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份和4月份,王槐忠投訴駐監監察室及第三次發出公開信,援引《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投訴上海市女子監獄駐監監察室和上海第一中級法院公然背棄法律,不顧事實,非法行權,迫害王屹仡。
以下附法輪功學員王屹仡的父親王槐忠投訴上海市女子監獄駐監監察室及近期發出的公開信之三。
投訴駐監監察室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
今年2月7日,我給貴院的下屬機構,即上海市青東農場區人民檢察院發了快遞信件,控告上海市女子監獄對我女兒王屹仡在執行刑罰中存在的違法和侵權問題。
2月16日(星期四)上午9:20我到上海市女子監獄,請五監區陳科長和徐中隊長聯繫駐監監察室人員與我見面,直到上午11:00時,監察室人員一切通信中斷,不知去向。(去年12月22日星期四上午,也是發生同樣的情況,一切通信中斷,監管人員無法找到監察室人員。)
2月16日下午2:20時,我給上海市青東農場區人民檢察院掛電話(號碼是69208990;69207238;69207350),時間長達半小時左右,無人接電話。快到下午3:00,有位姓王的先生接了69207350的電話,說是院辦公室的。當我問到由哪個部門來處理我的控告信時,他說:「由監察室來處理,你跟他們聯繫。」但是他不願意給我提供監察室及其工作人員的電話號碼。當我通過監獄總機接通監察室時,是一位女士接的電話,當我告訴她我是大連的,我叫王槐忠時,這位女士既不報姓,也不說話了,過了一會兒就把電話掛斷了。當我再通過監獄總機接通監察室電話時,再也無人接電話了,最後電話返回到總機時,總機小姐說:「我已經接通監察室了。」我說:「這位小姐不接電話,電話回到你總機了。」她說:「那我也沒有辦法。」
通過以上的陳述,可以看出似乎這個檢察院就像一個國營企業在倒閉破產前的情況是一模一樣的,該上班的不上班,上班的脫崗,該處理的事情不處理。值得注意的是:上海市青東農場區人民檢察院駐上海市女子監獄監察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授予「三級規範化監察室」稱號的。按理講,該監察室本應當及時處理控告信件,但是,實際上,它不但沒有處理,反而它也參與了迫害王屹仡的事件。我在投訴信第二條第二款中寫到:「①去年10月17日上午,當我提出要給王屹仡看申訴狀等三份申訴材料時,侯大隊長經請示領導,答覆我說:『這些材料不能給王屹仡看。』我的要求被拒絕了。同時侯大隊長和徐中隊長對我講:『你不能跟王屹仡談案情。』她們還要我在一張紙條上簽字。」
這裏的「領導」就是指監察室,就是請示監察室後監管人員採取行動,也就是說監管人員阻擋我給王屹仡法律援助的一切行為,都是得到監察室認可和支持的。今年2月16日上午,我會見王屹仡前,監管人員拿著一張B5紙向我宣讀「監獄會見規定」。這個「規定」既沒有蓋監獄公章,也沒有任何一級的領導簽字,也不公開掛在牆上。實際上就是一個便條。我收到的監獄會見通知單是一個很正規的文件,它已經明確了會見規定,是符合《監獄法》的要求的。與這個會見通知單相悖的所謂監獄會見規定,顯然是監獄專為迫害法輪功學員所制訂的條文,是違法的,是不敢公開拿出來見人的。當我指出「不准談論案情」的規定是違反《監獄法》第七條和司法部令第79號《監獄教育改造工作規定》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時,監管人員說:「我們只能執行監獄規定,你提出的問題我們無權解釋,你先會見吧!」
大家想一想,在最高人民檢察院授予「三級規範化監察室」的執法監督下,堂堂的大上海女子監獄制訂出「不准談論案情」的監獄會見規定,實在是太弱智了,太可笑了。被造假宣傳矇騙的執法人員都不會知道他們自己在執法犯法,他們也不會知道他們的處境有多麼危險,更不會知道他們自己將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被歷史所淘汰。違法者被法所治。
我希望貴院接到此信後調查落實,處理此事並給予回覆。隨此信附上「控告信」、「上訪信」、「投訴信」各一封。
此致
投訴人:王槐忠
二○○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公開信之三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鮑院長:您好!
一、貴院在審理王屹仡的上訴案件中,存在如下違法問題:
1、在中國幾千年的文明史中,大家都懂得道家修真,說真話、辦真事、做真人,最後返本歸真、修成真人。佛家修善,修善修出大慈悲心,看眾生都苦,發願要普度眾生。正因為這樣,才使人類的道德維持了幾千年。從古到今,沒有一個朝代,沒有一個政府去迫害這些向善做好人的人群。學法輪功修真善忍,這對中國政府來講無疑是一件大好事,有百利而無一害。正因為修真善忍好,法輪功才能形成一個全國性的具有上億人學煉的修煉群體,才能洪傳世界各地,他在中國完全是合理合法的。到目前為止,中國政府的審判機關也沒有一個有效的法律文件認定法輪功是非法的。然而貴院居然在對王屹仡的裁定書中自定「『法輪功』繫×教組織。」這就完全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之規定。從另一個側面來講,假如貴院就是通過審判,也無權認定法輪功是甚麼組織。因為《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五條已經明確限定了中級人民法院的審判權限,一切超越法律規定的行為都是非法的。這就是說,貴院在王屹仡的裁定書中對法輪功本身定性的陳述是無法律依據的。
既然貴院無法提供「『法輪功』繫×教組織」的有效法律文件,那麼,貴院在裁定書中王屹仡所謂「……其行為已構成利用X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這段陳述是完全錯誤的。故意錯誤引用《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對王屹仡裁定是違法的。貴院應當勇於糾正錯誤,維護法律尊嚴,依法撤銷對王屹仡的判決,才能贏得民心。
2、在裁定書中貴院認定王屹仡的唯一犯罪證據就是複製、散發「新紀元」第81期和「聖經《啟示錄》預言解析」。而這份證據中的具體事實真相,審判長陳星本應當在裁定書中詳細陳述,但沒有陳述,反而被全部隱瞞了。《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判決書,必須忠實於事實真相。故意隱瞞事實真相的,應當追究責任。」請問鮑院長:陳星這一違法行為您如何處理?
在裁定書中陳述:「王屹仡上訴稱:『法輪功』不是×教組織。王習練『法輪功』是正常宗教信仰,其行為不構成犯罪。」但是,事實上這不是王屹仡本人上訴的法律依據和引用的事實證據。王屹仡上訴狀陳述:「1、《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言論、出版、集會的自由當然包括印發傳單,發表文章和登台演講等。王屹仡的行為是憲法賦予她的權利,她沒有違反任何法律。2、《憲法》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憲法》、《刑法》、我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中,沒有任何一句文字提到法輪功是X教。迄今為止,最高人民檢察院沒有對法輪功提起公訴。最高人民法院也沒有按照《刑事訴訟法》對法輪功進行審判和判決。」也就是說,本裁定書中沒有陳述上訴人的基本觀點和不服判決的理由。顧名思義,所謂裁定就是要對雙方不同意見,重新按照《刑事訴訟法》的程序進行審判裁決。沒有王屹仡本人的意見,陳星在裁定甚麼?如果王屹仡不提出上訴難道原審判決還需要陳星來裁定嗎?這一點基本法律常識,堂堂大上海一中院的法官陳星不懂嗎?陳星不是不懂,而是她故意隱瞞王屹仡的上訴理由,才敢對王屹仡判刑。如果陳星不隱瞞王屹仡的上訴理由,她的裁定書都無法形成。陳星的這一行為又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
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陳星在審判王屹仡的過程中,觸犯了這條法律,已構成犯罪,貴院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3、貴院在審判過程中不允許王屹仡委託辯護人,沒有辯護人出庭為她辯護。貴院的審判程序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一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四條、第二百五十二條之規定。請問鮑院長:貴院是執行610的口頭指示呢?還是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呢?
許多執法人員都明白,按照口頭指示進行執法是一件非常危險的事情。口頭指示本身不是執法依據,相反,它卻是一個陷阱。610為甚麼不敢給貴院下書面文件?因為它知道在《刑事訴訟法》中沒有它的合法地位。610為迫害法輪功而產生,也將在迫害法輪功中被銷毀,這就是歷史發展的必然規律。
二、去年10月18日,我用特快專遞給貴院郵去一套申訴材料,到12月1日貴院通知我參加聽證會。12月5日,按照貴院的要求,我用特快專遞郵去了一份代表我參加聽證會的書面意見書。
按照常規,如果審查,認為原刑事判決、裁定正確的申訴案件,貴院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予以駁回;如果貴院認為申訴人提出的申訴符合再審條件的,該案件應當再審立案。到了今年3月18日,我提出的申訴已經過去整整五個月150天。貴院遲遲沒有做出任何書面答覆。請問鮑院長:您是受到610的限制不敢再審立案呢?還是您不想糾正貴院的枉法裁判案件呢?否則的話,您在等甚麼呢?
為權厚著臉的人決不是一個正義之士,更不是人民的公僕。他比一般的貪官更壞。因為他壞的不是一個人或者幾個人,他壞的是他管轄的一方人。如果鮑院長是這樣的人,您就會把一中院帶進深淵。
三、現在流行著這樣的話:「法院是吃了原告吃被告」。這是人們看到了法院腐敗的表面現象。在律師界流傳這樣的說法:「坦白從寬,牢底坐穿;抗拒從嚴,回家過年」。這就告訴人們法院執法的規矩變了。其實法院一旦進入這種狀態,它就不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了,就變成為權力與權力,權力與金錢交換的交易所。法院會利用執法特權隨時隨地為少數特權階層服務,禍害於人民。貴院刑一庭就是這樣的,對法輪功學員的審判,對王屹仡的裁定,在陳星法官眼裏,根本不需要任何法律依據,中國的法律就是一張廢紙,甚麼《憲法》、甚麼《刑事訴訟法》都不值得一提,610叫定甚麼罪,陳星就能定甚麼罪。沒有法律依據,陳星自定法律依據,沒有罪證,陳星自己編造罪證,王屹仡的裁定書陳星就是這樣寫出來的。作為一中院的首席法官鮑院長,主持法院審委會竟然能討論通過這樣的裁定書。請問鮑院長:貴院是人民法院嗎?是人民法院,為甚麼不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呢?
四、「共創文明城市、構建和諧社會。」這是大家關心的事情,為甚麼要「構建和諧社會」呢?就是因為現在的社會不和諧。如果社會是個和諧社會,那就談不到要構建和諧社會了。社會不和諧,問題出在哪裏?有一位北京的出租車司機說:「打假打假,越打越假。為甚麼?因為以假打假越打越假。」前些日子,中央電視台曝光了美容院一針瘦身的假藥案。這種針劑很昂貴,最便宜的一針三千元,貴的一針六萬元,廣告一出,居然一針瘦身從廣州扎到北京,禍及了大批想美的女子,而我們監督部門卻沒有發現此事,可見社會是多麼的混亂,人的道德品質是多麼的惡劣。為甚麼會這樣?就是因為上屆政府江澤民利用手中的權力,製造天安門自焚偽案,全國的造假宣傳,達到了登峰造極的地步,人們最後的一點良知被淹沒在一片造假聲中。江澤民一夥打擊真善忍,瘋狂迫害法輪功學員,以政府的名義推行假惡鬥的害民政策,使得社會上很多人跟著學假了、學壞了、學惡了,社會怎麼可能和諧呢?就您一中院而言,貴院對外的電視屏幕也在宣傳構建和諧社會。請問鮑院長:怎麼構建?難道陳星違反《刑事訴訟法》對王屹仡裁定就是在構建和諧社會嗎?難道陳星枉法裁判法輪功學員就是代表貴院構建和諧社會的實際行動嗎?這只能說貴院沒有為構建和諧社會保駕護航,相反,貴院在執法犯法中破壞了社會的公德,把辨別正邪、好壞、善惡這種普世的認識都給扭曲了。
構建和諧社會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也不是喊一喊口號就能建成的,更不是開個代表大會,制定幾條法律就能解決的。制定法律的目的是維護社會公德。法律需要人制定的,更需要有道德的人去執行。十年前的今天,中國沒有那麼多法律條文,司法界的腐敗沒有那麼嚴重,而今天,中國的法律條文增加了許多,而司法界的腐敗卻是觸目驚心的,腐敗更嚴重了。要想真正構建和諧社會就得讓大家按照真善忍的標準自覺地去做一個好人。無論你在哪裏,不管你幹甚麼工作,做事先考慮別人,經常想想自己怎麼做好。如果人們的道德回升到這樣一個標準上來,和諧社會也就自然形成了。除此之外,沒有任何辦法能使人們道德回升,重新走入和諧社會。
王屹仡父親
二○○六年四月八日
(明慧網2006年3月5日《修大法無罪 老父為陷囹圄女兒逐級投訴》曾報導過王屹仡的父親王槐忠發出的投訴信、控告信、上訪信及公開信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