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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伊通縣技術監督局副局長遭冤獄 親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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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5年1月23日】

申訴書

吉林省檢察院檢察長:

我們是武克力的親人。武克力,男,56歲,是吉林省伊通縣技術監督局副局長,因修煉法輪大法,於2002年3月14日被伊通縣公安局綁架,被非法關押在吉林監獄第七監區,現已被迫害的生活不能自理。

武克力本人與家屬不能接受對武克力的非法判決。根據「吉林省伊通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02)伊刑初字第110號刑事判決書」稱武克力「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我們認為此判決與事實不符,且沒有法律依據。同時根據吉林監獄迫害武克力的事實,我們在此特向伊通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理由如下:

一、將幾千萬人煉功的群眾團體定為「邪教」沒有法律依據

無論是國務院或全國人大(包括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關於對「邪教的司法解釋」中)都沒有一個正式文本「定性」,充其量是1999年10月28日人民日報發表的評論員文章擅自給法輪功「定性」。這個只代表中央領導個別意見的評論員文章不但不能作為「定性」的法律依據,而且是嚴重違法的。

按照我國《憲法》、《立法法》、《刑事訴訟法》規定,定性定罪過程必須是符合司法程序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說,對法輪功的定性即無合法的司法程序,也無最高權力機關的正式文件,所以任何執法機關、包括兩高的「司法解釋」將「邪教」的罪名直接扣到法輪功頭上,甚至作為量刑與判刑的法律依據,都是完全違法的,是不能成立的。

人民日報評論員的文章完全是沒有證據的造謠誣陷,具違法性,理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所有的「對邪教的司法解釋」都是依據人民日報評論員文章,都是在其發表幾天之後才出台的,最高法院在1999年11月5日下發的「通知」中([1999]29號),甚至將如何處置法輪功「作為一項政治任務」來對待。可見對法輪功是按某領導人政治需要來處理的,是完全違反法律程序的,所謂「邪教」之說對法輪功而言是根本不存在的。所以,刑事判決書中對武克力「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的罪名是根本不成立的、是強加的。

二、國務院行政部門通告屬「規章」性質不能作為量刑的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立法法》,民政部與公安部屬於國務院的行政部門,非立法機構,所發布的「取締法輪功非法組織」的《通告》屬於「規章」性質,根本不能作為《刑法》中量刑與判刑的法律依據,只有全國人大通過的法律,才能作為量刑的與判刑的法律依據,而且依據《立法法》,國務院制定的法規和其下屬部委制定的規章都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

根據《憲法》第3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法輪功研究會屬於「集會、結社」自由的群眾煉功團體,符合《憲法》這一條。至於「沒有向民政部門註冊就是非法」一說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也是全無道理的,試問如果群眾自發的組織唱唱戲,也要到民政部門註冊一下才行嗎?那麼這個嚴重違背《憲法》原則的民政部的「取締通告」,又怎麼能作為執法機關量刑與判刑的法律依據呢?法院不追究它的違法性已經是失職了,怎麼又能顛倒黑白的將武克力定成「破壞法律實施罪」呢?

三、各級對邪教的司法解釋都與法輪功毫無關係

不管依據哪一級「對邪教的司法解釋」,針對法輪功都是無意義的。大家可以看一看,法輪功所有的真象材料內容都是健康的,體現著人性善良的回歸,暴露中國政府對法輪大法及法輪大法創始人進行惡毒的攻擊造謠、栽贓和陷害的拙劣和卑鄙。揭露的是發生在中國大陸對信仰真善忍無辜民眾的殘暴迫害,以及上千人被打死、無數人被打傷、好人被虐殺的事實,完全不是判決書說的反動宣傳品,所以沒有妨礙到任何人,言論自由這也是憲法賦予我們的權利。是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這不是對他人負責、對國家負責嗎? 罪在哪裏?

四、對武克力的判決書上所列「事實」不成立

2002年3月4日下午,武克力下班後被伊通縣公安局長張啟以找談話為名,騙到公安局後當天就被非法拘留。七天後武克力被送入伊通縣看守所刑訊逼供,坐老虎凳20多個小時,同時惡警放高音喇叭在耳邊反覆高喊:「武克力交代問題」,不法人員不讓他睡覺、吃飯、喝水、上廁所,強迫其承認是當地法輪功的負責人,理由就是武克力是副局級職務。最後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非法重判五年徒刑。2003年1月4日被送進吉林監獄。

然而在2002年4月30日「吉林日報」刊登一篇署名李光輝(記者趙聯洗、呂瑞東)的文章,竟編造說:「3月14日伊通縣公安局及時端掉了活動黑窩點,抓獲武克力等7人。……地下指揮體系終於被成功偵破 。……3月20日,巡警大隊大隊長張慶堂帶2名幹警,前往長春綠園區,對從事反動宣傳活動而被當場抓獲的袁文慧、李智泳……。」而事實上,李智泳3月10 日在長春市工商銀行食堂上班被綁架,袁文慧3月11日夜間被長春綠園公安分局綁架。顯然《吉林日報》在說謊、在偽造事實。原法院認定申訴人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犯法的不是武克力。

五、武克力受酷刑至今生活不能自理並被剝奪依法申訴權

武克力為人謙和。從1994年4月修煉法輪大法後,更是平易近人,凡事為他人著想,熟悉他的人,對他的評價是:清正廉潔、兩袖清風,要是領導幹部都像他那樣,就絕不會出現腐敗現象。而今他卻被迫害得雙腳趾麻木痛苦,活動困難,視力極度下降,來信得別人給他念。直接參與迫害的是伊通縣公安局長張啟、伊通縣看守所、吉林監獄、監獄幹警李永生。

我們給武克力送去的生活用品被監獄拒收,只能往監獄存錢,在這種情況下,武克力面對非法關押和各種迫害,向有關部門寫了申訴書,卻遭吉林監獄教育科的李永生橫加阻擋,李永生執法犯法,不但剝奪武克力的依法申訴權而且還對他實施各種精神迫害,連續28天逼迫武克力轉變認識。

2004年11月15日,我們去吉林監獄看望武克力時,發現他與日前判若兩人,目光呆滯,四肢麻木不聽使喚,監獄醫院說是末梢神經炎,當我們提出這病可能導致半癱甚至全癱等質疑時,他們卻不以為然的說這樣的病在這太多了。武克力身體極度虛弱,一問才知道,教育科的李永生針對他的申訴書,每天都對他做強制改變認識的工作,一直持續到11月30日整整28天。

對此我們十分不理解,吉林監獄面向社會的八條承諾,其中第四條寫得很清楚,說此種權利不受侵犯,吉林監獄的獄警李永生有甚麼權利竟然剝奪武克力的依法申訴權?李永生有甚麼權利執法犯法強制武克力的放棄修煉,作為遞交申訴的條件?李永生有甚麼資格不執行吉林監獄面向社會作出的公開承諾的七條禁令?

經醫學證明:強大的精神壓力會導致多種疾病。我們很難想像武克力在這種巨大的壓力面前還能承受多久?我們擔心吉林監獄的獄警李永生如此加重迫害,將會對武克力身心造成嚴重後果,李永生能承擔得起這個責任嗎?

根據上述幾年武克力被迫害的事實,我們要求:

追究《吉林日報》2002年4月30日文章的署名者李光輝、趙聯洗、呂瑞東誹謗誣陷武克力的法律責任。

追究伊通縣公安局長張啟、伊通縣看守所觸犯《刑事訴訟法》第43條的法律責任。《刑事訴訟法》第43條明令: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

追究伊通縣公安局長張啟、伊通縣看守所、吉林監獄,違背《憲法》第36條、第37條、《刑法》第238條及「世界人權宣言」的法律責任。《憲法》第3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憲法》第3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刑法》第238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中國政府簽署的「世界人權宣言」中規定:公民享有並且應得到政府保障的「生命、自由、人身權、人格權、信仰自由權、財產權、集會、結社自由權、免受奴役、酷刑、侮辱」等權利。

追究李永生扣壓武克力申訴信的法律責任。被監管人員的申訴書依法應直接交到駐監管場所的檢察機關,何況我們是無辜的更不是犯人。委託家人的申訴書屬於信件,應受到保護。

追究伊通縣公安局、看守所、吉林監獄對武克力的肉體及精神的法律責任,依法懲處有關違法幹警。

立即停止對武克力的肉體及精神迫害!李永生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立即無條件釋放武克力!

控告人:蒙冤人武克力的親人
200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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