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控告監獄但卻招致迫害的法理交流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二日】最近明慧網報導了幾起大法弟子家人控告監獄的事例,其中最有代表性的:一個是被黑龍江佳木斯監獄迫害致死的秦月明,他的家人包括秦月明的妻子、兩個女兒、父母、兄弟、姐妹聯名控告佳木斯監獄,為被迫害死去的親人討公道。另一件就是,河北秦皇島的李珊珊為營救自己的丈夫周向陽,聘請律師控告天津濱海監獄。

前者,佳木斯法院非但對秦月明家人的控告至今未予立案,秦月明的妻子和小女兒反遭綁架劫持,關入邪惡黑窩─勞教所。

後者的結果是,濱海監獄不僅對律師會見周向陽調查取證進行阻撓,並且串通秦皇島昌黎惡警綁架了李珊珊和周向陽的哥嫂。周向陽的哥嫂在廊坊邪惡洗腦班被非法拘禁一段時間後被放回,而李珊珊卻被劫持到石家莊勞教所迫害。最令人氣憤的是,2月份,周向陽被迫害的生命垂危,周年邁的父母自駕手扶拖拉機長途奔波到天津要人。可憐的老人在監獄大門外身穿「狀衣」,強烈要求監獄放人。天津濱海監獄非但沒有放人,反而勾結秦皇島昌黎的邪惡之徒在深夜對兩位老人下了黑手,把兩位老人綁架劫持回昌黎洗腦班。

為甚麼大法弟子家人對監獄的控告非但沒有制止犯罪反而引發了邪惡的迫害?我想就這個問題和大家交流一下自己的認識。

我們先來看秦月明家人的控告。秦的家人主要控告佳木斯監獄對秦月明實施了「虐待」犯罪。

虐待,的確是一種犯罪。關鍵是我們以「虐待被監管人」提起控告,就等於把我們自己放在了「被監管人」的位置上,承認我們就是「被監管人」。

「被監管人」是甚麼概念?所謂被監管人,是指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包括一切已決或未決的在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其他依法拘留、監管的人。這些人包括在監獄、勞教所中服刑的已決犯,在看守所、拘留所關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因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被拘留或者其他依法被監管的人。

顯然我們大法弟子根本不屬於其中任何一類人,我們是守法、向善的修煉人,根本就不應「被監管」。我們都知道,中共邪黨治下的監獄、勞教所對大法弟子的所謂「監管、關押」,其實是助紂為虐的犯罪。我們根本就不應該成為「被監管人」,又何談是「被虐待的」「被監管人」呢?

關鍵的問題是我們以「虐待被監管人」提出控告等於承認了自己是「被監管人」,就是在承認邪惡的迫害。這種在承認迫害中的反迫害(控告也好、申訴也好)沒有做到從根本上徹底否定迫害。這是問題的癥結。

李珊珊為營救丈夫周向陽聘請律師控告港北監獄對周向陽使用了「地錨」酷刑,同樣存在這樣的問題。以「酷刑」來控告監獄仍然沒有超出「虐待被監管人」的圈子。酷刑,顧名思義就是嚴酷的刑罰,無非就是更為殘酷的「虐待」而已。

在這裏,我們有必要對迫害和虐待進行一下概念的澄清。雖然迫害已經延續了這麼多年,但相信很多同修對為甚麼說邪惡江澤民和中共對大法的打壓是邪惡的迫害說不清楚。澄清了甚麼是迫害,也就不會出現把邪惡的迫害說成「虐待、酷刑、欺負、打擊報復」等等,陷在人的層面想辦法單純用人的法律來解決問題了。因為講清真相才能震懾邪惡、抵制迫害。

當代的中國人切身的認識「迫害」這個概念應該是在上個世紀中共邪黨毛澤東發動的禍國殃民十年文革浩劫結束之後了。文革浩劫結束後,中共邪黨對歷次政治運動造成的冤假錯案搞了所謂「撥亂反正」和「平反昭雪」,那些蒙受不白之冤的人,得到了中共邪黨「蒙受政治迫害」的說法的安慰。也就是在這個時候,當代的中國人知道了「迫害」和「政治迫害」這個概念。

人們懂得了秦檜對岳飛的誣陷就是「迫害」,而不能說成是「虐待」和「欺負」。「虐待」、「欺負」和「迫害」,雖然都是不好的行為,都是邪惡的,但某種不好的行為必須達到一定的邪惡程度,才能稱之為「迫害」。

歷史上秦檜對岳飛的誣陷是迫害;文革浩劫中,中共邪黨對所謂「反革命、右派分子」的欺凌,是邪惡的政治迫害;今天,中共江澤民政治流氓集團對大法弟子的打壓,同樣是迫害而不能說成是「欺負」和「虐待」!

其實,從徹底否定迫害的角度,對於「虐待和酷刑」,我們稍微換一種思維思考,立即就會看到以「虐待被監管人」和「酷刑」之類的罪名控告監獄對大法弟子的迫害所存在的漏洞。

我們控告監獄「虐待」了我們、「酷刑」了我們,假如監獄不「虐待」我們、不「酷刑」我們了,改為「優待」我們、「快樂刑」我們:每天給我們好吃好喝,還叫我們看電影、跳迪斯科、睡席夢思……甚至是允許我們學法煉功發正念,但是就是不放人,就在監獄、勞教所裏關著我們。這樣行嗎?我們回答:肯定不行。

為甚麼不行?因為我們雖然沒有「被虐待、被酷刑」,但「被非法關押」,這就在形式上認定了我們是違法犯罪的罪犯!這是我們決不能認可的。有多少人能有「被關在監獄裏的不一定是罪犯,就像岳飛雖然被關在監獄大牢裏,但岳飛不是罪犯」的辯證思維呢?

很多人認為:你不違法犯罪,能把你關入監獄嗎?邪惡使用非法關押大法弟子這種形式,使一些不明真相的眾生錯誤的認為:修煉大法是違法的、是犯罪的……從而達到邪惡迫害眾生的目地。所以我們必須控告監獄,真正從法律角度告倒監獄,讓民眾明白:修煉大法是合法的,迫害大法弟子、關押大法弟子才是真正的違法犯罪。眾生明白了大法好,眾生才能得救。

關於以「虐待被監管人」控告邪惡所存在的問題,早在2010年10月明慧網就刊登了相關的交流文章。建議大家在控告迫害時參考一下相關的交流文章。

回過頭來,既然用「虐待被監管人、酷刑」控告監獄,對大法弟子而言存在不妥的因素,那麼大法弟子及其家人應以甚麼罪名控告監獄呢?我們來交流一下具體的思路。

大法弟子及其家人對監獄、勞教所徹底否定迫害的控告,就是要從根本上證明監獄、勞教所對大法弟子的關押是完全非法的,而在非法關押的過程中對大法弟子採用各種形式和手段的摧殘迫害,純粹都是犯罪。因此我們可以採用「非法拘禁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等罪名提起控告。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它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這裏的「他人」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錯誤或有一般違法行為的人,還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行為的特徵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他人的身體自由。凡符合這一特徵的均應認定為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罪,如非法逮捕、拘留、監禁、扣押、綁架,辦封閉式「洗腦班」、「隔離軟禁」等等均是非法剝奪人身自由。概括起來分為兩類:一類是直接拘束人的身體,剝奪其身體活動自由,如捆綁;另一類是間接拘束人的身體,剝奪其身體活動自由,即將他人監禁於一定場所,使其不能或明顯難以離開、逃出。

很顯然,對於守法的法輪功學員的一切非法逮捕、拘留、監禁、扣押、綁架,辦封閉式「洗腦班」、「隔離軟禁」等等形式的迫害,均是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都可以依法控告犯有非法拘禁罪。

1999年9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的
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並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過程中,非法拘禁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牽連甚為普遍,通常表現為在非法拘禁過程中,行為人對被害人進行暴力加害,或者行為人用非法拘禁方法故意使被害人因凍餓等原因而死亡、受傷等。對於在非法拘禁中對被害人加害的情況,法律明確規定,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這裏的「傷殘」是指重傷,但不僅僅限於肢體殘廢的情形,而是包括各種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情形在內。

關於非法拘禁罪的責任,根據刑法第238條規定,犯非法拘禁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在拘禁過程中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非法拘禁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應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論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本罪的,從重處罰。

監獄是執行法院判決、對被法院認定構成刑事犯罪的人執行刑罰的司法機關。對無辜公民的非法關押構成非法拘禁犯罪。無論其執行的是法院的錯誤判決,還是來自於非法律部門的錯誤指令。要控告監獄對大法弟子的關押構成了「非法拘禁罪」,就必須從法律的角度講清法院對大法弟子的判決是非法的。

我們從中共邪黨治下各級法院對大法弟子的所謂「有罪認定」所適用的《刑法》第300條入手,因為邪惡對大法弟子的判刑基本都是濫用的刑法第300條。

《刑法》第300條的表述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從字面上理解,刑法第300條所規定之犯罪構成份為兩個部份。第一部份是說,公民個體或公民群體的行為構成了「利用邪教組織」;第二部份是說,公民個體或公民群體的行為構成了「破壞國家法律實施」。只有具備這兩部份行為,才有可能被認定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的犯罪。

一個法律條款的公正適用,首先就是對法律條款涉及基本法律概念的正確界定。其實,基本法律概念的界定自身就是法律條款的重要組成部份。比如,法院對一個公民作出盜竊罪的認定,就必須給出甚麼是「盜竊」的公允界定。沒有這樣的界定基礎,就談不上以盜竊罪去公正執法。

同樣道理,在刑法第300條的第一部份,我們必須對甚麼是邪教和邪教組織作出客觀公允的界定。否則,我們就無從衡量一個公民個體或公民群體的行為是否構成利用邪教組織。

在刑法第300條的第二部份,我們必須對甚麼是國家法律和國家法律實施作出客觀公允的界定。否則,我們無從衡量一個公民個體或公民群體的行為是否構成破壞國家法律實施。

這應該是法制社會下,一個法律工作者、一個執法者、和一個社會公民正確適用《刑法》第300條,公正執法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所應具備的基本理性思維。

第一部份,關於「利用邪教組織」

讓我們先對甚麼是邪教和邪教組織作公允的界定。甚麼是讓人行邪作惡的邪教?比如,過去有一個人繼承祖輩三代人的產業,自己辛苦經營大半生,為子孫後代積累了大筆的家業,在城裏有著幾十家的買賣鋪戶,在家鄉置辦百畝莊園,興辦私學,用中國傳統正善文化教化鄉里。此人樂善好施,周濟窮苦。十里八鄉都稱此人是德高望重的好人、善人。

可是1949年前後,來了一個組織,帶著一幫窮人,這個組織的頭目對他帶來的窮人挑唆蠱惑說:我們窮人之所以窮,不是因為我們不學無術,遊手好閒,是因為這個世界上有富人的存在,是因為富人「剝削」了我們窮人。窮人要想富起來,擺脫「受壓迫、受剝削」的命運,我們就拿起槍來,把「剝削」我們的富人整死、打倒,把富人「剝削」我們窮人的東西搶過來分掉。

人皆有善惡是非觀念,就是這個組織帶來的窮人,也說:「人家富人的日子是辛辛苦苦過來的。我們把人家殺死,把人家的東西搶過來,這不是殺人搶劫嗎?」這個組織的頭目立即說:「我們這不叫『殺人搶劫』,我們這叫『正義革命』!」並威脅說:「今後,誰再說我們是『殺人搶劫』,我就代表人民(其實它代表不了人民)、代表黨,定他個『反革命』,要了他的命!」

於是,多少人受著這個組織荒謬理論的矇蔽和脅迫,打著「正義革命」的旗號明目張膽的殺人搶劫、行邪作惡。

我們中華民族賴以存續發展的是以儒釋道為基本內容的中國傳統道德文化。儒釋道文化的教化,使得我們的先人相信有神佛、有報應。古人講,離地三尺有神靈。古人信奉:人心生一念,天地盡皆知。善惡若無報,乾坤必有私。一個人除了「一日三省」,還要「夜惕四知」──你知、我知、天知、地知。善惡報應的天理,如影隨形約束著我們的先人不敢肆無忌憚、心存僥倖的行一點邪,做一點惡。

可是,到了上個世紀中葉,還是前面提到的這個組織:中共邪黨,在中國大陸篡政後,在對我們中華民族賴以存續發展的傳統道德文化大加詆毀、批判的同時,強力推行其「無產階級」的「唯物主義」的「無神論」,矇蔽中國人不要相信有神佛、有天理報應。這個組織幾十年無神論的矇蔽和灌輸,使得大多的中國人現在已不再相信有神、有佛、有天理報應。

無神論的危害,不僅在其本身對神有無的錯誤認識,其罪惡在於:它使人類社會千百年來,約束人不能行邪作惡的一切道德規範,都失去了約束力。人們不再相信神佛的存在,不再敬畏神明,不再相信天理報應,於是人心存僥倖、肆無忌憚的行邪作惡!

說到讓人變的六親不認和成為政治流氓小人,還是這個邪黨。中共這個邪教組織,篡政後大搞政治「整人」運動。在歷次政治運動中,有多少人為了「先進、革命、積極、進步」等等一類的政治虛名,變的六親不認,與自己的父母親友劃清所謂的「政治界限、階級界限」。用這個邪教的標準看,你不當眾羞辱自己的父母,你「革命立場」就不堅定;你不批鬥自己的老師,你「黨性」就不強……有多少人淪落的六親不認、良知泯滅、人倫盡失!

試想,一種理論可以使人或明目張膽、或心存僥倖的行邪作惡;一種理論、一個組織,可以使整個社會淪落成為六親不認、人倫盡失,政治流氓小人得勢的社會!這種歪理邪說還不是邪教嗎?這樣的組織還不是不折不扣的邪教組織嗎?

法輪大法奉行真、善、忍的修煉理念,教育信仰者、修煉者時時處處按照真、善、忍的要求,堂堂正正做好人。通讀過法輪大法主要著作《轉法輪》的人都會說,法輪大法是佛法修煉的高德大法,要求修煉者修去常人一切的執著心,一思一念都要修正,同化真、善、忍。法輪大法教人修心向善從常人中的好人做起,做更好、更好的人,一直修成無私無我的覺者----覺悟了的人,佛家叫作佛或佛陀。法輪大法是教人向善的宇宙真理和正法。因此與甚麼「×教」根本就毫不相干。

第二部份,關於破壞國家法律實施

甚麼國家法律和國家法律的實施?人類創設法律的初衷是為了懲惡揚善,驅邪扶正。簡言之,國家法律就是維護良好社會秩序,保護善良好人,懲治邪惡壞人的道德和行為規範。

既然懲惡揚善是人類法律的本質特徵,那麼國家法律的實施也就是懲惡揚善的過程。那麼「破壞」國家法律實施,也就是破壞懲惡揚善的過程,也就是包庇邪惡、縱容邪惡的過程。說到底就是行邪作惡、違法犯罪的過程。

而法輪大法真、善、忍的理念教人依照真、善、忍做好人,誠實、善良、寬容,為他人著想,遇事找自己的原因,用法輪大法正己正心,這本身就是在維護懲惡揚善的國家法律及其實施,與「破壞國家法律實施」毫無關係。

相反,中共江澤民政治流氓集團對法輪大法的迫害,對大法弟子的迫害,才是對善良的殘害,才是對好人的迫害,才是真正「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的犯罪。十幾年來對大法弟子的迫害犯罪,是仰仗中共邪教組織自上而下的實施開來。可以說,沒有中共邪黨這個邪教組織,就沒有幾十年黨文化的毒害,邪惡江氏對大法的迫害就難以發動和維持。所以,江澤民政治流氓集團對大法、對大法弟子的迫害,才是利用中共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的真正犯罪。

至此,我們已經對法院以刑法第300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對大法弟子做所謂「有罪」認定的違法性、非法性作出了證明。其實,《刑法》第300條,才正是為解體真正的邪教組織中共邪黨和懲治迫害法輪功的江澤民政治流氓集團而量身定做的法律條款。

法院以刑法第300條對大法弟子做所謂「有罪」認定是非法的,也同時違法,也就是說,監獄對大法弟子的關押是違法的,監獄已經構成「非法拘禁」的犯罪。

寫到這裏,我們對監獄的控告,並沒有完成。我們還必須對參與迫害的法院、檢察院、公安及國保、六一零,以及其他所有參與迫害犯罪的單位和個人提出控告,因為所有參與迫害的組織和個人,都應該受到正義的審判。

作為執掌國家法律的檢察官和法官,本應秉持公正之心,公正適用國家法律,對真正「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的江澤民政治流氓集團及其犯罪幫兇進行公正的審判和制裁。

的確,發動這場迫害的是江澤民、羅幹等元凶首惡。這些元凶首惡,必然要受到,並且已經正在受到歷史的審判和法律的制裁。君不見,包括這些元凶首惡在內的幾十名中共邪黨高官,已經在三十多個國家和地區被以「反人類罪」、「群體滅絕罪」、「酷刑罪」告上法庭嗎?人類正義對邪惡幫兇的審判還會遠嗎?

歷史是公正的,天理是公正的。任何人、任何生命都要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善有善報,惡有惡報。這是任何生命不可違逆的天理。任何人、任何生命,無論是出於本心還是受到脅迫指使,只要是行了邪、作了惡,就必須受到天理的報應和法律的審判。

這才是一個完整的對邪惡迫害的控告。

這樣的控告過程,其實是我們大法弟子整體證實法、揭露邪惡、講清真相、慈悲救度眾生的過程。我想,這也是師尊要求我們大法弟子所必須做到的。

由於時間關係,就寫這麼多。不當之處,請同修慈悲圓容。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