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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稅所所長被非法判刑十年 要求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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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二日】(明慧網通訊員黑龍江報導)2008年6月23日上午9時,黑龍江省寶清縣小城子鎮地稅所所長、法輪功學員劉俊忠正在單位辦公,被寶清國保大隊強剛、杜福祥等人綁架到寶清縣公安局,之後被枉判有期徒刑十年,現在被關押在佳木斯監獄。

劉俊忠是一個大家公認的好人。他樂於助人,行為端正,不佔便宜,淡泊名利,工作敬業。只因他不放棄信仰「真、善、忍」而遭到非法關押。以下是劉俊忠要求無罪釋放的申訴書。

申訴書

申訴人:本人劉俊忠,男,1964年生於黑龍江省寶清縣,漢族,職業,寶清縣小城子鎮地稅所所長。

申訴人對人民法院(2008)年清刑初字第123號刑事判決書,現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撤銷判決書,改判申訴人劉俊忠無罪,對申訴人給予國家賠償,對違法法官依法給予追究處罰。

事實與理由如下:

2008年6月23日上午9時我正在單位辦公,被寶清國保大隊強剛、杜福祥等人綁架到寶清縣公安局。

雙鴨山法院判決結果:利用××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申訴人認為以上判決存在以下問題:

一、修煉法輪功是合法的,而禁止才是違法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 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法輪功學員是享有信仰自由的基本人權的,如果禁止學煉法輪功,不但違背憲法,而且還會背棄1998年10月中國政府加入的《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盟約》的。也就是說,不論是行政命令還是立法禁止都是違法的。

二、行為事實不違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法庭判決所認定的事實不能作為犯罪事實來定我有罪,不論我出資多少,購買電腦、打印機和電腦耗材多少,傳單資料多少等等所謂證據、證言、證人再多,並不能說明我有罪。

三、犯罪條件不成立,犯罪行為也就不能成立

依據法律基本常識,所有接到我的傳單的人,並未因此而被傷害,沒有成為被害人。既然沒有被害人,那麼將本人作為被告人也就不能成立。構成犯罪條件的四要件,任何一件都不成立。作為法律界的常識性知識,每個司法工作者都明白四要件不成立,那麼犯罪也就不能成立。比如,信仰佛教、道教、基督教等宗教團體的信仰者散發傳單、書籍、光碟,共產黨員宣傳共產黨的方針政策、共產主義思想以及其它社會團體、單位組織、行政工作宣傳等行為性質是相同的,都應受到法律的平等對待,即保護或懲罰。

四、判決依據中均未有法輪功,因而不能定人有罪

判決所依據的《刑法》第300條、《兩高的司法解釋》及人大通過的《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中都沒提到法輪功,也就是說自1999年以來,刑法經過多次修改完善,人大始終就沒有將法輪功通過立法行式定為邪教,此外2005年,公安部文件認定的十四種宗教為邪教,也沒有法輪功,這些都證明了法輪功的合法性。最重要的是,法輪功信仰「真、善、忍」,處處做好人,與邪教毫無關係,本人的信仰行為也就是無罪的。

五、罪名與事實行為不真實

判決定我破壞法律實施罪, 可事實上我並沒有破壞到任何一個政府部門及任何一部法律、行政法規條款的實施,因此,所定罪純屬子虛烏有。

六、禁止不但違法而且是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 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及《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二百四十八條的有關規定,剝奪信仰是犯罪(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罪)、非法庭審是犯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強迫學員生產奴工產品也是犯罪(虐待被監管人員罪)。

法輪功自1992年傳出至今二十來年的時間裏,法輪功書籍被翻譯成三十多種語言文字,榮獲世界各國褒獎上千項。現今,大法已弘傳100個國家和地區,在這些國家和地區,人們可以公開學法煉功,並且是合法修煉的。而在當今的中國,法輪功學員卻因為堅持自己的信仰 ,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按真、善、忍做一個好人而遭到嚴酷的迫害,有的因此失去家庭、失去自由……,甚至失去寶貴的生命。儘管如此,法輪功學員仍然採用和平、理性的方式,堅持不懈的向世人、向迫害他們的執法人員等等講述著法輪功是甚麼,法輪功學員是甚麼樣的人,政府為甚麼迫害法輪功。他們沒有任何政治目的,沒有政治訴求,只是讓人們了解真相,讓政府還師父和大法一個清白,還法輪功學員一個合法的修煉環境,早日結束這場「文革式」的迫害。

可是個別人卻在獎金官位等私利面前 ,利令智昏,喪心病狂,無端加大迫害,助紂為虐,不能伸張正義,維護法律的尊言。奉勸那些迫害法輪功學員的人,趕快停止一切迫害行為,回頭是岸,不要做邪黨的陪葬品,自毀前程,給自己和家人造成永遠無法彌補的損失。請珍惜法輪大法救度眾生的萬古機緣!

我從沒反對誰,或幹過甚麼違法亂紀的事,無辜把我關進監獄,給我及家人造成了極大的傷害 ,孩子在上學,父母年事已高,他們怎麼忍受,在這樣的環境下,我的身體何以堪受?所以不僅是我一人受傷害,也傷害了更多的人呀,現在不是講和諧嗎?把一個正常工作的人抓起來,影響了單位的正常工作,影響家人的正常生活,這樣的結果帶來的結果只能是很負面的,也只能帶來不和諧的因素。

我本是修心向善,兢兢業業工作的人,現被非法關押,故向有關部門強烈呼籲,希望能秉持法律、道義的公正,妥善解決我所遭遇的問題,使我能平衡、正常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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