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張家口市萬全縣惡人犯罪記錄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2004年1月3日】河北張家口市萬全縣以薛寶璽、王利泰、李增玉、李繼金、孫喜富、馬佔富為首的不法人員,為了滿足個人私慾,追隨江澤民政治流氓集團,迫害法輪功學員,罪惡多端。

一、綁架罪:

自1999年7月20日以來,現已收集到確鑿證據的,全縣共有一百九十五名法輪功學員因堅持修煉大法而被綁架到公安局、派出所、鄉(鎮)政府、村委會、洗腦班等地,每次綁架後,都是向其家人勒索財物後才放人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非法拘禁罪:

自1999年7月20日至今,現已收集到確鑿證據的全縣共有一百四十四名法輪功學員被非法拘禁過,而且在此過程中都不同程度地遭受了毆打、侮辱。其中有45名法輪功學員曾被看守所超期關押,有的甚至超過半年以上。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罪的從重處罰。

三、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自1999年7月20日至今,現已收集確鑿證據的,全縣共有五十一名法輪功學員被不法之徒非法搜身,掠走現金二千三百八十元;共有九十一名法輪功學員的住宅被不法之徒非法入侵、搜查,抄家過程中掠走法輪功學員的現金二千一百五十元,摩托車九輛、電視機十九台、錄音機十七台、衣櫃十三套、洗衣機四台、三輪車三輛、電風扇二台、玉米七百斤、羊十三隻、………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四、勒索罪:

自1999年7月20日以來,不法之徒利用綁架非法拘禁、勞教等手段敲詐勒索法輪功學員。現已收集到確鑿證據的,全縣有一百五十七名法輪功學員或其家人共被敲詐勒索現金五十六萬八千二百一十一元。其中即使有的不法之徒謊稱「罰款」,但也都未出具任何收據。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

自1999年7月20日以來,現已收集到確鑿證據的,全縣共有一百一十九名法輪功學員在被綁架、非法拘禁中,遭到了不法人員的刑訊逼供或暴力取證。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從重處罰。

六、侮辱罪、誹謗罪:

自1999年7月20日以來,現已收集到確鑿證據的,全縣共有一百四十四名法輪功學員被不法人員依仗權勢,侮辱、誹謗,如不法之徒捏造的「罪名」、「擾亂社會秩序」、「破壞國家法律、法規實施」等等。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它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

以上是萬全縣不法之徒,在迫害法輪功學員時所犯下的部份罪行。「冤有頭,債有主」,希望那些仍在追隨邪惡的人,及早醒悟,將功補過,回頭是岸,否則終將難逃正義的審判和天理懲罰。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