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個法律上值得注意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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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5年9月13日】師父在「大法堅不可摧」中說:「作為大法弟子是全盤否定一切邪惡的舊勢力安排的。」下面只是舉例說明幾個法律上值得注意的事項,希望能夠引起同修重視,不被邪惡之徒鑽空子利用,真正做到了徹底不配合邪惡,更好維護大法、保護其他大法弟子。

例一:有學員在面對惡警的非法審訊時,都知道無論以甚麼方式刑訊逼供也不配合邪惡,不說口供。惡警無計可施,最終轉換成偽善的態度說:「我們也不問你案子的情況了,我們也懶得再提訊你了,那你就寫一個堅持修煉法輪功的字據,我們也好有個交待,我們也就不再管你的事了。」學員心想:邪惡頂不住了,可以利用此機會講真象,於是欣然同意,寫了堅持修煉大法的內容,並簽字,並按手印。最後這位學員被非法判勞教一年。

情況分析:在目前,惡黨不法人員一旦能確定你還是堅定信大法的,就可能非法判勞教或者強制送洗腦班迫害。許多大法學員就是說一個「煉」字,被邪惡帶走、非法關押。如果你不配合,不法人員連你是否是大法弟子這一點在法律上都不能夠有足夠證據,判不了你;邪惡之徒唯一能證明你是真正堅定的大法學員的東西,最終還是逼迫你說出來的,這是他們的所謂「口供」,是直接證據。

大法學員徹底否定邪惡,有很深的內涵;證實大法要理智加智慧。師父在「理性」一文中說:「當有邪惡之徒問到你們是不是煉法輪功的時,可以不答理它、或採取其它迴避方法、不要主動被邪惡帶走。」

例二:有個學員被不法人員抄家搶走了電腦。不法人員利用技術手段把電腦中未徹底刪除的大法內容恢復出來,以此威脅說:「看見沒有,電腦裏的東西都查出來了,證據確鑿,趕快主動交待吧,否則的話,就按態度不好論,從重判你。」有學員在此情況下說出了自己所做的大法工作。不法人員以此「口供」加強一切相關的證據,如:首先讓學員在查抄物品清單上簽字(以證明電腦是該學員的,而不是其他人的),把學員所說的電腦中的某個電子文件打印出來讓學員簽字認可是自己下載並印發過等等。最後,學員被非法判刑。

情況分析:硬盤(包括一切可擦寫的貯存介質,甚至包括可擦寫光盤),因為其可擦寫性,不能作為直接證據在法庭上出具,也就是說沒有法律效力,否則的話壞人隨便拿一個空白磁盤存一些大法內容就足以判你,甚至判幾年都可以設計出來。有些邪惡之徒確實直接製造假證據迫害大法學員,但這些假證據就是這些邪惡之徒違法犯罪的真證據,所以不法人員力圖避免這樣做,以各種方式進行逼供。

例三:「疑案從輕」、「疑案從無」。為了說明問題、提醒大家注意,下面只是舉個例子。四個人A、B、C、D由於某種原因一起被不法人員抓捕,其中有兩個人B、C被逼供說出了不法人員想要的。A、D始終不配合,甚麼也不說。於是不法人員讓B、C說出A都幹了些甚麼。由於B、C兩人的口供不一致(比如B說A做了兩件事,而C說A做了一件事),於是,按照當前司法原則的要求「疑案從輕」,只能按A做了一件事判案。後來,在B,C都妥協的情況下,D又在酷刑逼供下說了口供,可當問到A幹了甚麼時,D說A從來沒有做過甚麼。於是,按照司法原則「疑案從無」的要求,只能認定A甚麼也沒做。最後,A被釋放,B、C、D被分別判了刑。

法律參考: 訊問筆錄屬於通常意義上說的口供的一種表現形式,而口供是反映一個案件最為直接、最為全面的證據。一般來講,它屬於直接證據。大家知道,原審被告人逃避法律懲罰觀念的存在,會使口供的客觀性或多或少打一些折扣,而且穩定性不強也是口供不可缺少的特點。但是,由於口供可以完整的再現整個案件的過程,其與案件的關聯程度比較強,因此,一直以來被認為是最為有力的證據形式之一。雖然中國法律明確規定,不能僅依口供定案,但口供的地位仍然不容置疑。法律人員只要保證口供取得的合法性,再加上其它證據的補強和印證、加強其客觀性,重點解決口供與其它證據存在的矛盾之處,就可以給辦理案件帶來事半功倍的效果。

師父在「大法堅不可摧」中說:「作為大法弟子,你的一切就是大法所構成的,是最正的,只能去糾正一切不正的,怎麼能向邪惡低頭呢?怎麼能去向邪惡保證甚麼呢?即使不是真心的,也是在向邪惡妥協,這在人中也是不好的行為,神絕對不會幹這種事。」

「大法弟子為甚麼被邪惡殘酷的折磨,是因為他們堅持對大法的正信,是因為他們是大法中的一個粒子。為甚麼要正法,是因為宇宙的眾生都不符合標準了。作為大法弟子,堅定正念是絕不可動搖的,因為你們更新的生命就是在正法中形成的。但是,宇宙中舊的邪惡勢力為了達到它們所要幹的一切,不斷的利用它們自己所製造出來的、不符合宇宙真正法理的邪惡安排,直接參與對大法、大法弟子與眾生的迫害,利用大法弟子人的表面沒去掉的觀念、業力動搖大法弟子的正念。因此一些學員在被迫害的痛苦中承受不住,幹了作為大法弟子絕對不應該、也絕對不能幹的事。這是對大法的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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