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關學植,男,62歲,四川省攀枝花關學和市仁和區布德鎮中心村七社農民。以下是本地惡警的犯罪事實。
一,執法人員違犯《憲法》39條,觸犯《刑法》245條規定,構成非法抄家。
2001年2月,陳虎、崔福利、張友富、楊從先等人非法抄我家,結果一無所獲;
2003年2月15日,陳虎、宋啟安、崔福利、張友富等人又一次非法抄家,並將我的私人財產─李洪志大師的法像沒收。自國家鎮壓法輪功以來,他們曾一度經常騷擾我家。
二、執法人員違反《憲法》35條、36條、41條及《國務院信訪條例》第2條、8條之規定,限制公民上訪權利。
我於1999年12月23日到市信訪辦上訪,被攀枝花市公安局的執法人員綁架,被仁和公安局劉貴川、崔福利、張洪太以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為由非法關押10天,勒索生活費39元。
我於2000年3月進京上訪,被天安門廣場警察綁架,後被攀枝花市駐京辦的警察非法搜身和非理盤問,遭我拒絕,便招致三個警察(二女一男)冷打(即打打停停),並在京非法關押15天後被綁架回攀枝花市仁和公安分局。惡警崔福利又以在京的生活費和回來的車旅費為由勒索人民幣800多元,並以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為名非法關押15天。15天後,脅迫我進「洗腦班」7天,勒索人民幣每人150,當時被「洗腦」的還有關學和、韓應成、鄧安碧、謝仁生、汪開容、黃成英、陶德會、雷才玉、盧興玉等10人。
三、人民公安違反《憲法》37條、38條;觸犯《刑法》238條之規定,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並誣陷公民。
2001年4月28日,仁和區公安分局劉貴川、崔福利、張洪太夥同同德鎮派出所的民警張友富及新華鄉治安員來騙我愛人將我叫回家,當時我正在舅子家砌磚房,來到新華鄉治安辦公室,他們欺騙我叫我簽字,我是文盲,不知他們寫的甚麼。後來我就被綁架到仁和區拘留所,他們勞教通知書都未給我就將我送到了綿陽新華勞教所,非法判勞教1年6個月,從解教書上才知是以所謂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為名非法判的。
2003年2月14日晚,我因去發放法輪功真象資料,被仁和公安分局楊凱、周魯榮、崔福利、張洪太、宋啟安及同德鎮派出所的張友富,新華鄉治安員陳虎等10多人將我綁架到同德鎮派出所,同時被綁架的還有關學和、韓應成、周登芬、鄧安碧、楊德安等9人。我弟弟關學和就是這一次被綁架後被迫害死的。我弟關學和在同德派出所就被他們多人暴打,當時的那8個人都可以證明。第二天警察又以《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4條6款非法關押我30天,並以此為名罰款200元。
執法人員觸犯《刑法》第248條之規定,構成虐待罪,同時違反《人民警察法》第12條、22條、33條之規定及《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41條之規定,嚴重虐待被監管人員。
1999年12月23日到市信訪辦上訪後,崔福利在非法提審我時,他問我煉不煉,我回答要煉,便被他「劈啪劈啪」的暴打了一頓耳光;2000年3月進京上訪被綁架回仁和拘留所非法拘留期間,我因有師父的經文,這本屬於我的私人所有,被崔福利強行沒收,並被他暴打,他用的是約一公分直徑粗的木棍猛擊我頭部、肩部、臂部等處,之後到晚上的12點後,劉貴川、崔福利(外加2個女警察陪審),他們每晚將我綁架到樓上的審訊室,罰我蹲馬步,只要稍一動,他們手腳併用,拳打我背,手掌打我耳光,腳猛踢我腿和腳,輪番摧殘我,打我的就是劉貴川、崔福利,每次折磨到2、3點鐘,連續3天晚上。
綜上所述,他們每次都以《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4條來非法抄家,拘留,勞教,可這一條所有的規定都未說上訪就是違法行為的,也沒有說告訴世人法輪功真象是違法的,相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3條和第41條卻保護公民的知情權和上訪權,我是在行使《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
回頭看看中國幾千年的歷史史,哪朝暴君逃脫得了人民和歷史們審判?陰雲總是遮不住太陽的,是的!遮不住的!我希望各位領導能「明鏡高懸」,秉公執法,將那些徇私枉法,知法犯法的各級警察繩之以法,還我一個清白,並賠償五年來給我和家人造成的精神和經濟損失。願各位明察秋毫的你擁有美好未來!
心存「真善忍」一念 天賜幸福平安
申訴人:關學植 2005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