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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在湖北黃岡的迫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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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4年6月19日】幾年來,江氏集團對法輪功學員的政治迫害是在有系統的進行的,就是妄圖滅絕法輪功的信仰及群體。以下是發生在湖北黃岡的迫害案例。

(1)暴力抓捕:

一位女大法弟子,一次在小巷貼真象時,被某單位的門衛看見,將她劫持至值班室要報警。不管她怎麼對他解釋,講真象,門衛都不聽,打電話叫來110警車和公安,視她為破壞社會治安要抓走。由於這位大法弟子悟到自己沒犯法,不該被抓,於是就善意的講真象,不上車。被公安姓尤的科長猛打臉部,傷及鼻膜,導致鼻子大出血,但惡警並沒有因此而放棄抓人,還是將她非法關押看守所半月之久。進所前後,鼻子流血不止,一直浸透染紅了一整件衣服。由於失血過多,致使這位大法弟子臉色蒼白,身體虛弱,出獄後好長時間才得以恢復。

(2)長期非法關押,殘酷折磨致死:

男大法弟子歐陽明是一位優秀教師,在面對鋪天蓋地的謊言及邪惡鎮壓中,被斷續非法關押三年零七個月,可以說一直在殘酷的迫害中度過,造成身體的嚴重衰竭,含冤離開人世。他的死,是當權者的強權政治迫害欠下的又一筆血債。人命關天的大事,天網恢恢,疏而不漏,作惡者定將逃不脫天理的懲罰!

──2000年1月15日,歐陽明到北京天安門廣場煉功,後被帶回黃岡第一看守所,被非法關押一個多月,飽受非人的折磨。一進去獄霸就開始對他施以酷刑,如:「定心錘」(背貼牆,猛擊心臟);「紅燒肉」(拳頭擊臉,);燒蹄花(重物擊腳趾、手指)等。還有人格侮辱(如蹲在犯人面前,犯人將其小便拉在他臉上),犯人的打罵,打完後還要讓歐陽明以一個固定姿式(如站、蹲等)長時間不讓動,而獄警並不制止。另外在這期間,他母親去世讓他去看一眼的請求也遭到黃岡610辦公室和公安局毫無人性的拒絕。後由於他堅持學法煉功,惡警所長將其換到暴力刑事犯的號子,叫犯人毒打他,讓歐陽明戴「穿心鐐」(手鐐、腳鐐又穿一個鐐,有六七十斤重,人不能站立,只能爬行),十天後才解鐐。

──2000年5至6月期間,黃岡市辦「洗腦班」,對大法學員強行轉化。逼學員在轉化書上簽名,不簽的就叫人抬著坐老師的畫像。歐陽明拒不簽字,為了不辱師尊,從二樓跳下,摔斷腿骨,住院一個月。

──2000年11月,歐陽明發真象資料,被公安派人跟蹤。當歐陽明到一學員家的門前時,被幾個跟蹤的人綁架,挨打並搜身,查出幾張真象傳單。然後由此關押一個月。

──2001年5月至2002年5月。歐陽明在黃岡師專學校發真象傳單,被人舉報,並抓往看守所非法關押78天。這期間,他絕食抗議,遭獄警強行灌食而撬斷半顆門牙。後被公安送往武漢獅子山(戒毒所)勞教一年。在獅子山,長期受體罰,如「挖牆」、貼牆、不讓睡覺等。這期間,在各種強大的壓力下,歐陽明被迫與妻子離婚。

──2002年6月至2003年6月。歐陽明從武漢勞教回來不到1個月,在網上寫信,因電子郵件暴露,又被抓捕非法關押一年。由於關押持續不斷,各方面條件極差,造成身體承受之巨。超負荷的壓力,使其身體素質嚴重下降並引起發燒、咳嗽,但公安仍帶他到沙洋勞教所勞教兩年。由於沙洋方面檢查身體為肺空洞(穿孔)等多種內臟病而拒收。這些內臟病包括腎功能衰竭,肝功能嚴重受損、心臟病、乙肝、肺部空洞、糖尿病等等多種嚴重病,醫生束手無策。人瘦得皮包骨頭、畏寒、咳嗽,近四十歲的人表面看就像五十多歲。

這期間,單位在610的施壓下,將這樣的一個優秀年輕教師開除公職。在各種強大的精神壓力與身體的嚴重衰竭下,一個身心健康優秀教師於2003年8月20日不幸含冤離開人世。

(3)非法庭審、非法判決:

一年輕大法弟子張慶明因為下載法輪功國際網站信息,編製真象資料被非法抓捕。於2003年4月和2003年8月兩次非法庭審,被非法判重刑十年。對他的非法庭審及判刑,是當權者以權代法的鐵證。它標誌著強權政治不僅迫害好人,而且還亂法亂國,是對國家法律威嚴的一種褻瀆。

──2003年4月8日非法開庭,4月12日即非法判決刑期10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有目視者及家人證實,整個庭審採取秘密而封閉的非法形式。開庭前1日才接到開庭傳票,沒有通知親屬;沒有辯護律師;沒有旁聽人員;無任何親屬到場;大門窗戶緊閉;沒有說明不公開審理的理由。按照我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3日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

──2003年8月1日,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了非法二審。即換湯不換藥,雖然公開庭審,但並未允許張慶明進行法庭辯護,一開口即遭嚴厲阻止,使其無法行使辯護。而且法庭法官與「指定律師」一個鼻孔出氣,只許按政治的口徑回答,問一些與本案定性毫無意義的問題,諸如講清真象所用的物品問題。

(4)非法民事判決離婚

法院對一女大法弟子戴秋菊的離婚判決,完全帶政治色彩,沒有以事實為依據。法院以認定「婚後感情一般、煉法輪功參與非法活動、夫妻感情破裂、雙方不履行夫妻義務」非法判決離婚。實際情況是戴秋菊的丈夫在外已早有外遇,只是因戴秋菊煉法輪功被綁架的理由而要離婚。面對這種情況,戴秋菊並沒有因自己的痛苦而放棄,為了證實大法講真象,挽救這個家庭作了自己的努力。她在上訴狀中說,雖然強權政治的迫害,給家庭所有的成員帶來痛苦,但這種痛苦不是她不履行妻子義務帶來的,是堅持按憲法賦予的權利上訪,對政府負責而反被當權者的強權政治迫害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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