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律」是大陸的獨裁者江澤民可以在1999年7月20日一夜之間綁架全國各地所有的法輪功義務聯絡人,並在其後的幾個月內在電視、報紙、電台上轟炸式的連續發表誹謗法輪功的言論。
「中國法律」是江××可以組建一個遍布各級政府、遍布全國各地的610辦公室系統,這個「辦公室」耗費大量的百姓血汗錢,所辦的唯一的「公務」就是迫害數以千萬計的信奉真善忍的百姓。610辦公室凌駕於法律之上,將他們判刑、勞教、關押,劫持在監獄、勞教所、洗腦班,以酷刑和謊言逼迫他們放棄信仰。
「中國法律」是派出所、看守所、拘留所、勞教所、監獄的警察可以任意對法輪功學員進行迫害、摧殘和虐殺,在四年之內將至少720位無辜的法輪功學員迫害致死,而沒有任何一個警察受到懲罰,沒有任何一個政府官員對此負責。很多警察甚至公開叫囂: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殺。
「中國法律」是信仰法輪功的群眾依法到北京上訪,就被抓捕、毒打、遣返回地方繼續遭到迫害。法輪功學員在沒有說話渠道的情況下,向民眾散發法輪功被迫害的事實真相傳單,就會受到610人員和警察的綁架、酷刑逼供甚至活活打死,就會被判長達十幾年的徒刑。
於是,這樣的「中國法律」判李祥春醫生「有罪」。這樣的判決就如同一個搶劫犯判決大聲呼救的受害者犯了「大聲喧嘩」罪,這樣的判決就如同一個縱火犯判決打報警電話的受害者「濫用電話」罪,這樣的判決就如同一個殺人犯判決受害者家屬「報案喊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