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輪功教人向善,以真善忍為準則,福益家庭社會,提升大眾道德。修煉法輪功不僅是合法的,而且應該受到表彰。法輪功學員根本就不應被抓被關押。
張淼,三十歲左右,在深圳打工已有十多年,住深圳市龍華新區大浪街道赤嶺頭新村赤嶺花園,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有人敲門,謊稱是房管所的人,要檢查房屋設施,騙開門後,六名公安便衣強行闖入。當時張淼不在家,警察沒有出示任何證件,未經家人同意,實施搜查、拍照、錄像、翻衣櫃、床底下搜查,還堵上防盜門的貓眼。其中羅姓警察留了電話:18138813634.
八月十六日,油松派出所警察綁架張淼。他弟弟聞訊去他家,看到已被抄家,房間翻的亂七八糟,抄走財物多少具體不詳,據說在綁架之前,警察去他家給他照了像。目前張淼被非法關押深圳市寶安看守所。
控告書中指出:相關單位的責任人違反了《憲法》、《刑法》、《警察法》等的規定,觸犯了法律。
1、六名公安便衣用欺騙手段騙開居民房門搜家,沒有出示任何證件及搜查證。這違反我國《憲法》第39條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根據《刑法》第245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之規定,上述單位及人員的相關責任人已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和濫用職權罪。
2、侵犯了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權。《憲法》第36條「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法輪功要求每位修煉的學員嚴格按照真、善、忍標準做好人,是教人向善的功法,對社會有百利而無一害。
3、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權。《憲法》第37條明確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檢察院批准或者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4、《中國警察法》第22條規定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第五款: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以上參與迫害人員觸犯了該條法律。
中共江澤民集團對修煉「真、善、忍」的法輪功學員的迫害,顛倒了所有的是非善惡,敗壞了社會道德,同時也使中國的法制越發黑暗,給中國社會帶來了無法估量的損失,給中華民族帶來了無法彌補的災難,從今日中國「假、惡、鬥」遍地,道德淪喪,貪污腐敗,就可以看出來。所有的中國人都是這場迫害的受害者。
生活在一個做好人、講真話被迫害被迫害的社會,是可悲、可怕的。法輪功學員堅持正信、講清真相,不僅是作為受害者討還公道,也是在匡扶社會正義,維護所有中國人的做好人的權利。中國百姓希望中國的法制能夠更加健全,公安警察、檢察官、法官等執法人員都能遵照維護善良、公平、正義,儘快從中共江澤民集團的操縱中解脫出來,抵制邪惡的指使,做自己的主人,找回公檢法司人員應有的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