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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各地前期迫害案例彙編(2011年9月15日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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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 天津市法輪功學員田淑榮遭受的迫害

  • 河北蔚縣代王城鎮劉貴明受到的迫害

  • 中共村長:你敢給他種地,把你也抓起來

  • 山東棲霞市唐家泊鎮教師李愛華遭迫害經歷

  • 天津市法輪功學員田淑榮遭受的迫害

    天津市大港區法輪功學員田淑榮,女,67歲,在一九九六年煉法輪功後,身體健康、家庭和睦。在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江澤民流氓集團迫害法輪功後,她遭受非法拘留一個月,勞教二年,勒索罰款等迫害。

    九九年十二月間,田淑榮去北京上訪,在天安門前被便衣警察野蠻綁架送到天安門派出所。晚上被本地派出所接回,派出所還向家裏索要了500元錢,沒有收據。到了派出所由姓徐的片警做了筆錄,當晚9點多鐘送到大港拘留所,那裏非法關押了許多法輪功學員,起早貪黑的做奴工挑豆子。田淑榮被非法拘留一個月放回家,當時派出所索要了三千元錢,取保候審。

    二零零二年二月份,田淑榮到東北護理老母親,在塘沽火車站被惡人誣告,被警察帶到火車站派出所,搜走煉功帶一個,法輪功書一本,然後被本地官港派出所非法帶走。姓徐的片警做了筆錄,當晚送大港拘留所非法審問,到第二天晚上送大港拘留所,在那裏也是天天強制做奴工。拘留所有個姓張的女警說,田淑榮的案子不用審,直接送勞教。一個月後讓田淑榮簽字去勞教,她拒簽並說:我沒犯法,憑甚麼送我去勞教?警察說:你不簽字也得去。

    二零零二年二月份,中共惡黨人員們強行把田淑榮送到天津大港板橋女子勞教所二中隊勞動教養。剛進勞教所,兩個普犯帶著田淑榮到牆根前,強制低頭面壁站2小時,然後由一個姓劉的隊長把她分到關押法輪功學員的班。由兩個猶大看著,上廁所也跟著,天天做奴工,天天派猶大折磨她們,逼迫她寫月小結,天天看誣蔑大法的片子。有一張姓隊長非常邪惡,經常逼迫法輪功學員誹謗大法和師父。

    由於過重的體力勞動,田淑榮的體重由60公斤下降到51公斤。

    除了拘留期間被派出所索要的三千五百元之外,在非法勞教期間單位扣發了田淑榮二年的工資,連最低的生活費都不給,這期間漲工資也沒有份。


    河北蔚縣代王城鎮劉貴明受到的迫害

    2000年3月,河北省蔚縣代王城鎮法輪功學員劉貴明去北京想為法輪功說句公道話。在天安門被綁架,並由蔚縣設在北京的辦事處送回蔚縣代王城鎮。當時全國各地為了堵截、抓捕和遣返上訪人員,都在北京設立了辦事機構。

    第二天下午,在代王城鎮派出所院內,派出所所長、鎮長把劉貴明關在一間屋子裏,拉上門簾。所長用拳頭猛擊他的臉,牙齒立刻被打鬆動。後來他又被轉到代王城中學(北中)迫害。打他的時候,六七個人圍著他一起上,拳打腳踢,有人用樹枝猛抽,他被打得遍體鱗傷,腿被打得老粗,和褲腿一般粗。他們打累了,就讓劉貴明到南牆根蹲馬步,並在手上放上石頭子兒,如果石頭子兒掉了,更要使勁打。他痛苦得大汗淋漓,身體發抖,連路都走不了。

    晚上,劉貴明又被叫到一間小屋子裏,先是一幫人拳打腳踢,然後把褲腰帶抽出來,用腰帶猛抽,腰帶抽斷了,就用比胳膊還粗的木棍打,再用電棍電。電的時候,把磚立起來放在他的對面,讓他的妻子跪在磚上面看著他被電。肉都被電焦了,屋子裏充滿了焦糊味。

    劉貴明被非法關押8個月,鎮上讓他家人交五千塊錢,家裏沒錢,鎮上的人就給他找活幹,澆馬路邊的樹,每天吃8兩玉米麵,沒有任何菜。

    回家後的劉貴明,經常被三番五次地騷擾。2001年7月劉貴明被迫離家出走。2002年,劉貴明在外流離失所時被綁架,在蔚縣西合營鎮被派出所一幫人拳打腳踢,用掃帚把打,臉部變形,口袋裏的一千多元錢被搶走。然後關入看守所,用電棍電,往指甲裏插入大頭針。他們又把手銬住吊在鐵欄杆上,腿半跪著,警察用木棍往腿上使勁一壓,手銬就嵌進了肉裏面,非常痛苦。接著,一人拿木板猛擊他的背部,他立即就暈了過去,打他的人就說他假裝呢。其間還被灌食。

    劉貴明被關押6個月後,被蔚縣610(中共設立的用於迫害法輪功的專門機構,相當於文革時期的文革小組)送到張家口市洗腦班迫害,然後又被走後門托關係送到唐山開平勞教所勞教迫害。

    在開平勞教所,劉貴明被迫在第三隊在高溫下打製耐火磚。後來腳腫了,原來穿41號的鞋,腫後穿44號的鞋,腳熱得大冬天穿不住鞋子。經醫生檢查,說他不能再幹活了。但是隊長不管這些,繼續強行讓他幹活。他身體支撐不住了,人瘦得皮包骨頭,皮膚一拉老長,胳膊上起滿了密密麻麻的疤點。神智也不清醒了。不會說話,不會吃飯,大小便失禁。勞教所看人不行了,怕擔責任,才讓家人接回。

    經過對法律的查閱和法律界的諮詢,人們也都逐漸明白煉法輪功根本沒有犯法,是江澤民小集團以權代法,非法迫害法輪功弟子,他們才真正觸犯了憲法、刑法及國際法。那麼,在對劉貴明的迫害案件中,中共那些迫害劉貴明的公檢法司和勞教工作人員具體犯了哪些罪,應受到甚麼樣的刑罰?

    1、言論自由權:《憲法》第3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2、信仰自由權:《憲法》第3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3、人身自由權:《憲法》第3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4、人格尊嚴權:《憲法》第3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5、非法拘禁罪,指以非法扣押、關押、綁架或者其他方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如:公民抓獲現行犯後沒有任何合理理由而將現行犯由自己較長時間的控制,拘留後發現不應拘留而仍不釋放被拘留人以及無證逮捕的情形,因不合法,也屬非法拘禁。刑法第238條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本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6、故意傷害罪,指故意非法的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刑法234條規定,犯一般傷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所謂「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主要指那些以割耳、挖眼、低溫冷凍、高溫曝曬、火燙、針刺等特別殘酷的手段而導致他人身體嚴重殘疾的情形。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可以成為致人重傷的故意傷害罪的主體。

    7、過失致人重傷罪,指過失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行為。刑法235條規定,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8、誣告陷害罪,指故意捏造犯罪事實,向國家司法機關或其它有關單位告發,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行為。刑法243條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主要是指誣告陷害行為已經引起司法機關對被誣陷人的刑事追究活動或者造成被誣陷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殺身亡等情況。

    9、虐待被監管人罪,指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或者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情節嚴重的行為。毆打指造成被監管人肉體上的暫時痛苦的行為。體罰虐待指毆打以外的,能夠對被監管人肉體或精神進行摧殘或折磨的一切方法,如罰站、罰跪、罰曬、罰凍、罰餓、辱罵,強迫超體力勞動,不讓睡覺,不給水喝等等手段。不要求具有一貫性,一次性毆打、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就足以構成犯罪。行為人默許被監管人毆打、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亦應視為「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行為。刑法248條規定,前款罪,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應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從重處罰。

    第234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劉貴明作為一個法輪功學員,按真善忍做一個好人,根本沒有違反中國的任何法律,相反是中共一些機關人員嚴重地違反了中國的法律。中共是迫害法輪功的元凶,下屬機關是幫兇和工具。中共已滅亡在即,當法律回到正義者的手中,善良的人和邪惡的人都會得到一個公正的評判結果。這是億萬中國百姓的期待,希望附和中共迫害法輪功的人能想到這一點,此時悔改還有機會。


    中共村長:你敢給他種地,把你也抓起來

    二零零八年奧運會前夕,中共對法輪功學員瘋狂迫害、監視,甚至到家裏騷擾、抄家等。其中河南省濟源市軹城鄉北孫村法輪功學員王愛忠、鄭寶枝、齊體英、翟家宗等人,被濟源市國保大隊苗東明、陳國輝蹲坑監視。

    王愛忠現年五十三歲,鄭寶枝五十六歲,齊體英六十四歲。翟家宗現年七十歲,一九九八年煉法輪功,當時是賁門、胃癌晚期,醫院判了死刑的人,甚麼也不能吃,在家裏等死。翟家宗是在這種情況下,修煉了法輪功,不到一個月癌症就好了,甚麼也能吃了。

    二零零八年三月,苗東明一夥強行闖進王愛忠、鄭寶枝、齊體英、翟家宗家裏抄家,搶走了法輪功師父的照片、法輪功書籍和部份真相資料。王愛忠、鄭寶枝、齊體英就被綁架到濟源市拘留所,翟家宗由於不在家中而倖免。

    當時鄭寶枝不滿週歲的孫子,也被綁架到拘留所,非法關押了一下午,連警察都說:怎麼這麼小的孩子也關進來!

    王愛忠、鄭寶枝、齊體英被非法拘留半個月後,分別被非法勞教一年。被劫持到鄭州十八里河勞教所遭受迫害。綁架翟家宗的陰謀未能得逞,中共濟源警察就指使村長牛同印,對翟家宗進行監視、恐嚇、故意刁難。

    農耕時節,牛同印不讓村人給翟家宗犁地。翟質問牛同印為甚麼?牛同印說因你煉法輪功。一位好心人說:不用管他們,找人先種了再說,季節要緊。翟家宗就找外村的人來犁地,村長牛同印又攔住外村人的機器,恐嚇說,你知道他是幹甚麼的嗎?他是煉法輪功的,你敢給他種地,把你也抓起來。外村人嚇得不敢掙這個錢了,失望地開車走了。好心的人都說:你找機會把種子撒到地裏算了。沒辦法,翟家宗只好用最原始的辦法,人工把種子撒到了地裏。


    山東棲霞市唐家泊鎮教師李愛華遭迫害經歷

    山東棲霞市法輪功學員李愛華原是一名中學教師,自1999年多次遭中共迫害,2001年被迫流亡在外,2002年被非法判刑9年零6個月。以下是李愛華自述遭遇:

    我自1999年7月20日中共邪黨迫害法輪功以來,即受到邪黨強加的各種迫害。

    1999年7月那時我是唐家泊鎮中學一名教師,因參與了7月22日的棲霞市政府的集體上訪,引起唐家鎮政府及教委的注意,之後每逢敏感日或上邊下達某種指令,我便會被單獨或幾個同修一起被非法關押。

    我在派出所鎮政府等地反覆多次被迫害。由派出所人員或政府公務員嚴格看管,限制人身自由,並進行所謂的「轉化教育」,實為洗腦迫害。

    1999年冬學校放寒假,我同另一同修欲進京上訪,證實法輪大法好,在桃村火車站被公安扣留,遣送至唐家泊派出所。被污衊以破壞社會治安,關了15天拘留,我身上帶的800多元錢和另一同修身上帶的錢都被扣留,一手辦理這件事的幹警是季善剛,時任副所長,當時鎮政府的政工書記是林京福,是背後指使者。

    之後學校對我的管制變本加厲,每逢節假日,鎮政府便對教委和學校施壓,令教委和學校的教師對我輪流看管,限制自由,說是防止我去北京上訪,並說如果我還上北京,教委主任校長及負責看管我的教師便會因受我牽連而被辭職。因此多個學校都不願要我,教委主任說要叫我一年換一個地方,哪裏遠去哪裏,直到我屈服為止。我的工資也不像其他教師那樣及時發放,總是扣壓一部份。

    2001年,我在唐家泊鎮一所鄉村小學任職期間,政府及教委決定要將我送到棲霞的610基地對我進行強化洗腦。我知道那裏同看守所差不多少,我便乘其不備,從政府大院走了,之後便開始了大約1年半左右的流離失所生活,直至被惡警非法抓走。

    在這期間,我不敢回家,因派出所經常到我家裏找我,並派村裏人監視我家,我只能偶爾在夜裏回家,向家裏要點生活費,這段時間我參與了不少印製、傳送、散發真相資料的事,後來成為了邪黨對我進一步迫害的理由。

    2002年,我被惡警綁架,先被送到610基地迫害12天,期間連續三天三夜不讓睡覺,那裏的看管人員十分兇惡,一不服從其命令便會拳腳相向,那裏的首惡是年中華。後又送往看守所,羅織罪名枉判有期徒刑9年零6個月。我在看守所裏度過了十分艱苦的10個多月之後,被送到山東省監獄迫害。

    在流離失所那段時間裏,我不僅無法為家裏二老分擔農務,還花掉了家裏一萬多元錢,用於生活等方面。幾次遭遇惡警,共有三輛摩托車落入惡警手中,出事時,一台手提電腦、一台複印機、五千多元錢都落入以年中華、唐功銘為首的惡警手中(後來我去向唐功銘要錢,他拒不承認有那五千元錢)。在看守所裏,惡警利用兇惡的刑事犯逼迫我進行長時間的奴役勞動,每天只允許睡不足6個小時的覺,吃的是菜湯,裏面只有很少的油,所以不得不花高價錢買看守所的方便麵、鹹菜等東西,那裏邊其實夠黑的,不堪回首。我在那裏被折磨得身體非常虛弱,有氣無力,且精神恍惚。

    在監獄期間,年邁的父母無依無靠,身體上的勞累加上精神上的壓力、摧殘,使他們過早地衰老。母親沒等到我回家就含恨去世,至死也沒有閉上眼。這是我一生最大的遺憾,父親在我回家一年後也走了,那年我三十四歲,無依無靠,孤苦伶仃。

    出獄後我由教師變成了無業遊民,原來學校扣我的四五千元錢至今也無法要回,所以我現在只是靠打工維生。

    總之,由於邪黨的無端的迫害,使我和家人受到的苦難是不堪回首、難以盡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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