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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昆明市盤龍公安分局、第二職業中專有關人員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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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4年8月2日】

全國人大常委會、最高人民檢察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1條的有關規定,我向你們檢舉昆明市盤龍公安分局、昆明市第二職業中專有關人員的違法行為。

2004年6月2日,盤龍公安分局國保大隊的李金昌和昆明市第二職業中專的何華強副校長來到我家中進行搜查,所抄走電腦、書籍等物至今未歸還。盤龍國保從6月2日到7月7日,先後5次對我丈夫江玉留進行傳訊,但沒有一次出示傳訊通知單。

7月7日早上,盤龍國保大隊的李金昌和昆二職中專副校長何華強以請江玉留到國保談話為由,將他騙上車,直接送往雲南省第二勞教所關押。上車前並未向本人宣讀《勞教判定書》。當晚,李金昌將《勞動教養通知書》送到我手上。我向他詢問相關法律條文,他粗暴拒絕,後經我多次要求,才說是依據「刑法300條」,而《勞動教養通知書》上所寫為「擾亂社會秩序」。

當晚,在由李金昌和副校長何華強從勞教所帶回我丈夫隨身物品中,經我核對我丈夫江玉留手寫清單後,發現手機、鑰匙等物俱在,惟獨《勞教判定書》不在。當時李金昌謊稱在江玉留本人手上。7月11日在勞教所我與丈夫及管教人員核實了確有交托判定書一事。7月12日我去盤龍國保詢問此事,李金昌以江玉留並沒有明確委託他本人帶判定書為由推說不知,並說可另行複印一份給我,還說我胡攪蠻纏。學校何華強副校長也說不知。7月15日我去第二勞教所再次當面核實丈夫江玉留確有交托一事,當時何華強副校長與國保大隊李金昌都在場,有雲南省第二勞教所六大隊姜教官做證。7月16日下午我打電話詢問何華強此事,他卻閃爍其詞,沒有給我正面答覆,並以江玉留沒有書面委託為由搪塞。造成從判決到現在,勞教人員本人及家屬連一份《勞教判定書》原件都沒有。並且,6月28日簽發的勞教判定書,7月7日才來抓人。

7月9日早,我剛出家門,準備去昆明市人民政府遞交覆議申請書,由萬建國校長、岑兵、何華強副校長等5、6人不顧我已懷孕4個多月的事實,強行將我劫持上車,送我至學校在郊區的一個校區,並說今後讓我住在女生宿舍,不讓回家。後經我絕食抗議,直到晚7點半才有盤龍公安分局國保大隊邱雲昆告訴我可以回家了。我問他學校此種做法是否侵犯人權,他避而不答。至今學校有關領導對此事沒有對我做出任何解釋。

此檢舉材料,與其它相關材料,同時抄報:雲南省人大常委會、雲南省人民政府、昆明市人大常委會、昆明市人民政府、雲南省人民檢察院、昆明市人民檢察院、盤龍區人民檢察院、昆明市第二職業中專。

檢舉人:石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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