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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名德國法輪功學員向聯邦檢察院遞狀起訴江澤民

——控告前中國國家主席犯有種族滅絕罪、反人道罪、施行酷刑罪及侵害人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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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3年11月22日】德國法輪大法信息中心消息:2001年11月20日,36位西方法輪功修煉者在中國最著名的天安門廣場為中國法輪功的自由進行了和平請願,他們遭到粗暴的拘捕並被遣送出境。兩年後的今天,部份參加請願的德國法輪功成員向聯邦檢察院遞交了訴訟狀,控告前中國國家主席江澤民和中國的其他對迫害法輪功應負主要責任的中國高層領導人,指控他們對中國法輪功成員犯有種族滅絕罪、反人道罪、施行酷刑罪及侵害人身罪。

起訴者包括39名受害者、德國法輪大法協會和為制止這場企圖滅絕法輪功的恐怖運動而做出努力的德國市民。其中有15名在中國大陸以外居住的酷刑受害者以他們的親身經歷作證。從訴狀中列舉的800多起酷刑受難者的案例以及其他被迫害者的情況中可以看到,這場延續到中國的每一個角落裏的聳人聽聞的恐怖運動、各種酷刑的使用和迫害方法已經嚴重到甚麼程度。

曾為受阿根廷軍事獨裁迫害的德國受害者辯護而聞名的柏林律師沃福根-卡萊克(Wolfgang Kaleck)先生為原告辯護律師。本案的重要性及影響力類似當初的對米洛捨維奇及皮諾切特的訴訟。

德國總統約翰內斯-勞今年9月在南京大學對近千名學生及教授的演講中對於人權問題明確指出:「人權具有廣泛的意義」,「如果涉及到一個人的基礎權益、生存、自由、免遭酷刑、不被任意剝奪自由、不被歧視,所有這些『公正的路』,則沒有甚麼可以妥協和含糊的。」

起訴者們正是以這一精神為出發點,2003年11月在德國遞交了訴訟狀。本訴訟指控的是既不代表中國人民又不代表中國政府的江××及其同伙對人類犯下的罪狀。

對法輪功的迫害建立在江××的「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搞垮、肉體上消滅」這一命令基礎上。這一命令四年來侵害著千千萬萬中國人的生活。家庭成員、朋友、單位、學校及高等學府被鼓動起來反對和檢舉法輪功修煉者、對他們進行金錢勒索或者乾脆使法輪功修煉者失蹤。在監獄及勞教所數十萬法輪功成員受酷刑折磨、被洗腦、被逼迫放棄他們的道德原則。家庭被拆散、人們被逼得流離失所、婦女被強姦、被強行墮胎,無辜的人們被折磨致死。

德國2002年6月新的刑法典在第一條第一列第一部份中寫到:「此項條款針對一切違反國際法的犯罪行為,包括發生在國外的,不涉及到本國的犯罪行為。」

1948年聯合國防護及懲罰種族滅絕罪的公約中指出:「第二條:種族滅絕罪指有目的的對一個民族團體、一個人種團體、一個精神或宗教團體進行部份或全部摧毀的行為:
1)殺害一個團體的成員
2)造成一個團體的成員遭受嚴重的肉體和精神的傷害
3)蓄意給一個團體制造一種生活環境,使其成員受到部份或全部的肉體摧毀
4)採取措施阻止一個團體的延續
5)把一個團體的兒童強行送入另一個團體

這一聯合國公約被制定後,包括德國在內的成員國都簽署了這一條約,「因為認識到,種族滅絕在人類歷史上給人民帶來了巨大的損失。事實證明,為使人們擺脫這一災難,國際合作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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