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7.20江澤民邪惡集團開始鎮壓法輪功,每一個大法學員都遭到不同程度的迫害。99年8月中旬,河坎子派出所所長鄭印、副所長劉國富還有從指導員將我和丈夫、女兒用警車強行拉到派出所,還將師父法像、大法書、錄音機、煉功帶抄走。我們被非法關押20多個小時,逼迫寫「決裂書」,今後「保證不煉功」,若不寫就送去拘留。他們強迫公民放棄信仰,嚴重違反憲法賦予公民基本權利。
99年9月25日,所長劉國富,和叢指導員到我家拎走我的錄音機,騙走我的身份證。只要他們認為敏感日,就有人日夜監督我。還威脅我,如果再煉功就收回我家及親戚做為保人的口糧田。
2002年十六大前夕,鄭印、劉國富還有公安局的一個人把我非法帶到派出所,強迫我簽字,我不寫。他們就叫喊著送我去洗腦班,又要判我勞教三年。我兒子怕我勞教,給鄭印3000元錢,造成我家經濟損失5400元。
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河坎子派出所副所長劉國富等執法犯法,必將遭到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