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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澤民所採取的非法行動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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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1年2月3日】 1999年7月,國家主席江XX通過民政局宣布法輪功為非法組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2、80和81條,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宣布一個組織非法。國家主席沒有這項權力。然而,這個行政命令發起了對法輪功的大規模鎮壓。

1999年10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了一系列反「邪教」的法律。「華盛頓郵報」1999年11月2日的一篇文章談到這些法律:「當中國XX黨領導人發現他們沒有他們需要的,用以強力鎮壓一個和平打坐社團的法律時,這個政黨就命令制定一些新法律。現在這些法律將被溯及既往地應用。」這些法律是由國家主席江XX利用人民代表大會這個橡皮圖章下令制定的,這同樣也超出了中國憲法賦予國家主席的權力。另外,正如此文章所說,這些法律被溯及既往地應用於起訴法輪功修煉者,判處他們徒刑,這同樣是非法行為。

根據江XX和其它政府官員的命令,在實施對法輪功的鎮壓的過程中,以下憲法條款已經受到了侵犯:35條(言論自由),36條(宗教),37條(個人自由),38條(個人尊嚴),39條(家庭),40條(通訊),41條(言論自由),53條(遵守憲法)和54條(祖國的完善)。

為實施對法輪功的鎮壓,江XX對各級政府施加的壓力已經導致一系列非法程序的出現。例如,從省級開始,一種經濟懲罰的體系已經建立,用以懲罰法輪功修煉者和平抗議過的地方。正如「華爾街日報」最近的一篇文章所報導的,「罰款是非法的;沒有任何書面的法律和法規列出這些項目。官員們說這個政策是在政府會議上口頭傳達的。『沒有任何書面的文字,因為他們不想將此事公開,』一個市政法委成員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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