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錦州公、檢、法、司的黑暗

——知法犯法,執法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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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本文就錦州大法弟子劉立濤被綁架、審判一事剖析中共錦州公、檢、法、司的違法行為。

司法界的立足之本應該是公平、公正。司法界的標誌之所以用天平,就是因為它的行為要代表天理、公平、公正。然而錦州公、檢、法、司在對大法弟子劉立濤的抓捕、審判全過程(2007年3月12日下午3點綁架劉立濤後送看守所,6月15日家屬接到請律師的通知,7月10日晚8點,家屬接到11日開庭審理的通知。11日上午,太和區法院開庭審理)充份體現了中共錦州公、檢、法、司的黑暗。嚴重褻瀆了正常人類社會的司法界的職業道德。

一、警察抓捕劉立濤、劫持其妻子,抄劉立濤的家是嚴重違法

2007年3月12日上午,錦州小嶺子派出所的兩名警察(一個叫葛博)突然來到劉立濤家中,說是查戶口,其中一個警察就到處巡視,然後走了。下午2點,小嶺子派出所6名警察,未經許可直接闖入劉立濤家中,在沒出示任何法律證件(特別是搜查證)的情況下,強行翻抄之後,警察打電話叫來太和區國保大隊、市局的警察來錄像。最後抄走劉立濤家中打印機、電腦、光盤、錄音機、單放機、大法書籍、真相資料和550元錢(至今未歸還家屬)。抄家過程中,劉妻給劉立濤打電話,沒等通話就被警察搶下電話,於下午3點鐘左右警察到劉立濤工作單位(錦州市冷凍廠)將劉綁架。

次日晨,小嶺子派出所警察何寶余用搜劉立濤身時翻到的摩托車鑰匙,騎走劉立濤放在工作單位的摩托車(至今未歸還家屬)。半個月後,警察去劉立濤家補簽搜查證。這系列行為正是警察在執法過程中違法,是知法犯法。

二、認定劉立濤犯罪和有罪的所有證據都是沒有法律根據的

(1)在公訴人宣讀的所謂「證據」中所提到的劉立濤家中的所有(電腦、打印機)等設備都是他家中允許擁有的合法私有財產,並非違禁物品。以此定罪不成立,同時公安還違犯了我國憲法規定公民的合法財產不受侵犯。

(2)在公訴人所羅列的劉立濤的「物證」中,都是互聯網在全球範圍內公開發表的,是得到全球共識的信息,不具備觸犯各國家法律的要素,中國《憲法》、《刑法》也沒有明文規定其違法或犯法。下載、瀏覽互聯網資料是公民的合法權益。如果按其對劉立濤定罪,前提得是互聯網傳播信息違法,而事實上,還沒有「互聯網傳播信息違法」的條文,在沒有法律依據情況下,對大法弟子任意審判,甚至強行定罪,這本身是違法的。

(3)劉立濤乃小學文化,劉立濤只是有想學做下載互聯網資料的願望而已,剛剛在試著實施。(無論下載還是製作資料,都是作為公民的合法權益,應受到法律保護,根本談不上犯罪)。正如聯合國《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盟約》所規定:「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我國是在國際盟約中簽約的)所謂犯罪首先得是一個人的行為對社會具有危害性。(危害行為,是一切犯罪構成所必須具備的要件),否則根本談不上犯罪。

三.從公安抓人、取證,到檢察院立案、法院審理到開庭審判系列行為,表明不是被判者有罪,而是司法界執法違法

(1)首先當事人劉立濤對公安的抓捕是一直不認可的,他認定這是公安在綁架他,事實也是如此。(見前面的抓捕事實敘述)所以他拒絕了一切對他的指控和簽字。在沒有真正犯罪的證據證明劉立濤違法的情況下,將劉立濤在工作崗位上肆意綁架,是公安警察們在知法犯法,執法違法。

(2)公安對劉立濤妻子的取證手段是卑鄙的,採取了恐嚇和流氓威脅的手段,獲取口供,讓家屬簽字的過程具有明顯欺騙性,足見其非法性。

3月12日下午3點,劉立濤被綁架後,下午6點鐘又將劉妻押到太和分局。在開始審問劉妻時,劉妻說:「我啥也不知道,也不懂,我只是幹家務活和莊稼活。」大約9點以後,一個胖乎乎的矮個警察單獨審問時恐嚇說:「你是想好?還是想壞?」還嚇唬說:「這不是派出所,這兒甚麼刑具都有,不行我給你扔進去,不說我往你身上撒尿。」劉妻怕他往身上澆尿,嚇得渾身哆嗦。這時,這位警察又向屋外喊道:「再進來兩個,不然她會說我耍流氓。」後來又進來幾個警察審訊劉妻,其中有一個警察作筆錄,問完後,一人說:「讓她看看。」作筆錄的警察說:「我寫字亂,她不認識字。」就說:「我給你念念。」他念完後就讓劉妻簽字,劉妻想到那個胖警察的話,就心裏發抖、害怕。一眼筆錄也沒敢看,就簽了字。

(劉妻回家後都想不起當時說的是甚麼了,後來請律師後,律師詢問案件發生前後經過和她所說的話時,律師明顯發現了公安筆錄與劉妻的訴說有明顯誤差)

(3)檢察院未經過確切的核實直接立案,欠缺司法最起碼要履行的程序。

(4)法庭允許當事人家屬花錢請律師,之後律師被脅迫

按照法院辦案人員對家屬所言,允許家屬請律師為當事人做辯護。而事實上,當家屬請到律師後,司法部門在幕後,給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施加壓力,造成律師不敢作無罪辯護,最後律師拋棄了花錢請律師的當事人,而完全去配合法庭。這是司法界強行的霸道行為。

(5)律師的變化

替劉立濤作無罪辯護是家屬請律師作辯護的前提條件。律師在聽取家屬為劉立濤作無罪辯護的請求後,律師當時很高興也很情願的接受了家屬的請求並明確表示要為劉立濤這個無辜受迫害的好人說句公道話,答應家屬將盡最大努力幫助劉立濤。然而幾日後,當家屬與她談及辯護事宜時,她吐露出了為劉立濤作無罪辯護的壓力與難度。這種壓力與難度非來源於案情本身,但那時她還沒有放棄作無罪辯護。然而在開庭的前13個小時之前(10日晚上8點鐘),她通知家屬明天上午9點開庭,她要為劉立濤作有罪辯護。在開庭前,家屬聲明解聘律師作有罪辯護,律師卻說:「你們家屬說了不算,我要聽法庭的,要按法律行使我的職責」。

劉立濤家屬花錢請律師,律師卻要聽法庭的,這違反了通理和常理。律師在壓力下,事實上已扮演了強行違約、欺詐的角色。

(6)公訴人張秀梅在公訴過程中,除了宣讀從劉立濤家中收抄來的電腦、打印機等設備和書籍、印刷紙張外,再也沒有劉立濤任何違法行為的表述。而這些作為設備或資料的個體而言,都只是一種客觀存在的合法物品,不能成為犯罪的行為,也就不能構成劉立濤犯罪的事實。那麼以這些設備作為定罪依據是對法律的嘲諷。

(7)在法庭上,公訴人別有用意的宣讀了一些摘錄來的一九九九年中共在鎮壓法輪功之時,媒體栽贓、造假、誣蔑法輪大法的宣傳之詞。然而這些在國際社會、在大陸民眾中早都真相大白了的。可見公訴人與法庭是採用了「文革」式的強拉、上綱上線、大批判式的手法渲染劉立濤「有罪」,足見本法庭違背了「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審判定罪原則」。

當親友(旁聽人)在法庭上舉手提出法庭不公正,律師有違約欺詐行為時,法庭庭長李立輝勒令旁聽人不准講話,並將此人驅逐出法庭,並命令法警強行將其扭進禁閉室扣押。

(8)公訴人還宣讀了中共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兩高院關於《刑法》第300條的解釋」)。

之後法庭把「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強加給了大法弟子劉立濤。這完全是運用了「想像推理與影射」把罪硬往劉立濤身上貼。查遍所有文字,都不能直接與「強加之罪」對號。(根本沒有「法輪功是×教」的準確論證)

(9)法庭與庭長演出的鬧劇

荒唐的是,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完那些「非有罪與非罪證」的物證後,然後宣讀摘抄來的1999年以來中共媒體惡毒攻擊法輪功與法輪大法創始人的編造文章與詞句。由於對劉立濤抓捕是非法的,所以劉立濤不認罪,否定這一切強加之罪,也不做正面和準確回答公訴人與法庭庭長的提問,公訴人與庭長就抓住這一點,把法庭注意力引導到圍繞劉立濤夫妻生活與感情上來,叫劉立濤夫妻當庭對質夫妻關係,以達到說劉立濤「不講真話」、「說謊」、「抵賴」之效果。搞的這對純樸、善良只有小學文化夫妻,當眾出漏。

更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公訴人與審判庭庭長公訴劉立濤的主要「罪狀」的前提是說「法輪大法與真善忍是×教」,而在審問過程中,公訴人張秀梅與審判庭庭長李立輝多次以劉立濤沒有做到「真善忍」,從而貶低、醜化劉立濤人格與人品,達到說「劉立濤抵賴罪過」進而反證(反襯)「劉立濤有罪」之效果。

(如果法庭現場實況錄音(像)能錄下來的話,能成為司法界最荒唐而可悲的鬧劇見證)

(10)法庭內外布滿警察,旁聽受限制,違背開庭常規

錦州市太和區法院法庭以往開庭,聽眾是不受限制的,每個要參加旁聽的人都是自由狀態下參加旁聽。而此次開庭卻戒備森嚴:除要個人身份證外,還要搜身。結果只有四個親友進入法庭旁聽。其餘二十餘人旁聽全是警察與便衣警察。法庭外邊還布設了很多警察。太和區法院打著公開審理的幌子,實則布了一個非常恐怖的法庭。

(11)當親友在旁聽席上舉手要求發言時,兩次舉手,兩次被本法庭庭長李立輝勒令阻止,當親友第三次舉手提出與本法庭公正相違背和與本案有關問題時,未等說出事由就被當場驅逐,並被扭臂強行關進禁閉室臨時拘留。

(12)當事人劉立濤請求公訴人宣讀所謂的「罪證」內容,公訴人拒絕宣讀。然而公訴人卻宣讀了在「劉立濤妻子致警察的信」中摘的與所謂罪證和行為無關的兩句話,但卻能證明與劉立濤說的話不符,以此來說明劉立濤「不真」,「不說實話」。

(13)劉立濤家鄉的村民(錦州市太河區宋家溝村)已有一百三十餘人聯名簽字,表達鄉親的善良願望:請求政府、司法部門立即無條件釋放難得的好人劉立濤,使他早日與家人團聚。然而,開庭的前兩天,公安對村民進行恐嚇,並強行收繳了村民簽字的長布(寬約400毫米,長約800毫米)。

(14)在開庭的前三十六小時,公安還將劉立濤妻子抓捕,對這個樸實柔弱的農村婦女再次進行恐嚇、施壓,造成劉立濤妻子精神短暫失常後,數小時後方放回家。

綜上所述事實,充份暴露中國大陸公、檢、法、司的黑暗和邪惡,是徹底被中共邪黨極少數權勢所操控、左右著,使司法的公正與獨立性喪失殆盡。這是對憲法、法律的褻瀆,是人類的恥辱。

結束語:毫無疑問,這是我們每個國人(包括參與其中的公、檢、法、司的各級官員)都不願看到的。大法弟子們都理解上述行為也是很多公、檢、法、司的官員們不得已而為之的。我們把這些剖析出來,絲毫沒有對參與者的怨恨,只是希望大家能透過這些明白一個道理:我們每個人都是這場運動的受害者。要想使這場迫害儘快結束,需要每個人的正義與善念的聚集。當面對來自上面的打壓命令時,如果每個人都能在自己能力範圍所為,抑制這些於民於己都不利的行為,而不是盲目迎合上面的打壓政策,在我們身邊就會避免很多不該發生的迫害(大法弟子就不會被無端綁架甚至被判刑),那麼就不會有參與迫害的官員們內疚與不安,那麼,我們就會多一份心安,生活就會增加純淨與祥和,人就不會因一時糊塗而使自己蒙受終生的遺憾。當年在張志新的死亡判決書上簽字的省高院院長,待文革結束就以犯有嚴重之過而受挫,這就是他的終生遺憾。那時他大難臨頭了才知道就因為那個簽字成了當時政治的無辜犧牲品,可卻為時已晚。

而今,劉立濤和他的親友們及大法弟子不承認他有罪,不僅僅是為了澄清劉立濤無罪,更為了避免參與其中的所有執法官員因在判他為有罪中而成為真正的罪人,如果因此成為中共這次運動的替罪羊,那是他及所有大法弟子最不願意看到的。

今天我們把這些寫出來,只是希望與之相關的每個人能遠離災難。在中國的一次次運動中,當急先鋒的人,在運動過後也是犧牲品。(文革中被當時政治利用的800多名職業執行者,終究被拉到雲南秘密槍決;而在當前8年的迫害中,公、檢、法、司各級官員因參與迫害遭受惡報更比比皆是)這些事實都提醒我們要想遠離災難首先必須遠離與此相對應的行為,因為我們每個人的行為都在善惡有報的規則中受著制約,這就是人們常說的害人如害己,與人為善有如與己為善。

在持續了8年多的迫害中,大法弟子之所以堅持用各種方式向世人澄清事實真相,是為了喚回國人失去的良知,使國人時時保持清醒的頭腦,不為權勢所脅迫,用善念善行給大法弟子正義援助的同時,也為自己開創美好的未來,在未來的大淘汰中能留下來。

如果我們每一個世人、每一個司法界的執法官員,人人都多一份正義、多一份對社會、對人的責任感、多一份良知與善念,社會就會達到真正意義上的良性循環。

通過這件事情讓我們反思的是,在物慾橫流的世間,人不能被權欲沖昏頭腦。為了利益生存沒有錯,但要明辨是非後理智行事。「真善忍」制約著人的一切行為,是永恆不變的天理,迫害正信的結果可想而知。歷史上預言的今天正在這裏發生著,我們希望所有的人用善念良知,理智的對待眼前的一切,為自己選擇光明的未來。這就是我們今天要作這件事的真正目地。

附:就「兩高解釋」剖析其違憲之非法性

自1999年以來,中共對法輪功學員定罪依據是「兩高解釋」,以「兩高解釋」為基礎再作偷換概念的運用,便演繹出「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這便成為中共黨利用下的司法界判法輪功學員「有罪」慣用的非法條款。

所謂「邪教」一詞的由來與被利用形成「兩高解釋」本身違憲。1999年10月26日報載,江澤民接受法國《費加羅報》採訪後公布「法輪功是×教」。10月27日,人民日報特約評論員發表文章:《「法輪功」就是×教》的社論。10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同一天,媒體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兩高院關於《刑法》第300條的解釋」)。

有立法權的機構和法院都未對法輪功定性、定罪,按《憲法》規定,江澤民和人民日報特約評論員更無特權對法輪功定性定罪。稱法輪功是邪教的說法本身就是非法、無效的,那麼在此基礎上形成的任何解釋就成了無源之本。為了給法輪功學員定罪而草成的這套東西,與「文革」小組炮製整人的那一套是一路貨色,經不起推敲,更無法律效應可言。

《憲法》是高於一切的根本大法,任何法律法規或法律解釋及司法解釋均不得違反憲法本身的規定。而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沒有法律解釋權,僅有司法解釋權,凡違憲規定本身自始無效。《憲法》要保護人的信仰自由,法律只能調整人的行為,而不能處罰人的思想。法輪功學員對法輪功的信仰屬於思想自由範疇,人的思想不存在犯罪問題,信仰者沒有實施危害社會的實際行為,也就無犯罪可言。

按「兩高」解釋,只要誰下載編輯印刷複製有關法輪功的資料,不管是甚麼內容,不管有沒有危害社會的後果,不管對社會是否有好處,甚至複製「真善忍」三字,一律視為犯罪。其荒謬悖理不證自明。

「兩高」在這個問題上變成了中共任意鎮壓法輪功學員的法外工具,與「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相違背。

以「兩高解釋」作為對大法弟子的定罪原則,這本身違憲,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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