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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撫順市王傑梅在瀋陽第一看守所被非法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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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四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一日上午9點,遼寧撫順法輪功學員王傑梅,被非法關押在瀋陽第一看守所近九個月後,在瀋陽第一看守所被非法開庭。

開庭前,看守所以疫情為由讓律師及家屬辯護人遞交健康承諾書,還讓家屬辯護人提供30天內行程軌跡、單位或社區提供的承諾書(內容是讓單位或社區背書,證明當事人沒有境外旅遊史)。律師因之前去過外省,還要提交核酸檢測,而且必須打印紙版給看守所。律師為了打印核酸證明,不得不去外面找了一大圈,才打印出來。

開庭前,擬參與旁聽的家屬曾向法院申請旁聽,法院說因在看守所開庭,需要跟看守所溝通,看守所說需要提供家屬自己寫的承諾書、30天的行程軌跡、單位或社區開的行程軌跡的證明,因家屬無法開單位或社區的證明,因此無法參與旁聽。

開庭的地方,是一個10來平方米的會見窗口,屋內空間狹小,室內一共2排座位,除了書記員段可心坐在椅子上打字以外,法官楊松(女)、陪審員、一名法警均站著開庭,地方狹小到2名陪審員只能站到走廊裏,公訴人侯煜、魏曉雪輪流坐著,律師、家屬辯護人輪流坐著,王傑梅坐在鐵窗後,被銬在椅子上。

檢察院妄圖以刑法300條「利用**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對王傑梅提起公訴,據家屬回憶(回憶可能有不周全之處,望諒解),檢察院妄圖依據國保支隊出具的《宣傳品認定說明》、搜家的所謂「證據」、兩高的司法解釋,來起訴王傑梅。

庭上,律師正氣十足做了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大意):

(1)破壞法律實施罪,是一個非常複雜的過程,如果你們今天去政法大學裏聽課,這個破壞法律實施罪得用兩大節課去闡述,是一個非常複雜的案件。能夠使某一項法律不能得以實現,是有公檢法人員參與的,或者是能調動公檢法人員的權力部門官員。而我的當事人,只是一個普通百姓,並無職位在身,也不可能去讓任何一個公檢法部門人員去破壞甚麼法律的實施。我的當事人,就是跟別人簡簡單單的講了兩句話,頂多就是個治安管理的事,居然把這位老人家抓起來了,還關了半年多了,怎能這樣?

(2)法院開庭,對場所等是有要求的,今天在看守所開庭,不合規定。其二,對於異地開庭,只是針對說某個地方的領導人犯罪,不能由當地機關審判,要異地開庭,是針對這種案件的,而我的當事人,只是個普通案件,不是異地開庭這種類型,異地開庭是不合規定的。

(3)警察違法辦案。其一,去當事人家搜查時,沒有出示搜查證。其二,後來警察出具了協作函(上面內容是:瀋陽渾南區高坎派出所 請求 撫順經濟開發區高灣派出所協助代為搜查),這個公函是有級別要求的,就是必須得瀋陽分局對撫順分局的,不能派出所直接對派出所。其三,協作函上的日期寫的有問題,而且你們卷宗裏證人的落款日期也是有問題的,警察辦案連日期都寫錯了,你們覺得能當作證據嗎?這在辦案上是絕對不允許出現的,對案件有重大影響的!其四,沒有搜查證,搜查過程違法,那麼搜家的東西不能作為證據。

(4)國保支隊出具的《宣傳品認定說明》是違法文件(內容見注1)。

(5)當事人行為與刑法300條無關聯性。公訴人既然提出王涉嫌「破壞法律實施」,那麼請問,她具體破壞哪一條法律的實施了?起訴書中也沒有寫。意味著王並沒有破壞法律的實施。司法解釋的前提,是利用邪教組織,和破壞法律實施,這兩個前提符合了,才可以參考司法解釋。這兩個前提都不滿足,不能採用司法解釋。另外,法輪功是修「真、善、忍」的,真誠、善良、寬容不好嗎?這不是也符合儒家思想「仁義禮智信」嗎?這麼能說是邪教呢?所以利用邪教組織和破壞法律實施,這兩條哪一條也不成立,不能用司法解釋來判案。

(6)根據新司法解釋 「證據未經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我們要求質證。

(7)最近,前中共司法部長、610主任(專門迫害法輪功的非法組織)、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傅政華落馬了(見注2),你們也得看清形勢。

(8)一位老人,在大冬天,在疫情還在肆虐的情況下,出於內心的慈善,到大街上告訴素不相識的人,記住法輪大法好,希望你平平安安的,這是多麼大的善意!你如果不相信,至少可以尊重她,如果你不尊重,至少可以走開,怎麼能把祝福別人的老人舉報,甚至抓起來,還關在看守所裏,半年多了!這年頭有騙錢騙色的,還有騙你保平安的嗎?這年頭,天災人禍的,送你個祝福,不好嗎?

最後,中午12:00開庭結束。當庭沒有宣判。

開庭結束後,家屬試著去跟法官溝通,提到希望她為了自己及家人不要參與到對法輪功的迫害當中。

法官也是人,都有心善的一面。但,對於大部份公檢法人員來說,他們被灌輸太多的對法輪功負面的消息,這些人如果不去主動的了解法輪功真相,在大是大非上,他們真的很容易被中共綁架脅迫,為了個人眼前利益,很可能去做對他們自己將來不利的事。

希望,所有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案件的檢察官、法官及相關法律人士,希望你們看看像東德士兵的例子,把槍口抬高一釐米,不要拼命的執行上級的打壓命令,因為命令可以一時行得通,但不會一世行得通,在法輪功這件事上,如果有真相大白那一天,你們,這些曾經參與對法輪功學員非法審判的人,到時候,很可能就像如今的傅政華、孫立軍、李東生之流,被利用後就扔掉,你們真得為自己留個後路。到時候你們回到現實生活中來,不是還得面對柴米油鹽,與普通老百姓打交道嗎?誰還會高高在上呢?為法輪功學員──這些普通的老百姓負責,就是為你們自己的前途負責呀!

希望你們能多多聽一聽法輪功學員講給你們的信息,多看一看法輪功學員或者家屬給你們的陳情信,希望你們能多多傾聽普通老百姓──這些法輪功學員及其家屬的心聲,用良心判案,真正的維護法律應有的正義、良知,不為虎作倀,希望你們能選擇一個好的未來。

注1:

《宣傳品認定說明》,屬於非法證據,依法應予排除。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宣傳品認定說明》繫違法書證,其產生是對中國《憲法》、《立法法》、《刑事訴訟法》等實體和程序法的恣意踐踏。

《宣傳品認定說明》(《認定意見》)產生的法理依據,源於兩高(2017)3號解釋第十五條,它至少存在以下六項違法之處。

其一,《宣傳品認定說明》不在《刑事訴訟法》列明的八項證據之列。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列明八項證據(而沒有「等」),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鑑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宣傳品認定說明》不在上述八大證據之內。以上八大證據中的《鑑定意見》和《宣傳品認定說明》比較相近,但是,《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出具《鑑定意見》的鑑定機構資質、鑑定人任職資格、專業以及備案有明確要求,而且任何一份鑑定意見必須由鑑定人簽字才有效。本案出具《宣傳品認定說明》的「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不是一個合法的鑑定機構,沒在司法機關備案,不具備出具鑑定意見的資質。

其二,授權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宣傳品認定說明》(《認定意見》)是越俎代庖,違反《立法法》中關於部門規章制定的規定。

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有何種職能、職責和權力,應當由公安部製定部門規章授權,這是《立法法》第八十條的規定。同時該條還規定:「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這意味著即使中國公安部自身也無權擅自規定本部門有權認定邪教宣傳品,因為這會「增加本部門的權力」且減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權利。連公安部自身都沒有權力擅自設定規範性文件去「認定邪教宣傳品」,兩高卻越過公安部授權「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認定意見」,這只能說兩高的負責人周強、曹建明蓄意對抗《立法法》,直接挑戰「依法治國」、泯滅法律人起碼的法律人格。

其三,慫恿「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宣傳品認定說明》(《認定意見》)是對抗公安部的既有結論,製造上下級矛盾。

2000年公安部辦公廳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分別認定7個、共計認定十四個邪教。如果法律上確有必要認定「邪教宣傳品」,則應當明示何種宣傳品符合十四個邪教中的哪一個。也就是說,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認定邪教宣傳品」應當被明示在既有結論範圍內從事。﹝2017﹞3號解釋刻意迴避既有的14個邪教的結論,卻暗示和慫恿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污衊法輪功,看似陷害法輪功學員,實則陷害不明真相的具體辦案警察。目前國家明確的十四種邪教組織沒有法輪功,所以任何司法鑑定人或者鑑定機構都無權將法輪功宣傳資料鑑定為邪教宣傳品。

其四,兩高(2017)3號解釋第十五條浪費國家司法資源,剝奪司法人員獨立辦案權,羞辱法律人人格。

公安機關是偵查機關,既負責抓人,又收集各種形式的真相資料作為「證據」,同時又最終負責「認定」其所收集的真相資料是否為所謂「邪教宣傳品」。這意味著公安機關擁有完整的權力對自己抓捕的人進行定罪判刑。如此,置檢察機關何種位置?設置公訴程序何為?要公訴人何用?法院、法官豈不都成了事實上的傀儡?審判程序豈非形同虛設?這不僅是浪費國家司法資源,羞辱公訴人員和審判人員的職業尊嚴,剝奪司法人員獨立辦案權,更是侮辱司法人員個體作為法律人的人格。

其五,兩高(2017)3號解釋第十五條以《宣傳品認定說明》(《認定意見》)形式明目張膽為610站台,迫使公檢法「依法」接受610操控。

公安機關的國保支隊、610、反邪教辦公室等,幾乎就是同一班人馬、同一套機構。眾所周知,對法輪功的迫害,是有610機構統一部署的,具體到個案而言,從發出指令抓人,到安排具體抓捕行動,到制定庭審預案,到最終量刑結果,都是610一手操控的。以前的司法解釋中還看不到610機構在法律條文中的影子,但﹝2017﹞3號解釋第十五條直接將該機構推向了前台,相當於企圖為610機構存在的合理性背書。

其六,如果檢察院(法院)委託公安機關出具《宣傳品認定說明》(《認定意見》),則是刑事訴訟程序錯亂的表現。

刑事訴訟的法定程序是:由偵查機關收集完整證據,提交公訴機關在證據完善後提起公訴。基礎證據不應到審判階段再收集。也就是說,《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列明的八大證據是主幹部份應當在偵查階段收集完成、完備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規定,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份;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份,依法提起公訴;第二百條規定,法院開庭審判後發現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源於兩高(2017)3號解釋第十五條的《宣傳品認定說明》(《認定意見》),是政法系統中迫害人權積累罪惡者破壞法治、玩弄法律的產物,是人權惡棍隨心所欲故意製造冤、假、錯案得心應手的工具,如不排除此構陷材料,將使法律人顏面喪盡。

注2:

傅政華是中共及江澤民集團迫害法輪功的重要幫兇,曾擔任迫害法輪功的專職機構中共中央「610辦公室」主任、「全國防範和處理×教問題領導小組」副組長,長期在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政法委、公安部、中央政法委、司法部擔任要職,積極執行中共及江澤民集團對法輪功的迫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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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智勇 024-85819055
周 驥 024-85819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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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凌倩 024-85819896
孔伊娜 (王傑梅案法官助理)024-85819908
段可心 024-85819980(王傑梅案書記員)
萬 龍 024-85819908

【信訪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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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亮 024-85819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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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士超 024-85819825
李卓然 024-85819938
李國勇 024-85819016
董國良 024-85819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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厲婧文 024-85819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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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碩 024-85819109
孫國煥 024-85819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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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文斌 024-85819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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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 博 024-85819919
龐詩雯 024-85819125
王婷婷 024-85819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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瀋陽市渾南區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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瀋陽市第一看守所 02489241898
總機:02489241894、2489241895
接待大廳:02489241894分機8080/8088(對外業務,例如法院同意會見等)
所長 張波濤 13940119229、02424859695、02489241898
所長 鄭罡(gang)
政委 何冬寧 15275319027

駐所檢察室電話:派駐一室02422768703
駐所檢查人員:主任:徐立穎;工作人員:王立紅、杜新?、王軍、呂璇
地址 遼寧省瀋陽市於洪區造化鎮高力村
郵編 11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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