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從善良小伙被冤判九年看中共迫害的違法性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二日】山東省濰坊市濰城區法輪功學員、善良小伙葛坤,在被非法囚禁一年零三個月之後,在二零零九年十月十八日上午八點半,被濰坊市寒亭區法院主審法官牟愛萍、審判員呂寶清、李紅非法判重刑九年。

一、事件背景和經過

在這個案例中,濰坊市公安局國保大隊不法警察,於二零零八年七月九日早六時,非法入室搶劫大宗私人財物,把葛坤從奎文區虞河路55號(大拖宿舍)暴力綁架,分別在位於濰坊市濰城區水庫路的濰坊市看守所,和距離濰坊市市區二十五公里遠的昌樂看守所對其非法拘禁。

以四十六歲的濰坊奎文區「國保」大隊警察谷志勇為首的「國保」警察,二零零八年七月在濰坊看守所,對葛坤施用「十字架」肉刑,並採用四、五天不讓睡覺的折磨,對其刑訊逼供;在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份提審時,不讓葛坤的親人送棉衣、羽絨服,讓只穿毛衣、毛褲的葛坤,在零下十六度的室外站著,凍他,在滴水成冰的天氣,往他身上潑涼水,使他頓時成了冰人,以此變相肉刑逼取口供。

在被非法拘禁的一年多裏,濰坊看守所和昌樂看守所不法警察,向濰坊市公安局「國保」大隊提供「十字架」肉刑刑具,並在葛坤絕食六天抗議迫害之後,對其暴力野蠻灌食,並在其身體被迫害的虛弱無力的情況下,強迫其做奴工,虐待被監管人。

在被非法拘禁期間,以谷志勇為首的「國保」涉案警察,瞎編亂造偽證,逼葛坤承認,陷害葛坤,強加罪名對葛坤造成誹謗,侮辱。

寒亭檢察院,在二零零九年一月五日,禁止葛坤的律師溫海波依法閱卷,後來又禁止葛坤的另一位律師吳江濤查閱全部卷宗,不許複印卷宗。

濰坊市寒亭區法院,在二零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對葛坤──一個善良的無辜者非法庭審,在法庭上,法官牟愛萍多次打斷吳江濤律師的辯護,不讓其說完。

濰坊市寒亭區法院,在二零零九年十月十八日,對無辜的葛坤二次開庭,對他非法判重刑九年。

從整個事件的經過和事實可以看出,參與此事的濰坊市寒亭區法院、濰坊檢察院、奎文檢察院、寒亭檢察院、奎文區公安分局、濰坊市公安局國保大隊等涉案司法人員,公然違背法律,執法犯法,其行為具備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非法搜查罪、綁架罪、搶劫罪、非法扣押物證、書證、刑訊逼供罪、虐待被監管人罪、非法拘禁罪、誣告陷害罪、誹謗罪、侮辱罪、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瀆職罪的犯罪特徵,是違法違憲的。

二、從冤判事件看迫害法輪功的違法性

下面對法輪功的合法性做一個簡單的回顧,並以法輪功學員葛坤被冤判為例,依照法律條文,逐條闡述迫害法輪功學員的違法性。

(一)、法輪功是合法的

(1)即使按照中國法律,法輪功也是合法的

法輪功自一九九二年傳出,一直在中國是合法群體。現行中國法律沒有一條法律條文規定法輪功是非法的。即使按照中國法律,法輪功也是合法的。

不僅如此,法輪功還在中國受到多次褒獎和讚譽。一九九二年十二月,法輪功創始人出席了在北京舉辦的東方健康博覽會。博覽會總顧問姜學貴教授說:「李洪志先生可以說是92年東方健康博覽會的一顆明星。我看到李老師為這次博覽創造了很多奇蹟:看到那些拄著拐棍,乘著輪椅和各種行動不便的病人,經李老師的調治,就能奇蹟般地站立行走了。我作為博覽會總顧問,負責地向大家推薦法輪功,我認為這個功法的確會給人們帶來健康的身體和新的精神風貌。」

一九九三年八月三十一日,中國公安部所屬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致信感謝法輪功創始人為全國第三屆見義勇為先進分子表彰大會代表免費治療。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一日,公安部主辦的《人民公安報》報導《法輪功為見義勇為先進分子提供康復治療》,稱「經調治後普遍收到了非常好的效果」。在一九九三年北京東方健康博覽會上,法輪功創始人榮獲博覽會最高獎項「邊緣科學進步獎」和大會「特別金獎」,以及「受群眾歡迎氣功師」稱號。

《大連日報》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七日刊登《無名老者默默奉獻》,報導一位名叫盛禮劍的古稀老人,利用一年時間,默默為村民修了4條路,全長約1100米,當人們問他是哪個單位、給多少錢時,老人說:「我是學法輪功的,為大夥兒做點好事不要錢」。

對於法輪功,早在一九九八年下半年,以喬石為首的部份全國人大離退休老幹部,對法輪功進行了詳細調查、研究,得出「法輪功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的結論,並於年底向江澤民為首的政治局提交了調查報告。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五日,當時國務院總理朱鎔基重申了國家不會干涉群眾煉功的政策。

(2)迫害法輪功沒有法律依據

《中國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人大是中國唯一具有制定法律的權力的機構。也就是說,「民政部」和「公安部」等其他職能部門和個人是無權立法的,其制定的規定是無法律效力的。中國的一切法律法規及其它形式的規定、通告、通知、政策等不得與《憲法》抵觸,如有抵觸,以《憲法》為準。

中國唯一具有立法權的人大從未制定法輪功非法的法律。

對法輪功的公開鎮壓,是從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開始的。是以「民政部」和「公安部」的名義宣布「取締法輪功組織」和「不准上訪」 的通告,這通報卻是在兩天之後的7月22日正式公布的。「民政部」、「公安部」是非制定法律部門,沒有權力發布這樣違憲、違法的公告,且這樣的通告正式成文的兩天之前發動大規模的迫害行動,說明這種迫害即使是行政手續都沒有履行,更不要說「依法取締」了。

在一九九九年十月九日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根本沒有提到法輪功。這說明「兩高」明白他們無權確定法輪功的性質。

同年十月三十日,在由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取締×教組織、防範和懲治×教活動的決定》中,並未提到法輪功,也就是說,這個能行使立法權、能對重大問題作出決定的國家權力機關沒有確定法輪功是×教。

(3)惡法非法

法律應以維護人間正義為己任。違背世間人們公認的真實、善良、寬容忍讓之人類普世價值,違背世間公理,違背全世界公認的人的基本權利的法律就是惡法。惡法非法。

法律不能成為為一己私利、打擊異議、迫害忠良、殘害人民的工具。不具有立法權的職能部門和個人出於私利,制定的所謂「法律、法規、規定、通知、通告、政策」等,如違背《憲法》規定的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等權利,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是違憲的、非法的。

(4)法輪功在世界各國都是合法的

法輪功不違背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法輪功在世界各國都是合法的。不僅如此,法輪功在世界各國都受到人們的廣泛的歡迎和稱讚。法輪功已洪傳世界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受到世界人民的愛戴和尊敬;給中國贏得巨大的國際聲譽。李洪志先生和法輪功對人類身心健康作出的傑出貢獻,獲得各國政府褒獎、支持議案信函超過2977項。自2000年起,李洪志先生連續四年被提名諾貝爾和平獎。法輪功主要著作《轉法輪》等已被譯成近30種語言並出版發行。所有法輪功的書籍和音象資料一直都可以從國際互聯網上免費下載。

(5)法輪功學員的權利受《聯合國人權宣言》保護

聯合國成立之後制定了許多人權和刑事司法文件,有些有法律強制力,特別是條約類文件,各成員國必須遵守。《聯合國人權宣言》是聯合國大會於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通過的(聯合國大會第217號決議,A/RES/217)。在通過《聯合國人權宣言》時,聯合國成員國已經取得了廣泛的一致意見,即人權應當以條約的法律形式確定下來,其中人權公約對於同意條款約束的國家將直接具有約束力。中國是《聯合國人權宣言》的締約國,應遵守《聯合國人權宣言》。

據《聯合國人權宣言》第三條:「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據《聯合國人權宣言》第五條:「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

據《聯合國人權宣言》第七條:「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並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受任何歧視。人人有權享受平等保護,以免受違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視行為以及煽動這種歧視的任何行為之害。

據《聯合國人權宣言》第九條:「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據《聯合國人權宣言》第十條:「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權由一個獨立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的和公開的審訊,以確定他的權利和義務並判定對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據《聯合國人權宣言》第十八條:「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教義、實踐、禮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據《聯合國人權宣言》第十九條:「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據《聯合國人權宣言》第二十條:「(一) 人人有權享有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二) 任何人不得迫使隸屬於某一團體。」

依照《聯合國人權宣言》,每個人都享有生存、信仰、集會的權利,每個人都不應該遭受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權利受《聯合國人權宣言》保護。

(二)、具有法輪功學員的身份是合法的

具有法輪功學員的身份並不違法,是合法的。不能以身份定罪。比如,某工廠的工人,雖然具有某工廠成員的身份,具有工人的身份,不能對其定罪。只有其觸犯刑律時,對其按照法律審判才是合法的。即使其觸犯刑律,也不能對其他具有同樣身份的工人定罪。更不能因為某工廠被捏造偽證誹謗陷害,被強加負面含義,而因該工廠成員具有該工廠工人的身份被定罪。

對一個守法的合法的好工廠散布謊言、捏造偽證、誹謗陷害,是違法的。對一個守法的合法的好工人以身份定罪,或捏造偽證、誹謗陷害,是違法犯罪行為。

當事人葛坤具有法輪功學員的身份是合法的,不能因其具有法輪功學員的身份對其定罪。

(三)、法輪功學員按照「真、善、忍」做一個更好的人的行為是合法的

據《中國憲法》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據《中華憲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法輪功學員信仰「真、善、忍」,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做一個更好的人是合法的。法輪功學員即使有以下行為,如:依法維護自己合法權利,捍衛自己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不受侵犯,講述事實真相,抵制對自己的暴力迫害,制止對其他同胞的虐待、殺戮,此類行為也是合法的。

從犯罪構成的「主體」、「危害行為」、「客體三要件」(或按照新理論的「犯罪客觀要件」、「犯罪主體要件」和「犯罪主觀要件」)上講,法輪功學員葛坤既沒有危害別人的行為(即:「危害行為」,或稱「犯罪客觀要件」),也沒有誰(即:「客體」)因為葛坤而受到侵害,葛坤也沒有侵害別人的主觀想法(即:「犯罪主觀要件」),即缺乏「危害行為」、「客體」,缺乏「犯罪主觀要件」,不構成犯罪,是無罪的,不違反法律,是合法的。

法輪功學員葛坤少言寡語,為人誠實,單純善良,凡是認識他的父老鄉親都認為這個孩子太好了。他不管在哪裏打工,從不計較利益,人人都誇他好,哪個老闆都對他讚不絕口。

當事人葛坤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做一個更好的人的行為是合法的。葛坤合法打工,過正常生活,按照「真、善、忍」的標準與人為善、不計較利益,社會因為有更多這樣的好人而更加安定,不但不違法任何法律,而且是有利於社會的合法行為。

(四)、對合法行為的一切迫害是非法的

法輪功學員完全是合法的,對無辜的善良的法輪功學員的迫害就是非法的、非正義的。不僅如此,殘害善良、肉刑折磨,從道義上講是罪惡的;從法律上講,由於觸犯了刑律,是知法犯法的違憲違法的犯罪。

(五)、即使按照中國法律,對法輪功學員葛坤的迫害也是違法違憲的犯罪行為

在此迫害事件中,濰坊市寒亭區法院和濰坊國保大隊及其上級涉案人員的違法犯罪事實如下。

(1)、非法搜查罪

據《中國憲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式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據《中國憲法》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住宅。」

據《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據《中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據《中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零六條:「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執行搜查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零九條:「搜查的情況應當製作《搜查筆錄》,由偵查人員、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不在現場,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偵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事實上受害人葛坤在二零零八年七月九日早六時,被濰坊市國保大隊不法警察,在濰坊市奎文區大拖宿舍綁架的時候,警察並未出示《搜查證》,未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未在24小時內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其親屬,侵犯受害人人身自由。

受害人葛坤在二零零八年七月九日被綁架當天就被送進位於濰坊市濰城區水庫路的濰坊市看守所。

從整個過程中可以看出,濰坊市國保大隊警察的行為完全違反了辦案程序,違反《中國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和《中國憲法》,具備非法搜查罪的特徵,構成了非法搜查罪,是違法違憲的。

(2)、綁架罪

據《中國憲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式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據《中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以勒索財物為目地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受害人葛坤在二零零八年七月九日早六時,被濰坊市國保大隊不法警察,在濰坊市奎文區大拖宿舍綁架到位於濰坊市濰城區水庫路的濰坊市看守所,其親人要為其向看守所交納所謂「生活費」。

從上述事實可以看出,濰坊市國保大隊警察及其上級的行為違反了《中國憲法》、《中國刑法》,是違法違憲的,具有綁架罪嫌疑。

(3)、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據《中國憲法》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住宅。」

據《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濰坊市國保大隊不法警察,在二零零八年七月九日早六時,未經住宅主人同意而又沒有法律根據,又不依法定程序,故意非法強行闖入他人(葛坤)住宅,經要求退出而無理拒不退出他人住宅,把受害人葛坤綁架,嚴重妨礙了他人居住安全與生活安寧,從上述事實可以看出,其行為符合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的特徵,具有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的嫌疑。

(4)、搶劫罪

據《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據《中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二零零八年七月九日早六時,濰坊市國保大隊不法警察在沒有葛坤家人在場的情況下,把他住處的台式電腦(他父親繪圖用的)、手機、數碼相機、他母親的首飾、工資卡、基金卡一張、存摺二張……共計價值三萬五千元的私人財物搶劫一空,現場被翻的一片狼藉。

從整個過程中可以看出,濰坊市公安局國保大隊不法警察的行為具備搶劫罪的特徵,涉嫌搶劫罪。

(5)、非法扣押物證、書證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在勘驗、搜查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物品和文件,應當扣押;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對於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損毀。」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五)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

現已查實受害人葛坤住處被搶走的財產包括:台式電腦(他父親繪圖用的)、手機、數碼相機、他母親的首飾、工資卡、基金卡一張、存摺二張……共計價值三萬五千元。他母親的首飾、現金、工資卡、基金卡一張、存摺二張等明顯與本案無關的私人財物一直拖著不給;他父親繪圖用的電腦、手機、家用數碼相機等與本案無關的私人財物也一直拖著不給。

不法警察搶走並扣留以上財物的目地就是把扣留的東西作為「證據」而據為己有,從上述事實可以看出,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是違法的。

(6)、刑訊逼供罪

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八十一條 訊問的時候,應當認真聽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嚴禁刑訊逼供或者使用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獲取供述。」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條,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四)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

據《中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據《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

據《中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於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

據《中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

據《中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據《中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並且經過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以四十六歲的濰坊奎文區國保大隊警察谷志勇為首的濰坊國保大隊涉案警察,夥同濰坊看守所涉案警察、昌樂看守所涉案警察等司法人員,利用職權,對葛坤故意使用肉刑,並使用變相肉刑。

涉案警察,在二零零八年七月份,施行暴力捆綁、採取六天六夜「十字架」肉刑,直接傷害受害人葛坤人身,使他痛得死去活來。並採取連續熬夜四、五天不讓睡覺,強迫他坐在鐵椅子上四晝夜連續不斷提審。普通人連續無晝夜不睡覺會有生命危險。警察自己也承認這是違法的,但還是這樣野蠻的對待。

「十字架」肉刑詳情如下,葛坤被整整六天六夜綁銬在鋼筋鐵管支撐的「十字架」上,兩手伸直、被用牛皮帶緊緊銬住,兩腳並攏、也被緊緊銬住,整個身體被擱在兩根一點五釐米的鋼筋上,兩根鋼筋的間距約十釐米,全身只有頭部可以活動,胳膊腿、腰背等全身都疼痛難忍;葛坤背、腰被鋼筋硌得疼得死去活來。「十字架」下來的時候,整個人都不會動了,需要幾個人抬下來,整個腳不能走路,生活不能自理。「十字架」酷刑,一般人一天就受不了了,頂多三天就到極限了,葛坤人很瘦,警察卻把身體單薄的葛坤,固定在「十字架」上六天六夜。

涉案警察,在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份,在零下十六度的低溫下讓受害人只穿毛衣毛褲在室外凍,罰站,在滴水成冰的天氣,往受害人身上潑涼水,使受害人凍成冰人。

從上述事實可以看出,涉案警察,折磨受害人肉體、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逼取口供,強迫其承認強加的偽證,造成葛坤的精神和身體受到極大摧殘和傷害,臉色焦黃、虛腫、渾身無力,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使被害人被非法判九年冤獄,造成重大冤案,符合刑訊逼供罪的特徵,構成刑訊逼供罪。

(7)、虐待被監管人罪

據《中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據《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濰坊市看守所監管人員,協同濰坊國保大隊警察,對被監管人葛坤進行體罰虐待,施用「十字架」肉刑,捆綁六天六夜,侮辱人格,進行精神折磨,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葛坤在濰坊看守所絕食六天後,被涉案警察拉去強制暴力灌食,被綁在「十字架」上六天六夜,被長時間不讓睡覺,被強制罰站,在零下十六度下被凍,被往身上潑涼水。葛坤被折磨的兩眼通紅,樹脂眼鏡都被打碎了。葛坤每天被強制長時間奴役,被強迫做奴工,不准休息。情節嚴重。從上述事實可以看出,其行為具備虐待被監管人罪的特徵,涉嫌構成虐待被監管人罪。

(8)、非法拘禁罪

據《中國憲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據《中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為犯罪處理:(1)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非法拘禁無辜群眾,造成惡劣影響的:(2)非法拘禁他人,並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3)多次大量非法拘禁他人,或非法拘禁多人,或非法拘禁時間較長的;(4)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精神失常或自殺的:(5)非法拘禁,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非法剝奪他人身體自由的行為,這裏的「他人」沒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錯誤或有一般違法行為的人,還可以是犯罪嫌疑人。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的身體自由,凡符合這一特徵的均應認定為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罪,如非法逮捕、拘留、監禁、扣押、綁架,辦封閉式「學習班」、「隔離審查」等等均是非法剝奪人身自由。

以四十六歲的濰坊奎文區國保大隊警察谷志勇為首的濰坊國保大隊警察,夥同濰坊看守所警察、昌樂看守所警察,把受害人葛坤──一個善良的好人,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情況下,任意非法拘禁在濰坊市看守所、昌樂看守所,以暴力、脅迫方法拘禁他人,發現不應拘捕時,借故不予釋放,繼續羈押,非法剝奪人身自由,是在執法犯法,從上述事實可以看出,其行為具備非法拘禁罪的特徵,構成非法拘禁罪。

(9)、誣告陷害罪

據《中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據《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在受害人葛坤被非法囚禁的一年多裏,以四十六歲的濰坊奎文區國保大隊警察谷志勇為首的國保警察,在葛坤家的電腦上大做文章,施盡了招數迫害他,瞎編亂造所謂的證據,逼迫葛坤承認,非法暴力取證,用暴力肉刑逼迫葛坤承認強加的偽證,捏造偽證陷害葛坤,意圖使葛坤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使無辜者的名譽受到損害,導致葛坤被冤判九年重刑,從上述事實可以看出,其行為具備誣告陷害罪的特徵,構成誣告陷害罪。

(10)、非法起訴

據《中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份,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檢察院的主要職責之一是「對於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對是否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並對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審查」。

從以上的事實可以證明,受害人葛坤作為當事人,犯罪事實無,所謂的證據不真,根本不應該被檢察院審查立案。檢察院應當追究非法搜查、刑訊逼供、非法拘禁、編造偽證等從事非法偵查活動的濰坊市公安局及國保大隊的不法警察的罪行,但卻與執法犯法的濰坊市公安局及國保大隊的不法警察沆瀣一氣,迫害善良,枉法瀆職,從上述事實可以看出,其行為違法了《中國刑事訴訟法》,是違法的。

(11)、非法阻撓律師參與和辯護

據《中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據《中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據《中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葛坤的爸媽先請了北京維權律師溫海波為葛坤做無罪辯護。二零零九年一月五日,葛坤的律師溫海波去寒亭檢察院閱卷,寒亭檢察院說案捲到了法院才讓看卷,阻攔、禁止律師查閱、摘抄、複製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二零零九年五月底溫海波被司法部扣押律師證,直到開庭也沒發下來。

葛坤的親人只好又找了北京鑫諾律師事務所的吳江濤律師為葛坤辯護。吳江濤律師去寒亭檢察院閱卷,寒亭檢察院也只給看了一點,其它不讓看,不許複印,只抄了點。在法庭上,法官多次打斷吳江濤律師的辯護,不讓其說完。

司法部非法扣押溫海波律師證,阻止律師介入案件;寒亭檢察院公然違背法律,阻止律師介入案件,禁止律師溫海波依法查看卷宗,阻撓律師吳江濤依法查看全部卷宗,禁止律師吳江濤依法複印卷宗。寒亭法院在庭審辯護時,在法庭上多次打斷吳江濤律師的辯護,阻撓律師依法辯護。從上述事實可以看出,其行為違反了《中國刑事訴訟法》,是違法的。

(12)、誹謗罪

據《中國憲法》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據《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濰坊不法警察和司法人員及其上級故意捏造並散布虛構的罪名,貶損受害人葛坤──一個人人稱讚的好人的人格,破壞其名譽,情節嚴重,從上述事實可以看出,其行為具備誹謗罪的特徵,具有誹謗罪嫌疑。

(13)、侮辱罪

據《中國憲法》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據《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濰坊不法警察和司法人員及其上級使用暴力並以其他方法,公然貶損受害人葛坤的人格,破壞其名譽,造成受害人葛坤──一個人人稱讚的好人,被冤判九年重刑,對其法輪功學員的身份強加、暗示負面含義錯導民眾,使受害人葛坤社會地位、聲望受損,使其不能得到社會的尊重,使其品德、才幹、信譽得不到正確的社會評價,情節嚴重,從上述事實可以看出,其行為具備侮辱罪的特徵,具有侮辱罪嫌疑。

(14)、非法剝奪受教育權利

據《中國憲法》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受害人葛坤原所在學校對葛坤──一個人人稱讚的好學生、好孩子非法開除學籍,非法剝奪他人受教育權利,是違法違憲的。

(15)、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罪

據《中國憲法》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據《中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輪功沒有組織,不是宗教。法輪功屬於信仰範疇,公民有信仰法輪功的自由和權利。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不信仰法輪功,不得歧視信仰法輪功的公民,不得以信仰定罪。

法律只對行為定罪,不對思想定罪。

濰坊不法警察和司法人員及其上級,只因受害人葛坤具有法輪功學員的身份,在其合法打工過上正常安定生活的時候,在二零零八年七月九日,把葛坤從住處劫持到濰坊看守所,並在二零零九年十月十八日對其判九年冤獄,以信仰定罪,是違法違憲的。

(16)、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

據《中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據《中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貪贓枉法,有前兩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濰坊市寒亭區法院偽主審法官牟愛萍,審判員呂寶清、李紅,在二零零九年十月十八日上午,對法輪功學員、受害人葛坤──一個信仰「真、善、忍」的合法無罪的好人,非法開庭,非法冤判重刑九年,濫用職權、枉法瀆職,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造成重大冤案,情節嚴重,違反了《中國刑法》,具有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的特徵,是違法的。

(17)、瀆職罪

據《中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據《中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濰坊市寒亭區法院偽主審法官牟愛萍,審判員呂寶清、李紅,在二零零九年十月十八日上午,對法輪功學員、受害人葛坤──一個信仰「真、善、忍」的合法無罪的好人,非法開庭,非法冤判重刑九年,濫用職權、枉法瀆職,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造成重大冤案,情節嚴重,違反了《中國刑法》,具有瀆職罪的特徵,是違法的。

綜合上述分析,事實證明,參與此事的濰坊市寒亭區法院、濰坊檢察院、奎文檢察院、寒亭檢察院、奎文區公安分局、濰坊市公安局國保大隊等涉案司法人員,公然違背法律,執法犯法,其行為涉嫌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非法搜查罪、綁架罪、搶劫罪、非法扣押物證、書證、刑訊逼供罪、虐待被監管人罪、非法拘禁罪、誣告陷害罪、誹謗罪、侮辱罪、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等,共涉嫌違法犯罪至少十七項,是違法違憲的。

(六)、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必須賠償

據《中國憲法》第四十一條:「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據《中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  訴訟參與人對於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這次葛坤被綁架,他爸媽整日吃不下飯、睡不著覺,掛念他。葛坤的爸爸犯了高血壓、心臟病,葛坤的媽媽曾經在山東王村勞教所被迫害得血壓高,犯心臟病,半身麻木,一直未好,葛坤不在身邊,他的爸爸媽媽只好互相照顧。他的許多親朋好友都在為他奔波,因為他們都知道葛坤是個很好的孩子。葛坤被枉判九年冤獄,給他本人和他爸媽造成很大痛苦。對葛坤及其他法輪功學員的迫害應該立刻得到糾正、停止和賠償。

綜上所述,對信仰「真、善、忍」的善良的法輪功學員的迫害是違法違憲的犯罪行為。信仰法輪功合法,迫害法輪功有罪。

對法輪功的這場迫害,不但傷害了無數向善的法輪功學員及其家庭,也把許多司法人員拖入違反法律的深淵,成為迫害政策的犧牲品和替罪羊,使涉案司法人員,在有意或無知中,為這場毫無意義的迫害,背負了道義和法律的責任,也成了受害者。

冤判和迫害,傷了廣大守法向善的民眾的心,辜負了民眾對法律的信任,也損害了司法公正和法律的尊嚴。

冤判和迫害,讓更多的民眾看清了濰坊不法警察和被稱作法官的人執法犯法的事實真相,看清了迫害法輪功的違法性,勢必使更多民眾不願再與這個殘害中華兒女的邪黨為伍,而這場凌駕於法律之上的對法輪功的迫害也必將在越來越多的民眾的覺醒中結束。

希望有良知的濰坊司法人員及其上級涉案人員了解事實真相,認清迫害法輪功學員的違法性,善待葛坤和所有法輪功學員,糾正對葛坤及其他法輪功學員的冤判和迫害,停止對法輪功的迫害。希望善良的人們,伸出援手,幫助葛坤和所有無辜的法輪功學員早日回到親人身邊,您為制止這場迫害所做的每一樁善行都會被歷史銘記,更會有美好未來。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