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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剛在琴斷口監獄情況危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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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三日】明慧網連續報導了湖北琴斷口監獄惡警將大法弟子周建剛迫害致高位截癱的罪行。目前,周建剛處於隨時有生命危險之中。最近,監獄又威脅他妻子在一份證明周建剛在監獄裏面生活的很好的東西上簽字,可能是為了矇騙海外來大陸調查的記者。惡人們還威脅周的妻子,不讓她與法輪功學員接觸。

周建剛,男,一九五九年六月十日生,家住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中山路396-5號。在修煉法輪功後,不僅使其身心受益,道德昇華,還使其原本已破裂的家庭開始變的和睦。一九九九年「七二零」法輪功被中共邪黨迫害後,因告訴人們法輪功真相,周建剛先後數次被非法抓捕、關押。二零零二年被非法判十年重刑,關押在湖北省琴斷口監獄。目前周建剛已被琴斷口監獄迫害致高位截癱近兩年半之久,除其眼睛和嘴能動以外,其它肢體部位已完全失去了知覺,生不如死。

事情發生在二零零六年三月十日,在琴斷口監獄搞的所謂「揭批」會上,被非法關押在四大隊的法輪功學員馮震、周建剛等僅說了一句「法輪大法好!」,便當即被遣送到監獄重管隊迫害。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已被戴上手銬、腳鐐的周建剛被迫面壁而立,獄政科惡警肖衛華(綽號:肖黑皮)、重管隊副指導員秦林(綽號:秦胖子)等對重管隊留用的事物犯(所謂管犯人的犯人)李敏、王忠華等說:「要修理修理他們(指周建剛和馮震)。」十一隊留用犯特意問了問:「打哪裏?打出了問題怎麼辦?」肖衛華狠狠的說:「除了腰子(指腎),別的地方都可以打。」於是,犯人們蜂擁而上,在周建剛的身後用重物對他進行猛烈的擊打,造成周建剛第六、七節頸椎粉碎性骨折,並當場昏死過去。主要打人兇手為監獄留用犯王忠華、朱勇和李敏。據目擊者說,那一天,周的頭、面部腫如水桶。

當日下午三點,周建剛先被送往武漢市第四醫院,該院見狀不願接受,後被轉送同濟醫院搶救,確診其兩節脊椎粉碎性骨折。僅幾天時間,治療費就花了三十多萬元,可想其被毒打的傷勢之重。另據目擊者透露:在醫院搶救時,發現周建剛背後和大腿都有寬度在二公分左右青紫色的淤傷。昏迷幾天後,周才逐漸清醒。

為了推卸責任、掩蓋事實真相,獄方威逼誘騙周的妻子在一份寫有「周建剛繫自己畏罪自殺」的材料上簽字、按手印。說:「如果按照監獄的要求做了,就放周建剛保外就醫,否則……」。事實上,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自傷自殘不得保外就醫」。周的妻子不知道這是監獄的陰謀,為了讓丈夫早日回家,就在這份材料上簽了字。監獄還要求周建剛妻子不能將其被毒打致殘的事情告訴其孩子和年邁的老父親(其母在周被迫害期間含冤去世),一個獄警還暗中唆使周建剛妻子離婚。

當周建剛及妻子在那個所謂「周建剛繫自己畏罪自殺」的材料上簽字後,監獄立即撕下了偽裝,馬上降低周建剛的伙食標準,並於二零零六年六月一日將周建剛轉移到洪山監獄醫院,從此不再讓家屬見面。在洪山監獄醫院期間,監獄還慘無人道的停止了對他的治療。此時周建剛每天只能吃一點流食,除了眼睛和嘴巴能動外,身體其它部位已沒有知覺,大小便失禁。由於是夏天,得不到必要的護理,周建剛身上長滿褥瘡,大的有碗口大。即使這樣,他們為了怕惡行敗露,至今仍不放人。

後來,由於海外媒體相繼揭露了周建剛被迫害的經過,湖北省琴斷口監獄在上級有關部門指使下,為了進一步封鎖信息,防止消息外泄,於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日又將已成高位截癱的周建剛押回琴斷口監獄,秘密單獨關押在監獄醫院的監護室內(有錄像二十四小時監控),還毫無人性的將他雙腳上繫上繩子。除了獄醫和幾個寫了保證不得洩露周建剛任何情況的犯人(專門用來看管周建剛的)外,不許任何人接近。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日琴斷口監獄將其餘非法關押在琴斷口監獄的法輪功學員全部秘密轉移到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監獄,唯獨只留下週建剛一個法輪功學員在此監獄內。

周建剛目前依然處於隨時有生命危險之中。最近,監獄又威脅周的妻子要她在一份假證明(證明周建剛在裏面生活得很好)上簽字。

為此,周建剛家屬和我們武漢市大法弟子呼籲 ,請海外真相調查委員會調查法輪功學員周建剛被武漢市琴斷口監獄迫害的事實真相。並向有關部門交涉,協助營救周建剛脫離險境。

附有關中國法律條文規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周建剛的身體屬於琴斷口監獄毒打致傷致殘,根本不是自傷自殘,完全符合保外就醫的條件,應立即無條件釋放,並無償提供治療;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章(刑事賠償)第一節(賠償範圍)第十五條之規定,琴斷口監獄還應對周建剛進行經濟賠償,並無條件承擔周建剛的所有醫療費用和生活費用,直至其痊癒。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和第二百四十八條,應對參與迫害的兇手以「故意傷害罪和虐待被監管人罪」 「並致人重傷造成殘疾」 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二款「司法工作人員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罪」 之規定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 之規定,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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