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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大法弟子肖木珍的申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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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4年8月19日】

雲南省人大常委會、雲南省人民檢察院:

我叫肖木珍,女,57歲,西山區蔬菜公司退休職工。1998年修煉了法輪功,多年的胃出血、低血糖等疾病都不治而癒了。我十分感謝李洪志師父,感謝法輪大法!

2003年8月18日,我的女兒王玲因散發法輪功真象資料被公安抓捕憑著五華公安分局的一張拘留證就將她判勞教兩年。

2004年6月25日上午,我到雲南省公安廳信訪處反映我的女兒王玲非法勞教的情況,當天我就被五華公安分局的非法審訊。他們問我,為甚麼來上訪?我拿出拘留證給他們看,一個警察拿走了拘留證,過了一會兒就拿了一張昆明市人民政府的勞動教養通知書複印件來給我。我看了一下日期,上面寫著2003年9月10日,我對這個警察說,應該寫今天的日期,他說,這個我們不能寫。我真不明白公安局的可以隨時拿出政府的勞動教養通知書來,是誰給他們那麼大的權力呀!法律文書成了這些人手中的便條了。

我請求:

1、因五華區公安分局給我的勞動教養通知書是無效的,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依法追究五華公安分局有關人員的責任。

2、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我要求退還我的拘留證,依法追究五華公安分局有關人員的責任。判我的女兒王玲勞教是非法的,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我要求馬上放人。

3、本申訴抄送雲南省司法廳、雲南省女子勞教所、五華區公安分局、昆明市人民政府。

申訴人:肖木珍
2004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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