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思想的交鋒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2004年12月16日】[編者按:一個搶劫犯沒有資格指責受害者的呼救是大聲喧嘩;一個肆意抓人、打人、殺人、任意違法的獨裁犯罪團夥沒有資格以法律細節給和平理性的公民上綱上線。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只許當權者害人,不許受害者喊冤,這樣的「法律」毫無合法性可言,是非法之法,是罪惡之法。

法律的根本前提是維護正義,法律必須符合道德,如果法律違背了正義和道德,用來迫害善良的百姓,這樣的法律就是邪惡的法律。

正是基於正義和道德,現代法律的精神是限制政府的權力,限制當權者運用國家機器侵犯公民的自由和權益,所以從實施的角度,司法必須獨立於行政,並制約行政。可是在大陸,當權者和XX黨的政法委完全操縱公檢法,司法機關完全是當權者的打手。沒有司法獨立的法律,是希特勒的法律,是貪污腐敗的惡棍的法律。

中共雖然有一個所謂的「集會遊行示威法」,但是在中國,公民申請「集會遊行示威」從來都不被批准,反而會被送進監獄。所謂的「集會遊行示威法」,實在是「禁止集會遊行示威法」。大陸的這個「集會遊行示威法」根本不是為了維護憲法賦予公民的集會和言論的權利,而是為了剝奪憲法許諾的這些權利,和正常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法」根本不同,完全是掩蓋獨裁集團違背憲法、扼殺公民自由的遮羞布,是一個偽劣假冒的詐騙貨色。

以下這位學員的論辯和反迫害個人經歷可供參考。這位學員雖然沒有從法律的道德基礎、法律限制政府權力的精神、以及司法獨立等大的前提進行論述,但是即使從法律條文的細節都完全表明法輪功學員的所作所為完全是合法的。江澤民邪惡集團對法輪功學員四.二五上訪事件的歪曲和醜化,從根本上是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國務院信訪條例和中國簽署的聯合國人權公約的。所謂聚眾示威的「定性」,只不過是那個流氓惡黨慣用的流氓狡辯和欺騙手段而已。]

* * * * * * * * *

2001年2-5月間,我被非法關押在勞教所,帶隊警察能言善辯,考到律師資格證,很霸道。他開始對我們組的大法學員進行所謂的「轉化工作」,這裏記錄一段思想上的交鋒。

這個警察是學法律的,他首先給我「掃盲」,解釋說法律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是無情的,是教條的等等,然後就說你們「四.二五」就是非法的,是非法集會,非法示威。我予以否認,說這是集體上訪。他說這是一件集體上訪事件,但同時也是集會、示威(我以前多次向他解釋過我們沒有任何不好的行為,不是非法示威),他說「雖然你們主觀上沒有去「遊行或示威」,但在客觀上產生了這樣一個效果,那沒有任何手續就是「非法」;這一次他堅持要機械的套這個法律條款。

他拿著「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給我對號入座,先對號「集會」,問我這件事情一萬多人是不是「聚集」,在中南海圍牆外是不是「露天」,是不是「公共場所」,有沒有「發表意見」、「表達意願」、「你們是不是在信訪辦提出了三點要求?」當時我被他問住了。然後他又對照「示威」:有沒有「在露天公共場所或公共道路上」,是不是「以集會、遊行、靜坐」的方式;有沒有「表達要求、抗議或者支持聲援等共同意願」。

我當時覺得老師對「四.二五」是做了充份肯定的,肯定不會錯的;當時我覺得只要不是專門針對我們而來的那些法律,我們都是一個最好的公民,所以堅持講這不是「非法集會,示威」,但當時又沒有辦法能圓容的講清楚。這樣他就拼命說我「不講理」,接著用手段讓陪著挨訓的同組的所有人都來口頭教訓我。幾個小時過去了,他看不起效果就威嚇說:「你仔細學習幾遍,我可是講道理的,你可不要這樣不講道理」──言外之意是我再這樣講不出道理(要麼就承認),他也要用邪惡的不講理的方法對付我。

我仔細的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我發現了一些問題:我用反推的方法否定我們是非法集會(因為警察當時沒有「強行驅散我們」,沒有「拘留」我們,那說明我們不是非法集會);但是第二天他說那是當天的警察做錯了,但這不影響你們是「非法集會」的性質。他繼續訓我。他讓我白天幹完活後晚上繼續學習,一定要在這個問題上給他一個明確的說法。

我當時能夠把很多問題都說清楚,能夠起到維護法的效果,向別人展示了一個大法弟子的正面的形像,但是面對這個細節問題我真的感到無措,是啊,難道真的只能承認是「非法集會,非法示威」嗎?我不承認,就繼續看,後來我想只能從根本上否定他了。於是我去研究他的定義:發現「集會」是關鍵,因為「示威」也是與集會有關的;於是我再看「集會」;我又讀了好幾遍,我終於看出問題了:我們不是集會!請看它的原文:

「本法所稱集會,是指聚集於露天公共場所,發表意見、表達意願的活動。」
雖然這個定義的每一個要素我們都符合;但是它是一個完整的句子,一個連貫的意思:聚集在露天公共場所發表意見表達意願,很明顯裏面有這樣一個意思:這些活動是在露天公共場所進行的;而我們的發表意見表達意願是在國務院信訪辦進行的;是幾個代表在室內進行的,所以他不符合集會的定義,那示威更談不上了。

第二天他看了我寫的認識,我也把這個想法講了,並舉了典型的例子,馬丁.路德金的演講「我有一個夢」,在廣場上表達了大家的一個共同願望,這才是大家公認的集會,而我們不一樣,不是集會;他一時無話。最後他只好說「你不要覺得你好像抓了一個漏洞,要真像你講的那樣,國外研究這些問題的法律專家多的是,他們早就發現了,還等到你現在來說」。我說那不能說明甚麼,事實上就是這樣的,不管有沒有人發現這個問題。

後來我在這個問題和其他的法律問題上又和他有很多交鋒,但他始終沒有能鑽到空子。我總結這段經歷體會到「從人中走出來就要從根本上否定它們」。現在看來這種否定也是很不徹底的,今天正法對我們的要求也不只是維護法了,要求我們講清真象、救度被謊言矇蔽的眾生,我覺得就更應從根子上看,從根本上否定邪惡的一切。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摘錄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舉行集會、遊行、示威,均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集會,是指聚集於露天公共場所,發表意見、表達意願的活動。  本法所稱遊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場所列隊行進、表達共同意願的活動。  本法所稱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會、遊行、靜坐等方式,表達要求、抗議或者支持、聲援等共同意願的活動。
  文娛、體育活動,正常的宗教活動,傳統的民間習俗活動,不適用本法。

[修煉人之間的理性交流,通常只是個人當時修煉狀態中的認識,善意交流,共同提高]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