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請律師做無罪辯護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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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零九年一月二十六日】請律師之後,遇到一個問題。律師不太認可做無罪辯護,說司法廳有規定,不許為法輪功做無罪辯護。家屬也對做無罪辯護不積極,只求別讓親人受苦,還擔心同修在法庭上為自己做無罪辯護會招來更多麻煩。面對這種情況,大家經過學法切磋,認為要求律師做無罪辯護沒有錯,要想使家屬、律師接受無罪辯護,我們自己首先對這個問題要有一個清醒的認識。請律師營救同修的過程就是講真相、救眾生的過程,同時也是修煉自己、不斷提高的過程。

為甚麼必須要求律師做無罪辯護呢?

第一,我們根本就是無罪的。即便從常人社會的法律上講,我們也是無罪的,這一點李和平、王永航等職業律師已經寫文章說的很清楚了。從修煉角度上講,這場迫害是舊勢力藉口考驗大法弟子而安排的,本質是為私的目地,是對大法弟子修煉和救度眾生的干擾和破壞,是不能承認的,是我們要用正念徹底否定的。我們講真相救度世人所做的一切是在走大法弟子修煉的路,是師父肯定的,是在兌現我們的誓約,完成我們的史前大願,這是宇宙中最堂堂正正的事。過程中即便我們有執著,也不能成為舊勢力迫害的藉口,因為那是修煉人在修煉過程中的問題,是有師父在管的,通過學法就能認識和改正,不能被利用來干擾我們修煉和救度眾生。怎麼能讓常人來給大法弟子定罪呢?

第二,所謂的證據是沒有道義和法律依據的。律師往往會說公安搜到了書、傳單、光盤之類的東西,把這些當作所謂證據。其實他是按照上級司法部門給他們灌輸的思路和模式在考慮問題,本質上是和公安、檢察機關是一致的,根本沒有從法律、人權、信仰以及被迫害大法弟子的角度來看問題。我們不能跟著他的思路走,而應該跟他講清真相。我們的書、傳單、光盤等物品無論從內容上還是形式上都不存在對社會以及任何人的傷害,都是正當的合法的,因為我們修煉法輪功本來就是無罪的,從法律上講也是無罪的,我們用來修煉、講真相的東西是教人向善的,是傳播真相、救度世人的法器,而非所謂證據。

第三,我們是大法弟子,在救度眾生。擺正我們和律師的關係很重要,表面上是我們請律師幫助我們,實質上是我們在救度律師和所有參與案件的世人。如果我們不給他們講真相,他們很可能不明真相,甚至糊裏糊塗的參與到迫害大法弟子的事情中去,使自己生命的未來陷入危險境地。相反,如果他們能夠明白真相,不參與迫害大法弟子,那麼他們就有了得救的希望。假如他們還能夠為大法弟子做無罪辯護,這本身就是他們生命的榮耀,為他們的未來奠定了非常好的基礎,同時會影響和帶動其他世人,使更多人覺醒從而得救。

第四,眾生的覺醒靠我們持之以恆的正念。請律師、營救同修不是一下就能解決的事,需要反覆協調家屬,聯繫律師,從多角度講真相。有時出現的變化還會令人困惑,甚至失去信心。但是,同修們都很努力,都在從各個方面配合著在做,打電話、發短信、寄信、郵賀卡、發正念、收集資料、面對面講真相,而且都默默的主動的用心在堅持做著。我們認識到,無論出現甚麼樣的情況,我們必須清醒的認識到我們是誰,我們在幹甚麼,我們是大法弟子在救人,不被常人社會的表象所迷惑,堅定正念,「不信良知喚不回」(《濟世》)。眾生的表現是我們大法弟子的心的反映,我們持之以恆的正念正行一定能換來眾生的覺醒。

[修煉人之間的理性交流,通常只是個人當時修煉狀態中的認識,善意交流,共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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