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資料:正義沒有國界

——《反暴行外國人驅逐出境法》對遏制罪惡的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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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5年1月25日】長久以來,專制國家的施虐者可以任意濫權而逍遙法外。然而正道滄桑,奸有盡時,美國近年來頒布的一系列法律將有效地震懾那些迫害行為的實施者──只要這些人來到美國,就必須在文明世界的司法下承擔其應負的道德和法律責任。本文將就美國法律體系下保障人權的相關法案作一簡要回顧。

以自由和人權為基本立國理念的美國早在1789年就頒布了「外國人侵權索賠法案」(Alien Torts Claims Act,簡稱 ATCA)。該法賦予非美國公民在美國聯邦法院就如下幾類損害(無論損害發生地點)向施虐者求償的權利。這部法律適用的侵權行為主要有如下五種:刑求或虐待他人(Torture)、司法外殺戮(Extrajudicial Killing)、強迫勞動(Forced Labor)、強姦(Rape)、種族滅絕(Genocide)。

ATCA頒布之初主要用於懲戒海盜和奴隸販運。二十世紀80年代起,人權活動人士開始利用ATCA來起訴非美國公民在他國的人權迫害行為。

美國第二巡迴上訴法院1984年就「菲拉蒂加案」(Filartiga V. Pena-Irala)作出的裁決具有歷史性意義。該案的原告和被告都是巴拉圭公民。原告當時在美國尋求政治庇護,被告則以旅遊簽證入境美國。原告向美國法院指控身為警官的被告在巴拉圭對原告及其家人施用酷刑,並致人死亡。法庭最終判決原告勝訴,並獲2千萬美元的賠償。

「菲拉蒂加案」的重要性不在於受害人實際上獲得了多少經濟賠償,它的劃時代性在於為文明世界確立了一項司法準則──任何實施了嚴重侵犯人權罪行的人最終都將承擔法律責任。

「菲拉蒂加案」後,眾多在美國居住或到訪美國的外國獨裁者,如前菲律賓總統馬科斯,危地馬拉、印度尼西亞、阿根廷、埃塞阿比亞和薩爾多瓦等多個國家的高級官員和軍官,都因他們在美國以外的迫害行為被受害者援引ATCA推上了被告席。

ATCA的廣泛適用使美國政界憂慮這一由美國法院判決他國官員有罪的做法將可能使美政府捲入種種外交糾紛。然而,對美國這樣一個成熟的以保障人權為本的社會而言,憲法及憲法護衛下的人的尊嚴與價值最終超出了外交和經濟利益的考量。1991年美國國會表態,「持續在世界範圍內保障基本人權比擔心它國對美國官員實施報復性起訴更重要」。老布什總統在簽署《酷刑受害者保護法》(Torture Victims Protection Act,簡稱 TVPA)時也確認說:「這些潛在危險並不影響本法案尋求達到的基本目標。在世界各國正在走向民主制度和法治的新時代,我們必須保持並加強我們對維護世界各地人權的承諾」。(見《總統文件彙編》,1992年3月16日)。[注]

TVPA的頒行無疑進一步促進了美國以外其它區域的人權維護。伴隨著ATCA和TVPA適用的擴展,近年來一些跨國公司甚至因為它們在人權不彰的國家進行投資而承擔了法律責任。

1997年的加州聯合石油公司(Unocal)案就是這類案例中的一則。加州聯合石油公司在緬甸承建一石油管道工程。加聯公司向緬甸政府支付款項,作為政府提供勞工和安全措施的報酬。在管道修建過程中,負責工程安全的緬甸軍隊和警察對當地居民實施了包括強制搬遷、強迫勞役、強姦、拷打和謀殺在內的一系列暴行。受害者因而在美國起訴加聯公司默許縱容緬甸政府的侵犯人權行為,並從強迫勞動和強迫搬遷中得益。該案於稍早前由原被告雙方達成了和解協議。加聯公司案充份展示了那些沒有直接參與迫害行為的當事人,也可能因他們與施害者的經濟聯繫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除加聯公司外,美國的石油巨頭Exxon Mobil也因守衛該公司在印度尼西亞天然氣田的印尼士兵從事了謀殺、折磨和強姦等罪行被控同印尼安全部門合謀侵犯人權。

近年來,ATCA和TVPA在人權、勞工和環境保護等諸多方面都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在涉及中國的案件方面,一直受到中共江澤民集團迫害的法輪功群體起了相當積極的引導作用。法輪功在美學員自2001年7月起,即引用ATCA和TVPA控告了多名到訪美國的中共官員。而中國國家主席江澤民更在其2002年10月22日到訪的第一天,就接到伊利諾州北區聯邦法庭的訴訟狀。這些訴訟在道德上和援引法律方面樹立了一個典範,它們傳遞著希望的信息,鼓勵人們繼續為正義而奮鬥。

2004年6月29日美國最高法院再一次確認了ATCA的有效性,法官們裁定,「虐待者跟以前的海盜和奴隸販子一樣都是人類的敵人,要承擔民事責任」。

儘管美國有關國際人權保障的立法及實踐都已經成熟化,但ATCA和TVPA也有其侷限性,即它們側重於明確施虐者民事責任並對受害人予以賠償,卻沒有強制實施美國移民法關於施虐者身份狀態的條款。(1998年的「國際宗教自由法」有條款規定任何外國官員在24個月內有嚴重違反宗教自由者,本人及其家屬、子女均禁止進入美境。但該法適用範圍侷限於宗教事務。)

從這一角度而言,美國總統布什2004年12月17日簽署的「反暴行外國人驅逐出境法」(Anti-Atrocity Alien Deportation Act)更具有劃時代的意義。新頒布的法案授權美國司法部追蹤那些犯有戰爭罪、酷刑罪、群體滅絕罪、迫害宗教信仰罪以及實施了其它侵犯人權行為的外國人。法案要求美國移民當侷限制該外國人入境或將其驅逐出境。而成立於1979年的司法特別調查辦公室更可以採取法律行動剝奪(Denaturalize)已歸化美國公民的國籍。

應該看到,「反暴行外國人驅逐出境法」的生效意味著在人權案例的司法適用方面,美國社會已達成深度的共識。可以預見,美國法院在處理外國政府及官員實施的海外迫害行為方面力度也將進一步加大。

稍早前,中共自己不完全的統計稱,中共官員及他們的配偶、直系親屬在美國定居者就有近20萬人。顯然,其中那些曾經迫害他人或正在迫害他人的中共官員及親屬都可能因「反暴行外國人驅逐出境法」在自由世界裏面對懲戒。

正如一位哲人所言,「文明所應獲得的評價,不是決定於它們在科技上的成就,也不是決定於國家的富強程度,而是決定於它所體現的人道主義素質,以及它對於法治的尊重」。從歷史的高度去看,「反暴行外國人驅逐出境法」不單是美國的一部國內法,它對國際社會和國際關係的影響更是深遠。就中國而言,它將讓北京政府切身體會到國際人權準則,震懾中共各層官員並有助於最終阻止專制權力下的大規模暴行,這無疑對中國人權狀況的改善有著相當的積極意義。


[注] 原文為「These potential dangers, however, do not concern the fundamental goals that this legislation seeks to advance. In this new era, in which countries throughout the world are turning to democratic institutions and the rule of law, we must maintain and strengthen our commitment to ensuring that human rights are respected everywhere」. 見President George Bush?s Statement on Signing the Torture Victim Protection Law of 1991。

部份相關美國法律條文摘錄:

美國移民和歸化法(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Laws, INA)第212(a)(3)(D)條[載 8 U.S.C.A. 1182]:本法所稱的移民,如果是共產黨或其它極權主義政黨的成員,或者曾經加入過上述組織,不論該組織是國內的或國外的,都應禁止進入美國。前述極權主義政黨的定義應擴展至該類組織的分支或派生機構。

Any immigrant who is or has been a member of or affiliated with the Communist or any other totalitarian party (or subdivision or affiliate thereof), domestic or foreign, is inadmissible.

外國人侵權索賠法案(Alien Tort Claims Act, ATCA) [載28 U.S.C. 1350]:聯邦地區法院對外國人為原告的涉及侵權行為的民事訴訟有第一審管轄權。

The district courts shall have original jurisdiction of any civil action by an alien for a tort only, committed in violation of the law of nations or a treaty of the United States.

酷刑受害者保護法(Torture Victims Protection Act, TVPA) [載28 U.S.C. 1350]

任何外國國民應當就其對他人施加的酷刑或司法外殺戮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An individual who, under actual or apparent authority, or color of law, of any foreign nation:

(1) subjects an individual to torture shall, in a civil action, be liable for damages to that individual; or

(2) subjects an individual to extrajudicial killing shall, in a civil action, be liable for damages to the individual's legal representative, or to any person who may be a claimant in an action for wrongful death.

反暴行外國人驅逐出境法(Anti-Atrocity Alien Deportation Act)

根據本法,總檢察官將在司法部內設立特別調查辦公室。該機構有權查調、偵緝並採取相關法律措施剝奪歸化公民的美國國籍。

Anti-Atrocity Alien Deportation Act 6(a)(1)

The Attorney General shall establish within the Criminal Division of 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 an Office of Special Investigations with the authority to detect and investigate, and, where appropriate, to take legal action to denaturalize any alien described in section 212(a)(3)(E).

(本文原載《勞改基金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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