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拘留所裏,每天被強迫伸直兩腿坐在地板上,不允許說話,每天只給吃發了霉的玉米麵糕和鹽水菜湯,根本吃不飽。到了第13天,當時街道辦事處的人到拘留所,讓我和同我一起被非法關押的同修寫保證書放棄修煉等,否則不允許回家。我不想被繼續關押,違心地寫了保證書[注]。
到了15天,拘留期滿後,街道辦事處的書記等人並沒有因為我寫了「保證書」而讓我回家,而是將我送到了武家堡教養院辦的洗腦班。
當晚,我又被關在洗腦班的一間大房子裏過夜。在洗腦班裏,同樣沒有自由。每天被窗戶外的警察監視著,只讓坐在一個小塑料凳上,不允許說話、走動等。後來,警察為了進一步監視我們,又派來兩個勞動教養的犯人與我們同住,隨時監視我們,並向警察彙報。由於沒有自由,即使上廁所也得報告,大約在我被關押在洗腦班的第7天,我開始絕食抗議。惡警隊長找我談話,因為我甚麼也不想說,他們就把我拽到一個政法委幹部的辦公處,在那裏讓我看了他們毆打一位大法弟子的場面。隨後,警察帶我到一輛警車上,一個警察說,「這麼一嚇(指看毆打大法弟子的場面)精神了吧,現在送你去檢查。」我告訴他們我沒有病,不檢查。他們告訴我,現在非去不可了。
傍晚,我被送進了撫順市第五醫院(精神病院)。我被醫院的護士關進了精神病人待的病房裏,與其他精神病人關在一起。看著精神病人的舉動,我很害怕。我跟那裏的護士講我沒有病,他們不相信。強迫給我吃一種白色的小藥片,吃過後很愛困,很想睡覺。
在精神病院裏,護士們知道了我不是精神病人,但他們仍強迫我吃那種白色小藥片,說是醫生和主任讓的。於是每當醫院的主任、院長、書記檢查病房時,我就跟他們講真相。後來終於不再強迫我吃那種藥片了(這時,我已經被他們同精神病人關在一起十多天了)。在精神病院裏,他們雖然知道我不是精神病人,卻將我與病人同等對待,吃同樣的飯,喝同樣的水,讓我跟病人一起活動,這一切給我的精神帶來巨大痛苦。
後來,家人得知我被關押在精神病院,經過家人的再三要求放人,我才被街道辦事處的人接出了醫院,這時我已經在精神病院被關押了30餘天。街道辦事處的人將我父親和弟弟的一千元扣了交「住院費」。
回家後,街道辦事處仍強迫我寫保證書放棄信仰,我只好離開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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