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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江澤民案二次會議日期應控方律師要求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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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零三年三月十三日】因控方律師要求延長時間,以便更充份地準備,經法庭批准,法官與控方律師的下一次會議日期推遲到2003年4月13日。

2003年1月13日中午,就受迫害的法輪功學員及親屬以群體滅絕罪(Genocide)控告江澤民一案,法庭與控方律師在美國伊利諾伊州北區聯邦法院進行了第一次庭上會談研討下一步日程(scheduling conference)。會談順利進行並結束。控方律師提出需要60天時間準備材料並得到法官批准,原定法官與控方律師的下一次會議日期定為3月13日。

在獨裁者江XX2002年10月訪問美國期間,受迫害的法輪功學員及親屬以群體滅絕罪(Genocide)將其告上美國聯邦地區法庭。

據控方律師介紹,本案件旨在制止江氏集團對法輪功的鎮壓,通過美國的司法系統提醒世界一樁滅絕群體的罪行正在中國發生,同時鼓勵更多的人也通過非司法渠道來幫助制止這場迫害。這個案件是一個團體訴訟案(CLASS ACTION),被告是中國現任主席江XX及610辦公室,原告是所有住在中國、曾經住在中國、或曾經去過中國、因信仰真善忍在江XX及610辦公室的手中受過非人折磨的人,以及因修煉法輪功被列入黑名單的人。

610辦公室為類似納粹蓋世太保的機構,由江XX創建,專門用來迫害及酷刑折磨堅持信仰真善忍的法輪功學員。

在國際刑事法中,群體滅絕罪(Genocide)的定義是:「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滅某一民族、族裔、種族或宗教團體而實施的下列任何一種行為:1、殺害該團體的成員;2、致使該團體的成員在身體上或精神上遭受嚴重傷害;3、故意使該團體處於某種生活狀況下,毀滅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4、強制施行辦法,意圖防止該團體內的生育;5、強迫轉移該團體的兒童至另一團體。」任何人,包括國家元首,如果犯下對人類進行群體滅絕的罪行,都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

1999年7月20日鎮壓公開以來,江氏集團奉行「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政策,有系統地控制和利用整個國家的電視台、廣播電台、報紙等大小媒體大量造謠誣蔑和惡毒攻擊法輪功,用剝奪經濟利益、搞全國範圍的「人人表態過關」、「連坐」等手段脅迫整個國家捲入並參與這場群體滅絕的迫害,並持續進行大規模輿論宣傳,在全社會乃至國際社會製造並挑撥對法輪功的恐懼與仇恨。經過三年多的操作,「對法輪功不講法律」、對法輪功學員可以「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內部指令在中國的公安和司法系統和有關個人中已成為「常識性」準則。

為了對法輪功和法輪功學員進行群體滅絕,江氏集團用獨裁鐵腕強制全中國的各級黨政軍系統,民警軍警特務系統,信息產業、學校、生產單位、科研單位、甚至外企公司等各種官辦或私營企事業單位,街道居民委員會,等等,配合其對法輪功學員施行「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政策,企圖使所有堅持信仰的法輪功學員無法上學、無法工作、無法有正常的社會交往和家庭生活,無數的家庭破裂,無數人流離失所,眾多的法輪功學員被非法關入拘留所、精神病院、勞教所、監獄,遭受酷刑、強體力勞動及精神折磨,失去了生存條件。

這場滅絕法輪功的目的是針對法輪功的信仰。江氏集團所採取的一切手段是為了迫使所有的法輪功學員放棄對法輪功的信仰,從而滅絕法輪功的存在。他們特別著力轉化法輪功學員的思想,試圖把所有堅持修煉的人都送去洗腦「轉化」。而所謂「轉化」的目的就是要從精神上消滅這種信仰。這場迫害是在江XX所指導的610辦公室有目的、有組織地系統地進行的,極盡滅絕群體罪行的最邪惡手段。

已經曝光的事實材料中常見的酷刑包括超標電刑、老虎凳、水牢、長時間剝奪睡眠、曝曬、冰凍、火烙、強迫重體力勞動、竹籤釘手指、摧殘婦女及男人的私處、強迫墮胎、長時間吊在屋頂、被剝光衣服、被關進籠子、關進精神病院並大量注射損傷神經的藥物等等,其中很多酷刑用在了婦女、老人,甚至未成年者身上。

與此同時,江氏集團嚴密封鎖消息,花費巨資、竭盡手段,一邊嚴防迫害真相在中國社會和國際社會曝光,一邊聲稱「中國最好人權時代」、「春風化雨」,粉飾太平。對敢於在中國大陸堅持講出並傳播真相的法輪功學員更是極盡追捕、酷刑、詆毀名譽和重判等形式的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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