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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豔寫給吉林省、吉林市檢察院的申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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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4年8月29日】

吉林省、吉林市檢察院:

我叫孫豔,女,1964年2月22日出生,漢族,大專文化,工作在吉林市市政府一園,教師。

自今年我國政府將「保護人權」寫進憲法之後,近來司法系統開始大力整頓公檢法內部的違法違規現象,開展為期一年(2004年6月-2005年6月)的「嚴肅查辦國家機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公民人身權益犯罪案件」的專項活動等一系列健全法制,保障人權的舉措。作為一個國家公民,我有責任向有關部門反映一下我的情況,希望給予合法的答覆和解決。

我是一名法輪功學員,修煉法輪功使我身心極大受益,法輪功強調心性修煉,修煉人從好人做起,努力按照「真、善、忍」標準要求個人心性的提高,使修煉者從為私為我做到無私無我為他人著想,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

從92年法輪功傳出到99年7月鎮壓之前這七年間,全國沒有一例報導自殺或惡性傷害事件與法輪功有關,可是從99年7月以後江澤民集團為了鎮壓法輪功製造藉口,電視、報紙用偷梁換柱、肆意、篡改的手法來栽贓、誣陷法輪功,這類報導也就突然大量出現。

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還在繼續,各種陰謀陷害還可能發生,希望你們認清江澤民犯罪集團的真實面目,並對過去現在及將來發生的事情有更客觀的認識。

自1999年7月20日以後,一場鎮壓法輪功的運動給我及家人帶來了非常大的傷害,精神和心理上造成了極大的壓力。從99年7月20日以後,這段日子裏,單位領導多次找我談話,以各種理由讓我放棄對法輪功的信仰。

從2000年6月我向省政府反映法輪的真象事實,被當地公安人員抓走,以「擾亂社會治安」被關押。2000年10月中旬,去北京上訪,向中央領導反映法輪功的真實情況,被省公安抓捕遣送回來,又被吉林市船營分局以行政拘留15天,拘留釋放後,被所謂甚麼轉化學習班要強制思想轉化,罰款金額1300元。

2001年由於單位解體,下崗後,為了生活,照顧家人,我找了許多工作,因修煉大法工作都難以保障。

法輪功學員都在努力要求自己做一個好人,更好的人,這是利國利民的好事,信仰自由,何罪之有,基於上述事實,我要求:依法追究和糾正上述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違法行為。保障我作為人民教師的教書育人的權利。

此致

申訴人:孫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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