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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紀的群體滅絕正在中國上演──瑞典國際研討會記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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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德哥爾摩:「新時代的群體滅絕」國際研討會
【明慧網2004年1月29日】1月26日至28日,在瑞典斯德哥爾摩國際論壇探討如何防止群體滅絕的同時,來自美國,加拿大,台灣,西班牙,德國,比利時,芬蘭及瑞典的人權律師和非政府組織代表,以法輪功在中國遭受的迫害為主要案例,從法律和實踐等多個角度出發,展開圍繞「新時代的群體滅絕」特徵和對策的討論。該論壇由瑞典法輪功之友協會和國際正義司法協會共同舉辦。

* 何為群體滅絕

群體滅絕,是英文詞GENOCIDE的直譯,最早由波蘭猶太律師拉法艾爾-蘭姆金於1944年正式確立,GENO取自希臘語GENOS,意為「種族」或「群體」,而CIDE則源於拉丁文CAEDERE,表示殺害。蘭姆金的家人在二戰中被納粹殺害,這位群體滅絕研究的鼻祖本人即是群體滅絕罪行的受害者。

剛成為過去不久的二十世紀被學術界稱為「群體滅絕的世紀」,公認的群體滅絕行為包括土耳其奧托曼帝國對亞美尼亞人的屠殺(1915-1918),納粹對猶太人的屠殺(1933-1945),以及發生在前蘇聯(1918-1953),柬埔寨(1975-1979),盧旺達(1994)及前南斯拉夫(1992-1995)的大規模殺戮。

鑑於二戰中納粹殘害猶太人而國際社會長期視而不見的教訓,1948年聯合國通過了防止及懲治群體滅絕犯罪公約,於1951年1月生效。公約把群體滅絕(GENOCIDE)定義為,採用以下任何一種手段有目的地消滅一個民族,種族,人種或宗教信仰團體的整體或部份,這些手段包括:殺害該團體的成員;導致該團體成員的肉體或精神嚴重受害;有意破壞該團體的生活條件,致使整個團體或部份在肉體上被消滅等。

* 法律規範的擴展

聯合國公約中對群體滅絕的定義涉及範圍廣泛,被延用至今。在「新時代的群體滅絕」研討會上,專家對該定義做了進一步詮釋,指出新時期的群體滅絕,不僅包括肉體上對群體的殺戮,更應包括在肉體健全情況下,從精神上對群體的毀滅。


芬蘭艾克-卡尼斯多律師發言

曾擔任過芬蘭多個國家機構和商業團體法律顧問的艾克-卡尼斯多律師在報告中指出,群體滅絕的手段應包括「肉體上和精神上施用酷刑,具體比如把人關押在監獄,勞改營或精神病院,強行不讓父母和子女團聚,強制離婚或墮胎,剝奪群體成員工作,受教育和就診權利」。

美國世界人權組織主席律師莫頓-斯克拉在提交給大會的報告中提到,「近期來在波西尼亞,科索沃,塞拉利昂,中國和墨西哥等國發生的更現代的嚴重人權侵犯,雖然沒有達到當年屠殺猶太人的以百萬計的數量級,但已經可以算作國際性的群體滅絕犯罪了。」陸續成立的美洲人權委員會,歐洲人權法庭以及國際刑事法庭等機構為制裁這些群體滅絕犯罪提供了有利條件。

* 法輪功成為焦點

基於群體滅絕的定義,相關法律條文和公認案例,參加會議的律師一致認為,在中國發生的對法輪功的迫害已構成新世紀的群體滅絕罪。

美國人權律師葉寧在遞交給大會報告題為「中國對法輪功的大規模鎮壓構成群體滅絕罪」,他從聯合國防止及懲治群體滅絕公約的定義,論證法輪功在中國遭受的系統性迫害屬群體滅絕。他提道,「我們看到,可靠的證據表明,這(對法輪功的鎮壓)是一場精心的陰謀,被最高統治者披上了合法的外衣,由直屬中共政治局的610辦公室一手操作。主要目的是『肉體上消滅,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搞垮』」。他認為這一場法西斯式的集權犯罪應由國際公約來給予它法律結論。

斯克拉在報告中寫道,「經過了太長的時間,各國政府和國際組織才意識到對法輪功的鎮壓正是聯合國防止及懲治群體滅絕公約中所禁止的群體滅絕罪。」


加拿大律師安世力發言

* 中國群體滅絕的溫床和手段

中國問題專家,加拿大律師安世力以題為「中國的法庭並非法庭」的報告,揭示了這一場災難之所以能在中國發生的原因。他曾在中國工作19年,深知中國法律體系。他把江澤民稱為「MR. GENOCIDE」(群體滅絕先生),指出雖然中國號稱以法治國,但實質是以人治國,人大於法,法院受黨委管轄,法律工作者最終服從於政治,而非服從於法律。所以在中國沒有法律,沒有憲法,沒有法庭可以最終保護公民權利。江澤民的個人意願凌駕於任何法律之上。


「中國精神健康觀察」維娜-加麗博士發言

由數十名心理醫生和律師組成的非政府組織「中國精神健康觀察」專門調查鎮壓法輪功中使用的精神和心理折磨。該組織發言人維娜-加麗博士在會上引用具體案例,報告了中國鎮壓法輪功中採用的精神毀滅手段,不僅包括濫用精神病治療藥物致死,強迫「洗腦」轉化,把健康的法輪功學員冠以精神病之名進行拘押,以及在媒體上誤導誹謗,挑起公眾對法輪功的仇恨等等。

* 法律界和全社會的責任

斯克拉律師提到,之所以群體滅絕防而不絕,「關鍵問題在於,出於政治,經濟和外交政策的多重考慮,國際社會或某個國家很難介入另一個國家的內政,即使那裏正在發生殘酷的迫害。」

對此他提出兩個對策:1. 支持受害人直接提出法律起訴;2. 對新的形式的迫害和鎮壓要增進理解並對其進行法律規範化,比如中國發生的對法輪功的鎮壓。法律界以至全社會要幫助建立一套自我糾正系統,使群體滅絕的受害者或其代言人能直接起訴罪犯,而不是一味依賴等待某個政府採取行動。


德國刑事法律師沃爾夫崗-卡萊克發言

德國刑事法律師沃爾夫崗-卡萊克在會上介紹了他成功起訴阿根廷獨裁者的案例,正好從實踐上論證了美國律師的建議。

五年前卡萊克律師著手代理在阿根廷軍事獨裁統治時期被謀殺的德國公民家屬,指控當時的獨裁者魏德拉及另兩名軍事統帥。德國紐倫堡地方檢察院接受此案,去年12月初紐倫堡地方判定被告罪名成立,發出逮捕令。通過國際刑警與阿根廷當局交涉。

卡萊克在參加研討會期間,收到了來自阿根廷的消息,基於德國警方的逮捕令,阿根廷警察已將包括魏德拉在內的三名被告逮捕,現軟禁在家。

卡萊克律師在發言中說,「人權侵害不只是一個國家的內政,國際社會要對此擔負責任。」這也不僅是律師的單獨工作,而是全社會要形成一個網絡互動。他談了在德國成功起訴阿根廷獨裁者的經驗,當時為了此案,來自法律,宗教,人權等各界的數十個非政府組織成立「反豁免權同盟」,在德國政界,媒體及民間深入推進此案,引起社會各界關注。每次有德國政治家出訪阿根廷,同盟即把此案及阿根廷獨裁統治的背景及時告知。五年前開始參與此事的人誰也沒有想到,來自德國法院的逮捕令能讓獨裁者在本國束手就擒。

目前卡萊克正在代理全球四十名法輪功學員,在德國以群體滅絕罪指控對迫害法輪功負主要責任的中國前國家主席江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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