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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界評論:「寬鬆」背後是專制──23條是維護中央獨裁政權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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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2年10月22日】([注]本網站所轉載的參考資料皆為非修煉界人士所撰寫,不一定和法輪功學員的認識相同。)

「狼外婆」的「寬鬆」嘴臉

在香港回歸五年後財政赤字高達五百多億,經濟陷入衰退的情況下,董建華為首的特區政府不但束手無策,不能拿出挽救經濟的良方,反而對中央「刻不容緩」的威逼唯命是從,匆匆推出《基本法》廿三條立法諮詢文件,打擊港人的信心,破壞香港的國際形像,這對困境中的港人無異落井下石。最可惡的是,這一切卻是以「狼外婆」的嘴臉在推銷,謂之「寬鬆」。

撤銷「二十三條」才是真寬鬆

為了使港人束手就範,中共正調動在港的所有宣傳喉舌,以及所扶植的團體及個人,向市民不厭其煩地遊說:廿三條立法建議非常寬鬆,絕對不會損害港人的自由人權,絕對不會改變港人現有的生活方式……試問,既然是好東西,何必如此硬銷?推銷者竟忘了一個常識,講求實際的港人對這種自賣自誇的反應從來就是:越自誇越不可信!

既然講「寬鬆」,應照中共一再承諾的讓香港「五十年不變」,立法這樣的大事,更不應變,那不是更寬鬆?!實情是,《基本法》廿三條本來就是「六四事件」後,中共畏懼「香港成為顛覆基地」而硬加上去的條文。讓香港像回歸前那樣延用「普通法」,不再增加政治捆綁條例,撤銷廿三條,才是香港各界五年來爭取中央兌現「五十年不變」的目標。

立「法」要趕盡殺絕異見者

該立法建議所列的「七宗罪」,是否寬鬆?香港人除非白痴,都知道是怎麼回事。首先,法例的制訂應該是律政司所屬職權。特區政府推出該諮詢文件後,按道理應由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出面解畫。保安局是負責執法的部門,反而由保安局局長葉太馬不停蹄到處宣講。訂立法例不由立法機關闡釋,卻由執法機關解釋立法建議,此超出常規的蹊蹺行徑,意味著當局立法前已經有了打擊的既定目標。

其次,背後動機還有一個,就是讓近來民望比梁氏稍高的葉太推銷,在她的落力得不惜指天發誓的說服下,從未經過內地那種政治風浪的香港人,較容易被葉太的「誠意」打動,消除疑慮儘快「收貨」。中共及其在特區的代言人便可以速戰速決,以免夜長夢多,強行快速定下這「七宗罪」,方便今後趕盡殺絕「異見者」。這與推銷者們堅稱提「白紙草案」是「費時失事」、「毫無意義」,同出一轍。

與民主國家比寬鬆可笑可悲

為了加強推銷「文件」的效果,所有招數幾乎全用上:動員商界巨頭、學界精英逐個表態;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機會令各界「表忠」;在無關政治的場合也加插宣講「廿三條立法就是好」的表白。而其中最能「打動人心」的一項,就是大言不慚地拿該文件與外國同類法例相比,裝模作樣地把美英加以及新加坡等國的有關法例,與本港這一諮詢文件並列出來,以示文件中建議的叛國罪和顛覆罪量刑比外國寬鬆。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的確,從字面上看,似乎外國的有關條例有大同小異之處,甚至在「九.一一」事件之後,有些國家更加緊了對叛國等罪行的立法。

然而,拿香港廿三條立法的這些條例與民主國家的法例相比,卻是風馬牛不相及,可笑加可悲!已經回歸中共一黨專政「一國」裏的香港,如今還存在多少「兩制」?特首亦由中央欽定,港人完全沒有民主選舉的權利。如果要比,只能與北韓等專制極權國家的法律來比,說是較之「寬鬆」,暫時還不至於慚愧。

與民主國家比較甚麼?這些國家的政府是全民選舉產生的,總統不但不能世襲或欽定,更是一到任期一定得交班。國家官員乃至議會議員都由人民選舉產生。任何政府官員的貪污腐敗行為一經揭發,不僅個人被罷免,該人所屬的政黨和政府將因而被人民譴責,甚至被推翻。人民可以公開向不稱職的政府說「不」。這樣的民主國家的法例,再嚴都不是針對人民的,而是為了保護人民行使公民的權利。再者,人民反政府不等於反黨反國家,法律保障傳媒和民眾有權揭露政黨和政府中的不法罪行。

非民選政府不可能真「寬鬆」

反觀中共一黨專政五十多年的政府,即使犯了種種濫殺千萬無辜的罪行,如舉世震驚的文革、「六四」等慘案,至今都死不認錯,更別提下台。現在的江XX政權,從中央到各地諸侯一直到村官鎮官,貪污腐敗盡人皆知。攜巨額公款外逃的大小官員,絡繹於途。中共貪腐的「黑洞」越來越大,大陸的法律及法律制裁機關成了權力鬥爭的工具。

自從香港回歸,中共官場文化已日益「和平演變」特區政府。香港更成為中共貪官洗黑錢外逃的中轉站……。請問,至今不肯給國內民主人權的中央政府,所急於在香港訂立的法案,能為保障港人的自由民主人權而設嗎?應該說,不民主的政權的法例再「寬鬆」,也與民主社會的法例是背道而馳的。獨裁專制政府完全明白,對人民真正寬鬆之日,就是其喪權下台之時。他們所立的「法」,不過是維護中央權力「長治久安」的工具。豈有對人民「寬鬆」可言?香港同理,如果沒有港人一人一票選舉的香港特首和立法會,哪裏有港人「寬鬆」的民主政治大環境?

《動向》10月號(金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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