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代表香港法輪大法協會負責人簡鴻章所作的陳述。他針對入境處處長提出司法復核程序的申請。
在法官朱芬齡女士維持原判後,簡先生現在必須要等看他是否可以在全體聽證時為此案辯護。
原訟法庭被告知,被攔截在赤臘角機場的廖曉嵐、盧麗卿和張震宇四名台灣學員被允許於4月29日離境,以對入境處處長的決定進行司法復核。
簡先生的律師保羅.哈瑞斯昨天告訴原訴法庭,這四名申請人是今年2月22來港參加交流會而被拒絕入境的82名海外法輪功學員的一部份。他們中的三人還曾經要在會上發言。
哈瑞斯先生說,法庭就此事件做出裁決是十分必要的,因為法輪大法協會計劃於2004年再次舉辦交流會,他們希望知道,類似今年的事件是否會再次發生。
哈瑞斯先生說,移民局負責人的決定違反了基本法第141條,這條立法表明香港政府不能限制宗教信仰自由,干涉宗教組織的內部事務,或限制宗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