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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開中共邪惡勞教制度的運作黑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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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據明慧網報導:十一月二十一日,聯合國要求中共立即對法輪功學員受到酷刑虐待甚至被活摘器官的指控進行調查,並要求對參與迫害的責任人繩之以法。這是全世界最大的國際組織近幾年來第一次直接命令中共政權對其大範圍的迫害人權負責。聯合國反酷刑委員會的其他建議還包括:國家政黨(中共)應該立即採取措施禁止全國範圍內的酷刑和虐待;中共應該立即廢除所有形式的行政拘留,其中包括勞教;中共應當確保沒有人被關在任何秘密的拘留中心;中共應該廢除所有的禁止律師獨立性的法令,並調查所有對律師和原告的攻擊;中共應該立即採取措施調查所有恐嚇律師進行獨立操作的行為;中共應該採取所有可能的措施確保所有的犯人,包括那些人權犯,不會因為他們人權範圍內的行為而受到任何騷擾和酷刑對待,並確保對這些進行立即、公平和有效的調查。

由此可見,中共的勞教制度已經臭名遠揚於聯合國和世界各地,已經被聯合國注意,被列為應該廢除的制度。中共利用勞教制度迫害法輪功,已經嚴重的違背現行憲法、法律,是應該早已立即取締的邪惡專制制度。下面進一步揭開中共邪惡勞教制度的運作黑幕。

一、基層公安分局實施綁架,市級公安局決定非法勞教

中共在市地級城市設立所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由於勞教制度的違法性,這個機構應該是非法機構),實際上這個機構是個虛設空掛機構,掛名的主任一般是副市長,掛名的成員組成都是地級市各個部門的正職或副職,委員會的辦公室有的放在市司法局(市司法局監獄勞教工作管理處,實際上同時是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有的直接放在市公安局(市公安局法制處,實際上同時是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無論辦公室放在哪裏,實際上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是由市公安局法制處執行的。

非法勞教大法弟子時,當地縣區非法機構「610」指使縣區公安分局派出所綁架大法弟子,同時操控縣區公安分局的反邪教大隊、法制科及派出所聯合非法提審辦案,將非法提審的材料、手續以縣區分局的名義報市公安局法制處,由法制處直接決定非法勞教大法弟子,製作所謂的《勞動教養決定書》,最後蓋上一個沒有辦案人員的所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的公章。更為荒唐可笑的是,由於公安機關內部是聯網的,在基層派出所就可以打印出《勞動教養決定書》。這個過程實際上就是公安機關自己綁架人,自己決定非法勞教,用表面上好似這個勞教委的第三者的幌子掩蓋它們的卑鄙和無恥。 這種行為是一種集體職務違法犯罪行為,是一種當然無效行為。

更為耍流氓行為的是,在所謂的《勞動教養決定書》上還堂而皇之的寫著: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的六十日內,向某某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或某某省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覆議,或者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的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實際上省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一般是在省公安廳法制處內,行政覆議的路子也是在各級「610」的操控之下,連走形式都是非常困難的;而法院對法輪功的訴訟長期以來多數是口頭答覆不立案。對大法弟子非法勞教的法律救濟渠道幾乎是堵死的。

二、勞教制度的兩大運作機構:綁架和決定非法勞教的公安機關;非法關押勞教人員的勞教所

中共勞教制度游離於現代法律體系之外,是公安機關野蠻執法不受監督、勞教所違法犯罪不受追究的自留地。由於勞教制度的違法性,與勞教制度相應的機構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勞教所等都是現代法律體系之外,沒有合法依據存在的非法機構。事實上,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已經淪落成為公安機關辦理勞教人員時隨意穿戴的一張黑皮,隨意加蓋的一個黑章。目前,勞教所已經成為公安局非法操作關押行為的自留地和「610」任意迫害法輪功學員的黑窩。

(一)公安機關為甚麼熱衷於勞動教養?勞教所是公安機關違法不受監督的自留地;勞教所是公安機關賺錢發財的市場。

據對勞教所內關押的非法輪功勞教人員的初步考察,大約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員是沒有證據證明違法行為的,在公安機關抓人、在刑訊逼供無果後,公安機關為了掩蓋刑訊逼供違法行為、沒有證據錯抓為了臉面又不願意放人、為了賺錢發財完成勞教指標,最好的堂而皇之的處理辦法就是辦理勞動教養,勞教一個人可以向勞教所收取八百元以上;還可以向被勞教人員賣弄人情:勞教你是為了照顧你,勞教是輕度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是當人民內部矛盾從輕處理,如是公職人員還可以保留公職等等。當然,非法勞教法輪功人員,當地「610」要向勞教所交一定數量的錢,並且非法勞教法輪功人員被當作是政治任務,只要是有法輪功身份的就可以非法勞教,甚麼證據不證據並不重要,甚至於就是一個「煉」和「不煉」就可以決定是非法勞教還是回家。公安機關自己綁架大法弟子、自己決定非法勞教大法弟子的行為是一種集體職務違法犯罪行為,是一種當然無效行為。

由於勞教制度的違法性,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就是一個已經在法律上沒有了合法地位的非法機構。因此,《勞動教養決定書》就是一個沒有合法地位的非法機構製作的一個違法決定,就是一個當然的沒有任何法律效力的無效決定。事實上,公安機關也就是在辦完勞動教養後加蓋一下這個非法機構的黑章而已。這就是這個虛設空掛機構為公安機關的掩人耳目而存在的真正現實意義吧!

(二)公安機關作為中共爪牙、迫害大法弟子的馬前卒,對於綁架和決定非法勞教大法弟子已經不顧忌甚麼法律程序

在「610」的操控下,對於綁架和非法決定勞教大法弟子,公安機關已經不再顧忌違反法定程序,始終是利用野蠻的法律之外的流氓特權。比如對沒有違法行為的大法弟子先綁架後非法搜查找尋所謂證據;對合法、無罪的大法弟子也要用足所謂刑事拘留30天期;又比如先刑事拘留後非法勞教的這種廣泛存在的雙重處罰──先刑事處罰後行政處罰等等。

公安機關一到所謂敏感時期往往是對大法弟子先綁架,然後再去非法搜查尋找所謂證據。這種明目張膽的侵犯公民人權的違法辦案在全國比比皆是,隨時都在發生著。有時先綁架到非法機構洗腦班,有時直接綁架到看守所或行政拘留所。在這些綁架過程中大部份是不給大法弟子任何手續。

在始終沒有所謂證據的情況下,公安機關也往往是堅持非法關押不放人,沒有違法行為沒有所謂證據公安機關也往往非要用足所謂的30天拘留權,嚴重違背刑事訴訟法的立法精神,這是在曲解法律、濫用職權;最後不得不在絞盡腦汁迫害後以不構成犯罪為由無奈的放人。公安機關更為耍法律流氓的行為是,在不構成犯罪即無罪釋放的同時再非法勞教大法弟子。

先不談大法弟子的信仰和講真相行為都是合法的,僅在法律層面上,在法律程序上,先刑事拘留後非法勞教就違背了一個案件不得同時有兩個主體同時做出不同處理決定的法律原則。大部份大法弟子是在被公安局刑事拘留且以無罪釋放後又被非法勞教的。那麼,作為刑事案件,無罪而釋放就是對這起刑事案件的最終處理結果。因此,在刑事案件撤銷釋放的同時,大法弟子又被勞動教養的行政處罰是完全錯誤的。一個刑事案件進行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重複進行違反了法律原則,並且有兩個單位即公安局和勞教委(其實還是公安局)對同一事實重複處罰,先後作出不同處罰決定而又分別執行,是嚴重地濫用職權隨意處理案件。

更為嚴重的是大法弟子既未違法更未犯罪,在無辜遭到非法刑事拘留之後,又在刑事法律之外橫空出世非法勞教對其繼續進行迫害,實則為公安機關利用職務違法犯罪行為。

(三)中共的勞教所是邪惡勢力的黑窩,是違法犯罪的黑窩。

中共邪黨的勞教制度嚴重背離法治精神,違反憲法和其他基本法律,成為法治之外的一個毒瘤。作為實施勞教制度的勞教所,必然成為脫離法治、膨脹專製毒瘤的集聚地,監督機制形同虛設,成為法制的漏網之魚。這種無法無天的專制黑暗角落必然成為各種違法犯罪行為和事件嚴重泛濫的黑窩。對此,明慧網上已有大量報導,這裏僅簡列幾項:

第一,勞教所惡警無法無天,惡警所說所為「無論對錯必須絕對服從」,為自己樹立凌駕於人權之上的絕對權威。勞教所惡警迫害大法學員的重點是不轉化、寫聲明、看經文的大法學員。為阻止大法學員寫聲明、看經文,惡警們總是無視人權突然實施搜身行為,惡警豢養的打手們更是肆意妄為隨便搜身。

第二,勞教所濫用警械、暴力摧殘不轉化、寫聲明、看經文的大法學員,惡警們往往躲在隊部陰暗的角落裏摧殘學員的身體,教唆豢養的打手不斷暴打大法學員。前幾年勞教所為轉化大法學員曾設有死亡指標,打死算自殺。

第三,為迫害大法學員,勞教所的惡警們處心積慮、費盡心機出了多種花招迫害大法學員。對於不轉化的大法學員,惡警們隨心所欲的利用豢養的犯人打手實施封閉式嚴管,比如面壁、坐小凳、不讓睡覺少睡覺、限制吃、限制喝、限制上廁所等等野蠻流氓酷刑措施,在惡警的縱容操控下,打手們可以隨時隨地挑起事端打罵大法學員,甚至利用死人床、老虎凳、電警棍瘋狂迫害大法學員。

第四,惡警們嚴格限制大法學員打電話,隨便毀壞、扣發信件,嚴重侵犯大法學員通信自由權利。惡警們對不轉化和寫聲明的大法學員基本上不讓打電話,對於學員的寫信也是嚴厲檢查、經常扣發,甚至是銷毀;對於學員的來信大部份是拖一段時間發給,甚至扣押不發給。

第五,勞教所惡警的黑心與無德、無視勞動法的存在,直接造成比「黑磚窯」更淒慘的勞動迫害仍在全國各地勞教所繼續上演。大法學員長期生活待遇低賤,喝著碗底帶泥巴的菜湯,時不時的吃著蒸不熟的半生饅頭;實行歧視待遇,不允許嚴管學員進食堂,不允許加餐、買食品,甚至不讓嚴管學員吃飽。勞教所已經演變成濫用暴力、打架鬥毆、弱肉強食的黑社會性質的黑窩。

三、各級「610」非法組織是中共運用勞教制度瘋狂迫害大法弟子的幕前幕後真正操縱者

1999年,在中國剛剛修改憲法,將所謂「依法治國」納入憲法之時,一個畸形的、超越於一切法律之上的流氓犯罪團夥,堂而皇之的由當時的中國最高領導人宣布成立。這個成立於1999年6月10日的非法組織,對內簡稱「610辦公室」,全稱是「中共中央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

「610」是非法組織、流氓團夥,「610」的迫害行為是犯罪活動。原因如下:

(一)「610」本來只是個黨務機構,所以未經人民代表大會批准、未經國務院任命。它是邪黨惡首江澤民個人決定設立的一個臨時機構,授權人只是江澤民個人。然而從中央到地方,它都設有分支,隱蔽、依附在各級政法委內,是直接干預行政、司法的最大權力機構。這個獨立於公、檢、法之外的所謂「領導小組」的成立,恰恰說明法輪功學員的行為並沒有違反中國現有的法律,所以江要依靠這個「領導小組」,在法律之外處理。沒有經過任何法律程序、國家法律機構的認定,所以這個機構是違法的。

(二)「610」組織凌駕於公、檢、法、司等法律機構之上,隨意對法輪功學員綁架、拘留、勞教、判刑、加期,使法律部門的獨立行使職能的權力踐踏得毫無尊嚴;從根本上嘲弄著法律與人權。江氏是殺害中國人民的劊子手,而「610」就是他手下的屠刀,幹著殘害百姓的傷天害理的事。

「610辦公室」遍及全國城市、鄉村、機關學校。該機構從成立、組織結構、隸屬關係、運作和經費的各個方面都打破了中共和中國政府的現有構架,並有超出中國現有憲法和法律的權力和任意使用的資源。由於該「610辦公室」全面控制了所有與法輪功有關的事務,因而成了江澤民迫害法輪功的私人指揮系統和執行機構。這個不具任何法律依據的組織在性質上與納粹德國的「蓋世太保」和中國文化大革命時期的「文革小組」相似。

過去的9年多中,在以江澤民、羅幹、劉京、周永康為首及「610辦公室」的直接指揮下,中國的公、檢、法、監獄、勞教機構實際上已完全被劫持,成為聽命於江、羅、劉、周私人小集團的工具。

(三)參與迫害人民的「610」人員,即使是所謂的「奉命行事」,也擺脫不了走向最終可恥的下場,不會有一個能逃脫懲罰的。「610」的工作人員將來將要面對甚麼結果?對這一億多修煉的好人,誰給他們製造了苦難,誰就要去承擔,犯了多少罪,就承擔多少,這是一定的。善惡必報這是天理。

「二戰」期間,納粹分子可以不經過任何法律程序將任何人處死,戰後德國聯邦法院審查了那些黨衛隊中的同謀者,最後得出結論:依據當時刑法,他們的確有義務對希特勒加以抵制。 無獨有偶,今天「610」工作人員不也在執行著江澤民對法輪功「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的邪惡計劃嗎?而且同樣是不經任何法律程序,這些人員不也有義務依照法律對江澤民的惡行進行抵制嗎?

當法輪功在中國遭迫害時,全世界都在共同呼籲:停止迫害法輪功。歐洲議會、國際宗教協會、國際人權組織、聯合國等許多國際權威機構,美國、加拿大、法國等世界眾多國家領導人、官員、議員、科學家、知名人士等紛紛譴責江氏集團滅絕人性的殘酷迫害,並呼籲中國人民抵制和制止暴政。江澤民連續四屆被評為世界新聞界「十大公敵」。「大赦國際」組織評江澤民為「人權惡棍」。

(四)現實中的一例:2008年10月30日上午,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法院對法輪功學員劉景祿、孫麗香非法開庭。當地及北京的四位律師分別為兩人做無罪辯護。辯護律師在接受大紀元採訪時揭示了一個非常嚴重的普遍現象:對法輪功學員的所謂審判過程全面都是幕後的「610」一手操控的,法院完全聽命於「610」,嚴重干預司法公正。律師們指出專職迫害法輪功的「610」辦公室既不是立法、司法機關,也不是行政機關,是個凌駕於法律之上的非法組織。

對於流氓團夥打家劫舍,人人都不會猶豫的認定應當依法懲治。可是一旦流氓團夥拿著公俸、吃著皇糧、穿上制服,甚至住進紫禁城的時候,就該改口稱之為「人民公僕」,並對其惡行姑息麼?如果這樣,那麼我們又怎能保證不會有下一批無辜百姓受害呢?對邪惡的縱容,就是對善良的蹂躪,對公義的羞辱。善惡有報,這是天理,沒有人能夠逃脫。

今天,在所有的文明社會這一點已成為共識:就是當國家權力機關和當權者的行為不受法律制約的時候,它所帶來的危害遠遠超過社會上一般的犯罪,所帶來的災難甚至超過戰爭(例如,僅1957年反右,中共官方公布的死亡數字是55萬;而與此相比,朝鮮戰爭中國公開的陣亡數字為30萬)。人總是有私慾的,將掌握一切國家暴力機關的公權託付於不受法律制約的「人」,那麼這時候伴隨著野蠻的人禍災難的發生往往就是不可避免的。

四、中共勞教制度違反現行《憲法》及其它基本法律,是早就應該取締的邪惡專制制度

國內外許多有識之士紛紛提出,中共的勞教制度由於嚴重地違反了《憲法》、《立法法》、《行政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已經成為繼收容審查制度之後最應立即取締的一個邪惡的特權專制制度。勞教制度存在是違法的、勞教制度應當立即取締!

(一)違憲、違法的關於勞動教養的主要規定有:

1957年8月3日國務院公布實施的《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
1979年11月29日國務院公布施行的《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
1982年1月21日國務院國發[1982]17號文件轉發的《勞動教養試行辦法》。

(二)勞教制度違反了《憲法》、《立法法》、《行政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

《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而勞動教養不經正當的司法程序,僅由勞動教養委員會審查決定,事實上是由公安機關或黨政領導決定,就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最長達4年之久。

《立法法》第八條規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

《行政處罰法》第九條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第十條規定:「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等有關規定不是法律,屬於國務院規章,卻違法限制和剝奪人身自由;它的所謂規定同現行法律相衝突,而必然無效。《行政處罰法》的處罰種類中也不包括勞動教養;最嚴厲的行政處罰是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不得超過15天,可屬於行政處罰的勞動教養卻長達1-3年,甚至可延期為4年。這種限制人身自由既不通過法院判決又無法律依據,這是典型的違反法律、褻瀆法律。

本來《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實施,就應該是直接掐斷了勞教所勞教人員的源頭,關了勞教所的大門。《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可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實施,應該是已經從源頭上封了勞教所的大門,直接徹底否定了勞教制度。

1998年10月中國政府簽署了《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該公約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人人有權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確定的根據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剝奪自由。」第八條第三款規定:「任何人都不應被要求從事強迫或強制勞動。」長時間剝奪人身自由和強迫勞動的決定只有通過正當程序由法院作出判決,才符合國際人權保護的公約。

總之,按照《憲法》、《立法法》、《行政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及有關國際公約,唯有依照法律確定的根據和程序,才能限制和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而勞動教養的有關行政規定已經非常明顯的嚴重的違反了《憲法》第五條、第三十七條,《立法法》第八條,《行政處罰法》第十條及《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之規定。剝奪一個公民可長達三年的人身自由,對被剝奪人身自由者而言,是沒有任何可以陳述、申辯及聽證的程序。當一個勞教決定送到被處罰者手中時,即被送進勞教所。被剝奪自由後的被勞教者的所有救濟途徑都形同虛設。這在法治文明的社會裏是不可思議的事。現在包括警察在內的全體公民都已知曉勞教制度違反憲法、基本法律、違反現代法治文明的情勢下,勞教制度就應當立即依法取締。

(三)現行的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是一個環環相扣的整體,根本無勞動教養的落腳之處。

勞動教養是一種人身自由的處罰措施。但對於這種剝奪人身自由的嚴重處罰僅憑市級公安局的內部機構的一個勞動教養決定即可作出,既缺乏救濟機制又缺少監督機制,顯然程序上是有很大漏洞的。而根據《勞動教養試行辦法》卻可以將人押三年,顯然危害性更大。舉例來說三個人涉嫌共同傷害,主犯經審判被判一年有期徒刑,兩名從犯不夠刑事處罰,卻被勞動教養三年,多麼的荒唐!嚴打起來,抓到的人,即使根本無犯罪事實,也可以送勞動教養兩、三年。對於人身自由的限制和剝奪必須建立在憲法和法律的基礎上,並有一套嚴格程序去約束其實施。否則只能是國家權利的濫用和對公民自由的非法剝奪了。

可我們知道現行的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是一個環環相扣的整體。在人身自由的剝奪方面,行政處罰中最重的是行政拘留15天,對應的是刑罰中最輕的拘役15天,根本無勞動教養的落腳之處。且與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相衝突。作為公民的人身自由是憲法規定的最基本權利,勞動教養這種處罰形式已嚴重背離憲法精神而應立即依法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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