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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杉磯時報:抗議者在香港被指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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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2年8月19日】洛杉磯時報2002年8月16日報導,這場審判的主要指控並不令人震撼:阻礙一條公共人行道。

報導說,那些被告是一些沒有前科、名不見經傳的抗議者。他們的人數是那麼的少,甚至都不需要為他們的集會向警察申請許可。他們只佔據了這條36英尺寬香港最寬闊的大道之一的人行道的一小部份,而且行人很少。

報導說,然而當這起訴訟案星期四在香港法庭宣判時法庭上擠滿了人群。這起案子拖延了26天並由一位資深政府檢察員經手,最後判決所有16名被告罪名成立並處以罰款。

報導說,此案受到如此關注的原因是因為抗議者是法輪功精神運動的學員,而中國主席江澤民看來對法輪功有著強烈的個人嫉恨。而且3月14日他們選擇的抗議地點是在北京駐港聯絡辦公室前面。結果導致了香港對法輪功學員的首次刑事審判。很明顯,這對特區當局來說是一個敏感的問題。官員們把這個前英國殖民地作為中國的半自治特別行政區來管理,這裏比中國大陸有更多的人權和政治自由。但香港當局卻時常顯示出為討好在北京的中央政府而幾乎到了鋌而走險的地步。

報導說,法輪功在中國其它地方被定為XX並被禁止,但在香港,學員們可以自由煉功。雖然他們可以在公園公開聚會,他們偶而也會受到騷擾,而且每當江來訪期間都易於成為被扣留的對像。

報導說,法官黃汝榮(Symon Wong)星期四花了二個多小時來宣讀這份經過精心措辭的判決,他強調香港基本法保證的集會權利和言論自由。

他宣判所有16名被告阻街罪成立。他還認定其中九名學員犯有更嚴重罪行-對前來制止抗議的警察犯有阻礙辦公罪。其中三名學員被判襲警罪。沒有被告被判處監禁,他們被處以從167美元到487美元不等的罰款 。

法輪功支持者和人權倡議者迅速譴責該判決是對香港自由的威脅。

獨立人權觀察組織「香港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問到:「(在這樣的判決之後,)我們怎麼能對世界宣稱我們是一個自由的社會?」香港官員「不關心人民的權利和保護公眾。他們是在維護大陸領導人的自負。」

法輪功女發言人蘇菲.肖說他們計劃今天晚些時候會見律師,討論上訴的可能性。

被判有罪的人中有四名來自瑞士,一名來自新西蘭,其餘是香港華人。他們安靜地坐在法庭裏聽完了這個判決,判決首先用英語,然後用廣東話、普通話和德語宣讀。

從加利福尼亞州趕來向被告提供道義支持的法輪功學員裏什海.拉米什(Leeshei Lemish)說:「這不是阻街,這是迫害。」

報導最後說,具有諷刺意味的是,發生事件的那個人行道,除一窄條土地外,星期四都被繩子圈了起來並掘起翻修。而施工工地給行人留下的通道比抗議者們在3月份給行人留下的空間還要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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