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的有兩次到監獄近距離發正念,一些同修一路上不斷的說著與本活動和修煉無關的話題。到了目地地,有的同修精力也不集中,有時自己也被帶動,影響發正念,使正念大打折扣。這裏沒有責怪的意思,其實我自己也在其中,只是提醒自己時刻要有責任感,使命感、緊迫感,證實法救度眾生的同時修好自己。
我地曾經有這樣一件事,同修A被抄家,電腦和一些大法書被搶走,她決定去要回,並通知本地區同修在某一天同時配合近距離發正念。可能是協調同修沒聽清楚或者記錯了,或者別的原因,到了那天沒有一個同修去,同修A和兒子、母親一同去了,東西沒要到,還被迫害到洗腦班,所幸沒幾天便正念闖出。
另一個同修【編註﹕大陸同修以後請務必提供案例中同修的性別,否則英文等西文語種無法翻譯成句子,翻譯者需要知道文中所指是「他」還是「她」。】二零零九年九月發資料、講真相被構陷,被公安局國保綁架關押看守所,很快被非法逮捕。本地區同修立即營救,有的同修直接到檢察院和法院講真相。國外同修也及時採取各種營救方式,給各個迫害機構打真相電話,此案的審判長天天都接到很多電話,本地區同修一直高密度發正念,案子逐漸走向良性發展。
檢察院向法院提起訴訟的過程中,法院兩次退卷,認為證據不足,要求從新偵查,發出延期審理決定書。檢察院不服,繼續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開庭審理那天法庭上有不少同修參與旁聽,法庭外能來的同修幾乎都來了,參與近距離發正念。對邪惡震懾很大。
開庭後幾天,同修K收到法院《刑事裁定書》,裁定書上說:本院在審理過程中,因其它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不能繼續審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審理。
同修K當時沒有辦法把消息傳出來。三個多月後,同修又收到法院《刑事裁定書》:經查,本案中止審理原因消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復審理。
大概一個星期後,同修K收到《刑事判決書》。過程中,出現兩次延期審理和中止審理,這段過程中,國內外的同修以多種形式全力營救,這是大量的邪惡生命被銷毀所出現的形勢。可是法院開庭過後沒有繼續跟上營救,看重結果。本地大多數同修認為可能已經判刑了,沒有必要了,已成定局,鬆懈下來,等於是放棄了營救。邪惡有了喘息的機會,捲土重來,表現為「本案恢復審理」。
這事過去很久了,一直沒有寫出來,種種原因吧,但不管怎樣都應該寫出來,與同修交流吸取正面教訓,珍惜機緣,珍惜走過的每一步,做好該做的,做甚麼事都不能半途而廢。
我沒寫過文章,也不會寫,但今天落到頭上了,可能要說的也沒有表達清楚,但這些事實經過也可能對某個同修在某些方面有所啟發,就這意思吧。
請同修慈悲指正,謝謝!合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