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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江澤民反人類、叛國和滅絕性屠殺罪行的詳細起訴狀(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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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1年6月14日】以人類的名義,以人類的最大組成部份--中國人民的名義:

現佔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職位的江澤民,就你所犯如下罪狀我在此向你提出指控,指控你所犯的滅絕性屠殺罪行,指控你的反人類罪行,指控你對中國國家和人民的蓄意背叛。

●你下達了鎮壓法輪功追隨者的命令,並在將近兩年的時間裏不斷重申此命令。你下令以「精神摧毀,經濟拖垮和肉體消滅」以及「打死算自殺」的方式來實施鎮壓命令。

你在整個中國宣布「對法輪功開戰」並將此佔領式戰術推廣到中國大陸所有的省份以鎮壓法輪功成員。儘管後來試圖通過不能適用的「反邪教法」以證明行動的正當性,但是該運動一開始就違反了,並且一直違反著中國的法律。

●你的許多警察、便衣、軍人和其他執法人員在你和他們的上級以失去地位,職務和生計的要挾下,肆無忌憚地毆打,折磨,綁架,勒索,強姦和殺害法輪功成員。無論他們的級別職務,他們都說這是「上級的指示」。

●那些執法人員公然背棄和蔑視憲法的尊嚴以及他們需按憲法和法律辦事的職責。

●你下令並縱容持續封鎖憲法賦予當事人的正常申訴渠道,以及公民可以合理表達意願的其它正規和非正規尋求申訴的途徑。

●你的法庭剝奪了辯護的時間和辯護權利,並規避適當的法律程序。依法應公開的庭審被秘密進行,顯而易見的偽證被認定為合法「證據」;法律程序被漠視;定罪和判決在庭審前就已經決定;起訴通知書不予發送;會見證人的權利被剝奪;所有的上訴權利都被剝奪。

●你命令你的司法系統剝奪(當事人)聘請律師,查閱法律和了解法律方面的知識的權利。那些懂得法律知識和知道他們憲法權利的公民受到更加殘酷的折磨和虐待。

●你的精神病院和藥物治療中心變成了折磨法輪功成員的集中營,那裏的醫生和醫務人員給健康的法輪功成員注射損害性藥物。

●在你的命令下,你的政府大樓變成了監獄和酷刑折磨的集中營,不經起訴,不經正常手續,超越法律期限地關押守法的法輪功成員。政府已經投資並正在興建更多的監獄和酷刑集中營。被投入這些監獄和集中營的人受到酷刑折磨,強姦,謀殺,無報酬的強迫勞動而不顧及工作種類和對健康的影響。利用一個知名的勞改營向外來及獨立的調查者展示假象,通過弄虛作假企圖逃避外界對其違犯國際法和中國法律的關注。

●你的媒體刻意宣傳誹謗性和虛假報告,上演直接導致傷殘和死亡的轟動社會的「事件」,顯示出官方蓄意漠視真相以及各民族人民的安全和福祉。

●你的官員們造成了法輪功成員廣泛的痛苦和不幸:編造莫須有的罪名處以令人傾家蕩產的罰金,拒髮結婚和生育許可,逼迫離婚,強迫流產以延長關押時間,當父親或母親被逮捕後,將兒童送入國家指定的孤兒院,不許入學,斷水斷電,取消養老金,盜竊財物和食物,株連九族,對「懷疑是進京上訪」的人員限制活動自由。

●暴力罪犯被公然利用,作為編外警察在天安門廣場、火車站和其它公共場所毆打(法輪功成員)。

●你的大使館故意誹謗和騷擾外國公民,蓄意違反他們所駐國家的法律,拒絕履行他們被賦予的保障中國公民安全、旅行和註冊的職責。

●你和你的政府代表有預謀地用殘忍和野蠻的陰謀陷害(法輪功),目的是最大程度地給法輪功成員造成傷害和痛苦。

●你縱容以同樣的非正義加諸法輪功的支持者、可能的支持者以及中國的普通民眾身上,明顯是企圖防止人民對法輪功成員的進一步支持。

●至少200名法輪功成員已經死亡,數萬人被酷刑折磨,數十萬人被迫與親人分離,流離失所,數百萬人被騷擾。還有無法計算的大量法輪功成員失蹤,可能被拘留,或躲避追捕,或已經死亡(取決於他們失蹤時的狀況)。

以下行為證明你已經實施了你為全面或部份摧毀法輪功信仰團體,以及其成員所使用的手段:
(a)殺害法輪功成員;
(b)對法輪功成員造成嚴重的身體和精神傷害;
(c)故意給法輪功群體的生活狀況造成損害,有預謀地從身體上全部或部份地毀滅之;
(d)採取措施防止法輪功團體中的生育後代;
(e)強迫將法輪功團體中的兒童轉給別的團體。

所有這一切完全構成了「滅絕性屠殺罪行」。

由於你給他們下達行動命令,沒有阻止他們的犯罪行動,為他們的犯罪行動提供工具和方法,或策劃他們的犯罪行動,你個人對這些犯罪行為負有不可逃脫的責任。

下述行為證明了你已經系統,並大規模地煽動和指揮中國的政府機構反對法輪功成員及其支持者:
(a)謀殺;
(b)滅絕;
(c)酷刑;
(d)奴役;
(e)政治迫害;
(f)系統地在宗教方面踐踏聯合國憲章所認可的基本人權和自由,造成了嚴重的危害;
(g)肆意強迫遷徙人口;
(h)肆意監禁;
(i)通過暴力使人失蹤;
(j)強姦和其它形式的性虐待;
(k)其它導致身心健康和人類尊嚴受到嚴重傷害的殘忍行為;

所有這一切完全構成了「反人類罪行」。

由於你給他們下達行動命令,沒有阻止他們的犯罪行動,為他們的犯罪行動提供工具和方法,或策劃他們的犯罪行動,你個人對這些犯罪行為負有不可逃脫的責任。

下述行為證明你在對待法輪功及其成員、他們的支持者和親屬方面,一再蓄意違反中國憲法的下列章節和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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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主權」,第1款和第3款
第3條「民主集中制」,第4款
第5條「社會主義法制原則」,第1-4款
第6條「社會主義公有制原則」,第2款
第8條「農業」,第1款和第3款
第13條「私有財產的保護」,第1款
第14條「勞動生產力」,第1-3款
第15條「經濟規劃」,第2款
第19條「教育」,第3款
第21條「健康」,第1款
第22條「文化」,第1款
第23條「知識分子教育」
第24條「社會主義教育」,第1-2款
第27條「國家機關」,第1-2款
第28條「公共秩序」
第29條「軍隊」,第1款
第32條「外國人的權利」,第1款
第33條「公民身份和平等」,第1-3款
第34條「選舉權」
第35條 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
第36條「宗教」,第1-3款
第37條「人身自由」,第1-3款
第38條「人格尊嚴」,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39條「住宅」,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40條「通信」
第41條「言論自由」,第1-3款
第42條「勞動」,第1-4款
第43條「休息」,第1款
第44條「退休」
第45條「社會保障」,第1款
第46條「教育」,第1-2款
第47條「科學研究」
第49條「婚姻、家庭、父母」,第1款,及第3-4款
第50條「華僑」
第51條「國家利益」
第53條「遵守憲法」
第5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
第55條「保衛祖國」
第58條「立法權」
第67條「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篡奪了這些權力]
第80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職權」
第89條「國務院的職權」[篡奪了這些權力]
第111條「居民委員會」,第2款
第125條「公開審理和辯護」
第126條「司法獨立」
第131條「人民檢察院獨立行使檢察權」
第135條「職能獨立」,正確和有效實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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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有這些方面,你直接違反了你做為國家元首的職責。

在你對法輪功的迫害中,你煽動了對中國憲法和中國人民的背叛,並在看到其效果之後,繼續此種煽動。這是你對中國國家和人民的背叛。

由於你給他們下達行動命令,沒有阻止他們的犯罪行動,為他們的犯罪行動提供工具和方法,或策劃他們的犯罪行動,你個人對這些犯罪行為負有不可逃脫的責任。

出於禮貌,我轉達人類和中國人民的話:解除你對法輪功的禁令,取消對造成此種不公正的權力的濫用。我們呼籲對此事件做出完整、公正和公開的解釋,包括鎮壓的起因與升級,以及抵抗和消除。我們呼籲對在此期間發生的,包括你本人在內的罪行和指控中的罪行,進行徹底的和不受干擾的調查。我們呼籲在此期間對行動做出緩解和賠償,包括通過懲罰而使中國人民和人類獲得最大程度的公正。

以人類的名義,以人類的最大組成部份--中國人民的名義,


一個美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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