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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教師被迫害 工資被扣三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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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明慧網通訊員廣東報導)廣東茂名市茂港區山和中學教師何灩華,修煉法輪功、信仰「真善忍」,曾遭酷刑折磨、非法勞教、被非法關押至洗腦班等迫害。何灩華不配合專事迫害法輪功的非法機構「六一零」惡徒的要求,拒絕寫放棄信仰的「轉化書」,三年多來得不到分文工資,僅靠微薄的積蓄和做家教維持生活。

何灩華自小體弱多病,修煉法輪功後身心健康。畢業後在茂港區羊角鎮山和中學任畢業班化學老師十多年。多年來她的教學很受學生歡迎,也得到領導、同事們的肯定和好評。前校長曾親自打電話給何灩華說,她符合優秀老師的條件,但因她修煉法輪功,不敢給她這個頭銜,怕人告狀。

零八年北京奧運前的五月,何灩華在學校運動場看學生中考體育加試,被鎮政府專管迫害法輪功的惡徒當著眾多師生的面綁架,關進了洗腦班。面對何灩華的質問,他們說要開奧運了,是倪振雄點名要抓她的(倪振雄是茂名市原公安局長、政法委書記,已遭報入獄)。「六一零」惡徒不顧何灩華提出的先放她回校,「給畢業班學生上完最後的三十來天的課程」的要求,逼她寫誹謗法輪功、放棄修煉的「三書」,她煉功還毆打她。何灩華被非法關押了四個多月。

茂名「六一零」還越權在零八年六月份命她所在的學校停發她的工資。這一停,三年多過去了,至今仍然分文不給她,特別是,她回到學校後還被限制行動自由,三個月內出門必須要「請假」,節假日都不例外,還叫囂著要開除她的教職。不得已,何灩華在二零零八年底離開了學校。而後「六一零」惡徒又假冒教育局之名到她的親屬、親戚家騷擾,欺騙說要叫何老師回校上課。

二零一零年新年開學,當何灩華回校工作時,「六一零」卻指使學校讓她做清潔工,幹雜活,仍不給她發分文工資,她在學校的水電費等還得自己另外賺錢交付。何灩華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自己的勞動所得,曾多次奔走於各有關部門。他們原是互相推諉,說是區委不批,又說有人不肯發零八年那部份工資給她,要區委開會討論,又講是「六一零」這邊擅自停發她的工資的,恢復工資卻要區委決定,而區長開會又不肯討論此事等等,理由多多。就這樣無辜的何老師至今連一點生活費都拿不到。

其間,有人安慰何灩華說:現「六一零」、教育局等都同意了,會發工資的。可三年多過去了,還要讓她等多久?同事取笑何說:「我看你到我媽這把年紀也打不贏這官司(同事的媽比何灩華大三、四十歲)」。學校的某領導提醒何灩華得找熟人、找後門才好辦事。

信仰法輪功是合法的,中共迫害法輪功才是有罪的。難道還要連基本生活費用都沒有的何老師去借錢或貸款送禮給這些黨官們,她才能得到自己的勞動所得嗎?

在此提醒所有參與迫害者:迫害法輪功是江澤民和中共的違法行為,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是違反憲法的犯罪行為,那麼各級執行者,特別是直接執行者,也必須要承擔各自的法律責任,這是逃脫不了的。

附錄:就何灩華被迫害案分析邪黨人員所觸犯的法律

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罪:刑法251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條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本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濫用職權罪:刑法397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濫用職權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勞教、非法停工作、工資屬此罪)

敲詐勒索罪: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他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索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刑法規定,敲詐勒索數額較大的才成立本罪,數額較大以1000元──3000元為起點。刑法274條規定,犯敲詐勒索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有其它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以1──3萬元為起點。(法輪功被迫害後,何灩華依法上訪,電白縣「六一零」勒索了學校一萬元,校長就將這錢轉嫁到何灩華身上。電白縣「六一零」的張惠芬(音)在北京搶去何灩華身上的錢和新買的電話卡,沒給任何收據。)

非法搜查罪:刑法245條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2000年何灩華上訪後,校長等人撬門去搜她的宿舍。)

侮辱罪,誹謗罪:刑法246條規定,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何灩華曾多次被當作詆毀法輪功的例子在教育界宣傳。而且還被寫入誹謗法輪功的書人手一本的發給當時電白縣的全體師生。)

故意傷害罪:刑法234條規定,犯一般傷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此外,相關部門侵犯和剝奪公民勞動的權利,而相關部門收到何灩華的申訴信四個多月也不解決問題,還犯了瀆職罪。

所有對法輪功的迫害還犯了剝奪言論自由和上訪權利罪。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第19條、21、22條的規定,違反中國憲法第35條和《信訪條例》的有關規定,剝奪人民群眾言論自由的權利和上訪的權利。

勸那些還在繼續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人和那些因受中共欺騙而誤解或仇恨法輪功的人們,認真的去深思和反省,千萬不要在這場對法輪功的迫害結束時成為中共的替罪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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