判決。 第二十條 法官必須杜絕粗心大意、無故拖延、貽誤工作的行為,認真、及時、有效地完成本職工作,並做到: (一)合理安排各項審判事務,提高訴訟效率; (二)對於各項司法職責的履行都給予足夠的重視,對於所承辦的案件都給予同樣審慎的關注,並且投入合理的、足夠的時間; (三)在保證審判質量的前提下,注意節省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的時間。
四、阻礙律師參與訴訟,影響司法程序公正
二零零七年五月在受理法輪功學員李紹志的二審案件中,宋佩俠欺騙家屬和律師,阻止律師辯護,謊稱出差,致使北京正義律師無法代理,然後通過監聽電話得知十八日前律師因有其它的案件不能來,就在十八日匆匆結案,達到不讓律師介入的目的。
二零零八年七月二日上午十一時左右,法輪功學員馬多的律師在當事人親友陪同下應宋佩俠之約趕到法院,到門口就發現他們被由佳木斯市「六一零」、公安局,以及佳木斯前進公安分局及其下屬永和派出所、佳木斯郊區公安分局及其下屬長虹派出所等單位警察包圍。一幫警察不由分說衝上去便架住律師的胳膊,不顧律師的大聲質問,強行將其拉入法院一間屋子裏。之後佳木斯市中級法院沒有通知家人和律師,在辯護律師被強行剝奪出庭行使辯護權的情況下,直接宣布判處馬多三年有期徒刑。
五、不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
《法官法》第八條法官享有下列權利:「(二)依法審判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第二條規定「法官在履行職責時,應當忠實於憲法和法律,堅持和維護審判獨立的原則,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不受來自法律規定之外的影響。」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佳木斯市郊區法院蓄意冤判法輪功學員王麗新三年零六個月、李秀榮三年徒刑。王麗新、李秀榮提出上訴,詳述公安機關執法犯法,公訴機關的指控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要求開庭審理。王麗新、李秀榮講述了自己修煉法輪大法以來的身心變化,以及在高壓下為甚麼不放棄修煉,倆人始終堅稱自己無罪,信仰真、善、忍無罪。然而,佳木斯中級法院刑庭庭長宋佩俠卻蠻橫地告訴兩名法輪功學員的家屬說:「不開庭」,理由是「上邊有令」。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日上午,法輪功學員王麗新、李秀榮的家屬來到市中級法院,詢問有關二審的情況。法院門口處的法警禁止家屬上樓找辦案人宋佩俠,只能用內部電話聯繫。家屬從電話中聽到宋佩俠的態度非常煩躁、生氣。當家屬問宋佩俠甚麼時候二審開庭,宋強硬地回答說:「不開庭了!」家屬想當面談,她立刻回答: 「沒有必要!」並很快掛斷了電話。後來家屬用手機再一次給宋佩俠的辦公室撥通電話,問宋佩俠為甚麼二審不開庭,是不是還要暗箱操作啊,宋佩俠回答說,甚麼暗箱操作,那是鐵的事實!家屬理直氣壯的質問她,宋佩俠說不開庭是上邊有令,關於法輪功的事不受理。宋佩俠說完話再次把電話掛斷。作為一名法官在處理案件時應該依據事實和法律,而不是上面的命令。判決書籤證的是你,將來追究責任的時候是你,「上面」的哪個人替你承擔呢?《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第十一條 法官審理案件應當保持中立。 法官在宣判前,不得通過言語、表情或者行為流露自己對裁判結果的觀點或者態度。
六、宋佩俠在接待當事人及家屬時的表現影響法官的職業形像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中關於法官應當遵守的司法禮儀做了嚴格規定。 第三十一條 法官應當嚴格遵守各項司法禮儀,保持良好的儀表和文明的舉止,維護人民法院的尊嚴和法官的良好形像。 第三十七條 法官在日常生活中,應當嚴格自律,行為檢點,培養高尚的道德操守,成為遵守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的楷模。
法輪功學員王麗新、李秀榮的家屬多次來到市中級法院,通過電話與宋佩俠聯繫,宋佩俠剛開始接電話都是很客氣,當得知是法輪功學員的家屬時聲音立即就變了調:你們家屬有甚麼資格叫我接見,我告訴你不開庭了!我說了不算,你找院長去!不開庭,就是不開庭!
家屬也多次對宋佩俠講:李庭長,我的家人被判刑是冤案,「她們做好人沒有錯,這次請你好好把握,這也是對你好,也為你的家庭好。」宋佩俠沒好調的說:我怎麼不願意聽你說的這些話!然後宋很快就掛斷電話。家屬再掛電話,宋佩俠不接電話或者讓別人接聽,拒絕與家屬面談也拒絕接家屬電話。《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第三十二條規定 法官應當尊重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人格尊嚴。
綜上所述,佳木斯中級法院法官宋佩俠在其行使職責的範圍內的行為,完全不具備一個法官應有的質素,建議佳木斯中級法院審判委員會儘快將其從法官隊伍中清除出去。
佳木斯市中級法院 | 宋佩俠 |
宋佩俠相關信息:
宋佩俠,性別,女,1958年02月06日出生,住址:黑龍江省佳木斯市前進區保衛社區33組83號。辦公室8620162,手機13314544858,宅電8695052
宋佩俠丈夫王偉明,在佳木斯市百貨大樓工作;
兒子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