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犯罪惡人 向公、檢、法人員講清真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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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4年8月19日】我永遠記得九九年七月十三日,這天是我最幸福難忘的一天,這天我進了大法之門。七天後,江氏提出三個月裏要把我們經濟搞垮、名譽搞臭、肉體消滅,使人聽了心驚膽顫,這就是歷史上最邪惡最殘暴的獨裁者所言。五年多的時間過去了,法輪功如今已經傳到世界六十多個國家,江××在多個國家被告上法庭。

五年前,我學法七天,動作沒學會,江××開始瘋狂迫害法輪功,煉功點就被破壞,《轉法輪》書也被偷,我與同修斷了聯繫。直到2002年正月才與同修聯繫上,我才開始接到師父經文,才知道師父要求弟子做好三件事。我請了八位同修來我家,被惡警全部陸續抓去,每人罰四至六千元不等回家。我被邪惡強制做了十八個月奴役。2003年7-8月份,我們在湖北沙洋勞教所二大隊拔花生,沙洋三伏天的氣溫高達40餘度,中午都在露天吃飯,不准休息,每天幹十幾個小時的高溫作業,好多人中暑,我給他們救活三個。我們除了把三大隊的農活幹完,經常外出幫十幾里外和農民拔花生,拔一畝地花生包摘上車150元錢,還拔蘿蔔……。農閒時又要給廠家生產加工工業產品,通常晚上12點甚至通宵。在勞教所,我們經常遭受吸毒犯人的毒打,惡警還說甚麼打死叫「自殺」。

2003年12月我出獄,多虧同修幫助聯繫,讓我在短短幾個月裏,認真學習師父講法經文。師父要我們今天在常人中符合常人狀態修煉。殺人放火都不管那就是心性問題。我悟到我們應該向法院起訴,向檢察院控告迫害者。江氏邪惡流氓集團做了這麼多壞事,打死打傷這麼多同修,勞教所、洗腦班魔窟裏還關著那麼多同修,大家都不出來說句公道話,這對得起師父、對得起被迫害致死的同修嗎?大家還算是大法弟子嗎?不管不等於是在配合邪惡嗎?不就是承認了舊勢力的安排了嗎?修煉人打官司不是為了贏得錢為目地,而是為了向更多的人講清真象,向公、檢、法上訴也就是向他們講真象,揭露邪惡。

後來受同修控告邪惡之徒的迫害啟發,我跑了幾家書店,買齊常人法律(憲法、刑法、訴訟法、賠償法),現將相關的憲法條文摘錄如下,供國內外同修參照。我是根據2004年3月14日版憲法摘錄的,目地讓同修都知道應該怎樣把握,做一個真正的修煉人,都能堂堂正正的走出來向世人講真象。了解憲法後,如何應付邪惡,並能理直氣壯去找公、檢、法,向他們訴訟。

憲法總綱第一章:[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大家知道,中國大陸將近億人修煉大法,為甚麼長期被江氏邪惡集團迫害呢?這是不是江氏在違反上條憲法呢?

第二章三十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我們修煉人無緣無故被抓這叫平等嗎?

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九九年春4月,天津動用武警無故抓捕修煉人45人,那裏的同修找市政府要求放人,而天津市政府向中央推。大陸已有億人修煉,都知大法這麼好,得到消息,去了1萬人上訪怎麼能說多呢?去的人沒喊口號,更沒有遊行,只是靜靜坐或站著等待總理的處理。難道這也叫「圍攻中南海」和「擾亂社會秩序」嗎?這不正好符合三十五條憲法規定嗎?請問錯在何處?

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五年多來,不法人員不知綁架過我們修煉人多少人次,他們抓我時甚麼證據都沒有,更談不上逮捕證。流氓集團頭子害得我們同修億萬人家破人亡、妻離子散、流離失所、背井離鄉、打死打傷不知多少萬人次?就湖北通城縣一同修家人被抄家15次,拘留關押4次、進派出所、勞教所四年之久。大家說說這又是誰違反憲法?又是誰在擾亂社會秩序?

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2003年元旦那天,我們在湖北獅子山勞教所,寒風刺骨,氣溫低到零下6度,而惡警逼我們全部一絲不掛面壁十五分鐘。我們一些六十多歲的老人是多麼難受呀!晚上加班加到12點半,飢寒交迫、肚子空空,想喝口熱水都喝不上,好多老人通宵都睡不熟,更睡不著,這種行為還不算對我們人格的侮辱嗎?

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

我們每寫一封信,都得經過吸毒犯人檢查;現在我們在社會上打電話隨時都有便衣跟蹤;多少同修為打電話被綁架進洗腦班、勞教所。這也叫受法律保護嗎?

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這一條說明法輪功學員對迫害者進行檢舉、申訴完全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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