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訴人和上訴原因
大法弟子鄭軍,男,原河南省信陽市汽車修配廠職工。
鄭軍因堅持修煉法輪功,多次遭到迫害。2003年上海楊浦區定海路派出所對鄭軍的抓捕、楊浦區看守所對鄭軍的超期羈押、楊浦區法院2004年對鄭軍的審判和判決都是不合法的,是知法犯法的行為。現要求撤銷楊浦區法院對鄭軍的刑事判決,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江氏集團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持續了五年,給上億的法輪功學員及其家人造成了巨大苦難,浪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踐踏了我國憲法和法律。我們要求還法輪大法清白,結束這場違反天理的浩劫。
二、基本迫害事實:
2004年1月28日鄭軍在上海楊浦區平涼路益民小區發真象傳單,被綁架到定海路派出所,後來被關押到楊浦區看守所。在沒有任何手續的情況下惡徒將他們在上海住處的物品洗劫一空,包括電腦、打印機等。鄭軍在楊浦區看守所被關押了五個半月,惡警不允許家屬探視。直到2004年8月18日楊浦區法院才開庭審理,法院不允許家屬到場,指派的律師也不說話,匆匆的走過場;8月25日楊浦區法院判處鄭軍有期徒刑三年。直到現在家人都沒有他的消息。
三、上訴的法律依據:
綜觀中國大陸所有的憲法和法律,找不到法輪功學員犯了哪一條。相反,法輪功學員所堅持的權利是法律和憲法保護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宗教信仰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當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根據該條,公民有信仰、修煉法輪功的自由,法輪功學員講真象,發傳單正是憲法保護的公民言論自由。而各地610等政府機關強迫學員放棄信仰,抓捕、迫害講真象的法輪功學員,是違反憲法侵害公民基本權利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法輪功學員鄭軍在發傳單時被抓捕,並被超期關押,不許家屬探視,派出所和看守所的行為沒有任何法律手續和依據,違反憲法第三十七條;非法抄家違反憲法第三十七條。
我們再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三條:……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第245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在偵查階段,羈押期限為14天,即使在起訴階段,羈押時間也不得超過一個月。鄭軍從被抓到開庭5個半月,家屬探視的權利也被剝奪。根據高級檢察院《關於在檢察工作中防止和糾正超期羈押的若干規定》,這是超期羈押行為,是侵犯公民權利的違法行為。
四、大法弟子無罪,無理迫害是違法行為
鄭軍修煉大法前想方設法掙錢,在社會上混事,修煉大法後戒掉了不好的習慣,主動幫助別人,不拿不義之財,像換了一個人似的。廠裏的人都說他好,包括李玉良。(李玉良是信陽汽修廠破產清算組組長,鄭軍被捕後李玉良敲詐了他老父母1000元錢,說是公安局要接他回來的路費,實際上他也並沒有去接鄭軍。)一次鄭軍撿到一個錢包,內有幾千元錢和票據、證件等,他趕緊交還給了失主;第二天失主給他送東西道謝,他也退了回去。廠裏分給他房子,鑰匙已經拿到,但別人住進去了,不願搬出來,鄭軍就把房子讓給了對方。家人不理解,他主動勸解家人。鄭軍在家孝敬父母,在單位兢兢業業,不計較個人利益。好幾次有人高薪挖他合夥,希望他把客戶帶過去,但他說客戶是公司的,這樣做會損害公司利益,不符合大法弟子的標準。像大法弟子鄭軍這樣,修煉「真、善、忍」做好人卻被非法關押,迫害善良的壞人們卻拿著法律的棍子,披著執法者的外衣,這真是中國法制的悲哀!
如果說法輪功學員講真象,影響社會秩序,那我們就看看法輪功真象是甚麼內容。法輪功傳單無非是以下四個方面的內容:
1、 講述學員修煉法輪功後的身心受益的情況。
2、 揭示江氏集團對法輪功的誣陷,造謠的謊言。如「焦點訪談」編造的自焚偽案,以精神病人栽贓法輪功學員「自殺、殺人」,法輪功斂集錢財等。
3、 法輪功學員在國內受打壓,被迫害,被酷刑折磨的情況和法輪功在國外的傳播情況,世人的態度和政府的褒獎。
4、 江xx及其幫兇在國外被起訴的情況。
我們可以看到法輪功真象傳單並沒有影響社會秩序,我們可以逐條論證其真實性和利民性。
第一條,我們反應的是自身或親朋好友煉功身心受益的情況,有的人煉功後病好了,身體健康了,道德水準提高了,家庭和睦了,憑的是良心和事實,經得起任何調查和檢驗。這麼好的功法,這麼多人受益了,我們把這些講出來,叫更多人受益,難道有錯嗎?我們也沒有逼人相信,何罪之有呢?
第二條,中央電視台焦點訪談的「自焚事件」本來就是偽造的,漏洞百出,如劉春玲被悶棍打死,王進東穿防火服的表演在中央電視台自己做的錄像慢鏡頭中清晰可見;12歲的劉思影做了氣管切開還能唱歌,劉葆榮喝了那麼多汽油沒有中毒還能安然無恙的接受採訪,傅怡彬在電視上顛三倒四的胡言亂語,這都是明顯的演戲。這些早被國際教育發展組織揭示出來了,而且該組織還聲明「自焚事件」是有預謀的栽贓案,所謂法輪功「自殺、殺人」的1400例經調查是假的──如果不是這樣,江氏集團為何不敢公開調查事實,邀請第三方公證,還自己一個清白?當然不敢,這種清白是不存在的。所以害怕法輪功學員講述真象,害怕群眾知道真象。法輪功學員按照 「真、善、忍」的標準修煉,絕對不會去做「自殺、殺人」的事,這是法輪大法所禁止的。在他們看來,這是對他們最惡毒的污衊啊!在對法輪功5年的迫害中,我國的公檢法機關,行政部門,是在打壓自己最善良的同胞,維護的是一個黑暗、怕見光、凌駕於法律之上的權力,這不是對法律尊嚴的侮辱嗎?
第三條,在國內,江xx稱對法輪功「從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搞垮,肉體上消滅」,「對法輪功怎麼整都不過分」,「死了白死,打死算自殺」,在它的操縱下,法輪功學員生活陷入苦難之中。數萬人被判刑,幾十萬人被勞教,難以計數的學員被非法關押,更有千餘名學員被迫害致死,女學員被性侵犯。而在國門之外,法輪功廣受歡迎,洪傳60餘國,受各國褒獎1000多項,而且江xx及其幫兇還被告上和各國法庭。這一切是鐵的事實。江xx把權力看得遠遠超過國家和民族利益,耗費大量人力財力對上億的善良民眾進行打壓,實是禍國殃民之舉。我們把這些揭示出來,讓廣大人民群眾知道事實,也是為了制止這場民族浩劫。真正犯罪的是草菅人命,禍國殃民的江氏集團。法輪功學員講述真象其實是在揭露犯罪、制止犯罪!
縱觀世界,自由人權是人心所向,大勢所趨;江氏集團已如風中之燭,卻還濫用權力干涉法律,利用法律打壓民眾。法律應該維護正義,保護善良,大多數法制工作人員也不願意看到法律淪為當權小人手中的棍子。況且,迫害大法,迫害善良的修煉人造業極大,近年很多一心升官發財,追隨江氏集團迫害法輪功的人遭惡報。江氏集團的惡行逐漸為世人所知,必將被釘在歷史的恥辱柱上,那些死心塌地的跟從者,也將會被掃入歷史的垃圾堆。希望我們的法律工作者,遵循公道良心,維護法律的正義和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