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法二十三條是甚麼?
1、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和團體建立聯繫。
2、背景:
80年代起草的第二十三條沒有目前那麼嚴苛。但89年六四天安門屠殺事件後,中共政權深恐香港成為「顛覆基地」,故在90年4月人大會議上,大幅修改草案中的第二十三條,並加上了更多的限制,包括: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在香港活動,以及禁止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聯繫。
3、條文變遷:
88年4月--須立法禁止任何破壞國家統一或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的行為
89年2月--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或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註﹕「顛覆中央政府」被刪去。)
90年4月--見1。
二、藍紙草案與白紙草案的區別
1、藍紙草案
*是提交立法會三讀立法的法案,以法律條文形式起草,通過就後成為法律。
*任何議員的修正案,如涉及動用公家開支,必須先得到特首同意,否則不能提出;即使議員修改動議得以提出,也需立法會分組投票通過,但維護人權的修改動議經常受功能組別(functional constituences) 投票否決,最終不能通過。
*一經提上立法會,何時完成立法程序完全由政府掌握。即便市民與立法會議員認為討論不足,政府仍可堅持第一時間完成。
2、白紙草案
*以法律條文形式起草,但不提交立法會三讀,只供公眾討論及諮詢用。
*由於有草擬具體內容,較諮詢文件更具體詳盡。公眾得以有條文基礎去評估建議影響,不必依賴政府憑空的詮釋與保證。
*公眾可以提出修改建議,政府如接受,可修改「白紙草案」,變成「藍紙草案」,正式提交立法會。
三、諮詢文件內容主要疑點:
1、叛國
內容:與外國人聯手發動戰爭,以恐嚇或推翻中國政府,或強迫他改變政策或措施;鼓動外國人入侵、協助與交戰的公敵。知情不報犯隱匿叛國罪。(終身監禁)
A、目前,兩岸戰爭沒有正式結束,台灣也可被指為公敵。故與台貿易也可被視作協助公敵。罪行使用於任何訪港人士,如台商在台納稅,也觸犯香港的協助公敵罪。
B、外國人或入籍外國的香港人,如其國家與中國發生戰爭,他們向其國家納稅,訪港或居港均可被拘控。
C、不舉報也有罪,無犯事者也受牽連。(最高7年監禁;不設限額罰款)
2、分裂國家
內容:發動戰爭、使用武力、威脅使用武力和其他嚴重非法手段,把中國一部份分離出去,或抗拒中央人民政府對中國一部份行使主權的行為;企圖幹犯,以及串謀、協助、教唆、縱使及促致他人幹犯分裂國家罪行(終身監禁)。
A、「嚴重非法手段」引自反恐法例,包括很多並不嚴重也不涉及暴力的手法,如集體絕食、干擾不重要的電子系統。即使無意擾亂機要服務,但只要有被指控有犯罪意念,也算是「嚴重非法手段」。
B、「行使主權」含義過寬,即使與國家安全無關,也屬「抗拒行使主權。」
C、香港市民維護高度自由,反對中港官員侵犯「兩制」,均可視作「抗拒行使主權。」
3、煽動叛亂
內容:煽動他人犯叛國、分裂國家或顛覆罪(終身監禁);煽動他人製造嚴重危害國家或香港特區穩定的暴力事件或公眾騷亂(監禁7年,不設限額罰款);沒有合理辯解,處理煽動刊物(監禁7年,不設限額罰款,沒收刊物);沒有合理辯解,管有煽動刊物(監禁1年,罰款5萬及沒收刊物)
A、「煽動叛亂」罪行,會懲罰那些不直接引起暴力行為的言論,違反《約翰內斯堡原則》的國際人權標準,對學術、資訊、新聞及言論自由造成威脅。
B、「危害香港穩定」概念含糊,罪責寬闊,例如股市風波也可說成「危害香港穩定」
C、要求懲治貪官員、要求新聞自由、爭取民主、遊行請願、評論政府施政都可能被視為「危害穩定」。
D、藏有「煽動」刊物,要有合理辯解,否則屬犯罪。令學校、辦公室、圖書館、書商、報販、學者、傳媒以至公眾,人人自危。
4、顛覆
內容:發動戰爭、使用武力、威脅使用武力和其他嚴重非法手段,脅迫或推翻中國政府,和廢除憲法所確立的國家基本制度;企圖幹犯,以及串謀、協助、教唆、縱使及促致他人幹犯顛覆罪行
A、特區政府立法保護「憲法所確立的國家基本制度」包括堅持共產黨領導、無產階級專政、社會主義道路、馬列思想。事實上是假借保護國家安全之名,以重罪維護一黨專政和獨裁統治。
B、發電子郵件、傳真到內地,要求結束一黨專政、倡議民主制度,若嚴重影響電子系統,即使不涉及暴力行動,也屬「嚴重非法手段」,犯顛覆罪。
C、教唆、煽動等以言入罪的立法,會令公眾噤若寒蟬,傳媒自我審查的情況惡化,公義不能伸張,制衡力量消減,社會倒退,最終令市民受害。
5、竊取國家機密
內容:窩藏未經授權而使用制服、未經授權而使用官方文件、妨礙、未能提供資料等(監禁5年,罰款10萬);未經授權而披露憑借公職身份或因未經授權的披露等所得的受保護資料(監禁5年,罰款5萬)。
A、「國家機密」定義含糊不清,在內地更經常被濫用。
B、即使披露符合公眾利益或機密已經公開,披露或報導仍然有罪,嚴重違反人權。
C、將非法披露機密罪延伸至非公職人員,令傳媒、人權團體、公眾動輒中招。
6、本港政治組織與外國政治組織建立聯繫
內容:從屬於被中央機關根據國家安全理由取締的內地組織,或支援這些被取締的內地組織,均可被港府宣布為非法組織。任何人管理該非法組織和身為其幹事,即屬違法。(監禁7年,不設限額罰款)
A、二十三條原文要求禁止本地組織與外國組織建立聯繫,但諮詢文件卻延伸至對付與內地被禁團體有聯繫的香港組織。
B、據諮詢文件,任何兩人或以上並有共同、目標的群體,如夫婦、兄弟等,、亦被界定為一個組織,亦有可能以「國家安全」為理由被取締。
C、若中央政府宣布以「國家案情」為理由取締某一內地組織,其香港附屬團體會被調查甚至取締,香港法庭也無權過問。
D、這種自動牽連的做法是將內地法律中的「國家安全」概念引入香港,違反基本法第18條中全國性法例不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
7、外國政治組織在港進行政治活動
內容:組織或支援被禁組織,和運作被禁的非法組織(監禁7年及不設限額罰款)
A、國內受政治迫害的團體,其在港的附屬組織,縱使不受禁制,也會受當局調查騷擾,中央就可藉此連帶打擊香港團體,香港的結社自由更無保障。
B、香港工會捐助內地被禁的工會和接受其捐款,都可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