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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政法委的滔天罪惡(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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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二年五月十四日】(接前文《中共政法委的滔天罪惡(三)》)

政法委成為中國最大黑社會

中共前公安部長曾語出驚人:「黑社會也有愛國的」。前公安部長陶駟駒九三年接受香港記者訪問時,曾揚言「黑社會不是鐵板一塊,當中有些人也是愛國愛港的」,此言一出,令港澳台黑幫極為振奮。六四屠城後,北京設立了一個從事海外統戰的超國界機構,居然聘請香港的黑社會頭子擔任要職。這一切,對於全力打擊黑社會的香港警方,無異當頭一棒。其實陶駟駒是講述他在美加的親身感受。這句話曾經使香港安份守己的小民百姓大吃一驚。

中共特別重視收買拉攏黑社會為黨所用,人們知道中共建政初期大肆捕殺大陸上的黑社會成員,但鎮反運動和清匪反霸並未傷害中國大陸最大的黑社會頭子黃金榮。這是因為幫會頭子曾經掩護過中共地下黨員。甚至留下了「黑社會也有愛國的」這樣的公安名言,當然這裏的「愛國」是指愛黨國,而非愛中國。

現在,中國大陸的黑社會已經成了氣候,官匪一家,天經地義。有些省市的公檢法機關已被黑社會頭頭掌控,老百姓只能忍氣吞聲。北京民間關注愛滋病志願者胡佳表示:「政法委本身就是全世界最大的國家黑社會勢力。其維穩系統就是國家犯罪,它不是以公正的方式維護社會穩定,而是壓制本身權利就受到侵害的人,使矛盾加深擴大化,把社會積累的憤懣如坐在火藥桶上,最終有一天會爆發。」

2010年8月,青島市建國以來最大涉嫌黑社會犯罪性質犯罪組織首犯聶磊,在北京某小區被偵破此案的青島警方在其租住的房內抓獲。近十幾年來青島的命案及重大案件都與聶磊有關。這次跟聶磊有關的打黑行動把青島公安機關的頭頭們一鍋端。青島李滄區公安局長馮越欣、市北區公安局長於國銘、市南區刑警大隊長、嶗山政法委書記被抓。市南區公安局長在逃,原市公安局局長王永利也被雙規。

聶磊在青島膠州信用社騙貸後,用金錢鋪路賄賂政府官員,滋養打手刀槍開路,介入了青島的房地產業,控制了青島的黃、賭、毒。2000年《焦點訪談》曝光此事,那時青島90%以上的賭場都是聶磊開的。2006年聶磊為了搶佔新藝城夜總會的經營地方,派手下震懾省房老總張森時將公安經偵科長王衍生開槍擊傷,聶磊當天晚上給了王10萬人民幣,第二天給了70萬,然後又給了一套房子!此時正是公安競爭上崗,王衍生又提出競爭上崗不理想!聶磊問他想幹甚麼?王說想當所長,聶磊對他說放心吧,過後王果真當上了黃台路派出所所長。

聶磊在監獄裏放話:「我要死大家(保護傘)一起死。」聶磊經營了近二十年的保護傘群起而動。他的保護傘上到市政要人下到普通警察,公檢法最多,違法亂紀的能量無限,在青島有很多政法幹部都是聶磊花錢通過關係提拔重用的,聶磊在政法口上有地下組織部長之稱。

據《新世紀週刊》報導:與一般黑社會僅僅用金錢開道不同,聶磊打入公安系統內部的制勝法寶是人事安排,即:利用關係提升公安系統的人,收買為自己的鐵桿。據青島當地人士介紹,近年,有兩次青島警界的「競爭上崗」中,聶磊活動頻繁,並由此得到一個「地下組織部長」的稱號。連政法委書記升遷也得靠黑老大,呂明江因聶磊案被查。呂此前為青島下轄膠南市的政法委書記兼公安局長,據傳其升遷過程中,聶磊亦功不可沒。

據中國青年報記者了解,青島某警員曾經由科級晉升到處級的價碼是30萬元,這筆錢全部由聶磊「埋單」。該警員得以順利晉升,因其轄區內有眾多夜總會、酒吧,不到一年,聶磊的這筆「投入」即可全部收回。

中共政法系統與黑社會互相滲透,互相勾結,互相利用由來已久。黑社會向草民和民企收保護費,政法系統又向黑社會收保護費。中國那麼多公安局長,沒有和黑社會稱兄道弟,酒桌上推杯換盞的能有幾個?我們一般所認為的黑社會只是在前台行惡的「馬仔」,中共的政法系統才是在幕後操縱的「大哥」。如今是紅道與黑道共存共榮,兩者已經形成了一個血脈相連的共生體。

這個由中共耗費巨資用來「維穩」的政法系統與黑社會所形成的共生體,就是廣義的黑社會,這就是中國這些年來黑社會主義盛行的根本原因,它就是中國社會一切不穩定的根源。這個廣義的黑社會共生體,由於中共歷年來不遺餘力地加持與縱容之下,在長年累月殘酷迫害善良無辜民眾的過程之中不斷變異,在這種罪惡的體制的作用下,時至今日,已經成為中國社會的肌體上最畸形,最惡性,最致命的毒瘤,聚集了中共黨內,乃至社會上最腐敗,最凶殘,最邪惡,最沒有人性的份子,而周永康、薄熙來和王立軍這些人就是其代表人物。他們敢於謀反,很大一個原因也在於他們腳踩紅黑兩道,可以利用的資源和招數遠遠超出一般體制內的官員。

周永康控制的司法系統猶如一個獨立王國,同時被外界稱為「第二中央」,由於這個「第二中央」負責中共的維穩工作,又被「血債派」牢牢的控制著,在實際的「維穩」中「第二中央」只聽命於周永康,而中共內部的「非血債派」對它並沒有實際的領導權與控制權。

「周永康式」的維穩,以「維穩」之名對民眾施行暴力鎮壓,從而激化矛盾引來更大的反彈。周永康在維穩中又不斷製造著新的不穩定因素,再從打壓中製造更大的不穩定、更加混亂的局面,這不但打亂了中國普通百姓的正常生活,也是民眾更清晰的認識中共的邪惡,從而加速中共的解體。

當中國連一台安全的校車都不肯買的時候,花在政法委系統維穩的錢卻超過了軍費開支,高達七千多億元,這讓國人情何以堪,而每年高額的維穩經費已經成為中國社會的一大拖累。周永康在挾維穩之名,向中共中央伸手要錢的時候,也給中共帶來巨大財政負擔,在經濟上難以維持。

中共開始鎮壓法輪功,最多時就已經動用了四分之一國家財政收入,這筆巨額費用基本是被政法委系統消耗吃空。政法委在繼續鎮壓法輪功和民眾抗暴中,耗掉的維穩經費又遠超過軍費。政法委猶如巨大的血管毒瘤,吸血噬髓,使國家在劇痛折磨中奄奄一息。

政法委系統凌駕於法律之上,它通過對全社會的「維穩」綁架國家機器,對民眾實施打壓迫害,又以維穩之名每年向政府索取巨額資金。政法委是中國社會最大的不穩定因素,由於周永康等「血債派」對政法委系統的控制,導致中國司法系統成為中國最大的黑社會。周永康通過維穩,從政治層面上讓中共更依賴於「周永康式」的維穩,周又通過維穩向中央政府索要巨額經費。政法委從政治與經濟層面雙雙綁架了中共,造成一種亂政的局面。

中國古代有因果報應的傳統觀念,中共用政法委這把凶器迫害中國人,殊不知玩火者必自焚。政法委這把凶器強大到一定程度,必然會反噬其主,現在的政法委不僅已經成了中國社會最大的毒瘤,也已經成了對中共最大的威脅。中共用政法委維持統治的時候,卻沒料到結束其統治,從內部殺死中共的也是政法委。

四、政法委迫害法輪功

法輪大法(又稱法輪功)是以宇宙特性「真善忍」為根本指導,使修煉者能夠返本歸真的高層次修煉法門。法輪大法歷史極其悠久,過去都是歷代單傳。1992年法輪大法的師父李洪志先生第一次把大法公開傳給了人類。大法傳出以來,李洪志先生歷盡艱辛、不辭勞苦,在亞、歐、澳、美等世界各地講法。大法弘傳一百一十多個國家,載譽無數。億萬修煉者返本歸真,獲益無窮。

李洪志先生所傳的法輪大法(法輪功)按照真善忍為修煉標準,是修善的、和平的,一切活動都是公開的、自願的、免費的。不分男女老少,從幾歲幼童到九旬老人,修煉者每個人都是社會中的一員。對個人來說,修煉法輪功不但能祛病健身,使人變得誠實、善良、寬容、和平,而且能開啟智慧,逐漸達到洞悉人生和宇宙奧秘的自在境界;對社會來說,修煉法輪功能增加社會的穩定、包容與祥和,提高人們的整體精神生活質量。因此自傳出以來僅憑人傳人、心傳心便修者日眾,1992年至2002年的十年時間內法輪功傳遍中國和世界50多個國家及地區,受到各國政府、團體七百多項褒獎與支持,目前全球各民族各族裔的修煉者人數超過一億。

一九九九年七月以江澤民為首的中共政權開始對修煉「真善忍」的上億法輪功學員的鎮壓。江澤民由於個人的妒嫉,把法輪功視為敵人,發動了中共對法輪功的血腥迫害。他利用中共的權力,脅迫宣傳機器漫天造謠誣陷法輪功,製造恐怖、隔閡與仇恨。上億的法輪功群眾被無辜地迫害,十幾萬人被送進監獄與勞教所和精神病院,數以千計的人被無辜地迫害致死,而且這種迫害還在繼續著。這場迫害不僅是針對中國的法輪功學員,也針對著所有自願信仰和追隨真善忍的人們,是對人類正義、道德與良知的無情毀滅。

江澤民發動迫害法輪功時,前中共中央政法委書記羅幹驅使政法系統積極地實施迫害,現任中共中央政法委書記周永康同樣指揮政法系統殘酷的迫害法輪功。中共政法系統在迫害法輪功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卻又打著法律的幌子欺騙各界民眾。政法委是迫害法輪功的主要指揮系統,實施制度性和系統性的迫害,直接發布文件或召集會議布置迫害行動。中央政法委每年召開一次全國政法工作會議,進行總體政策方針方面的指導。中央政法委負責中央六一零辦公室,六一零辦公室是具體實施迫害的辦事機構。

政法委綁架國家法律和司法系統迫害法輪功

二零零九年二月,北京市憶通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李蘇濱律師發表了《憲法至上 信仰法輪功無罪》一文,從罪行法定原則出發,分析後認為:「法院、檢察院等所有認定法輪功為×教組織、應當予以定罪處罰的說教,均違反罪行法定原則,應當立即予以糾正。」

早在一九九九年九月二日,廣東省高級法院院長呂伯濤在全省中級法院院長會議上的講話中,明確指出對於法輪功問題提起的民事訴訟,原則上不予受理;而對法輪功被非法取締、出版物被非法查封銷毀、法輪功學員被非法拘留審查而提起的行政訴訟,一概不予受理。熟悉中國事務的人們知道,這是來自上面的,不限於廣東,是全國性的。

在迫害的初期,中共就對法輪功堵死了法律救援的途徑。這也使得中共控制的政府機關和官員可以對法輪功任意胡來、無法無天,但是不准法輪功告這些機關和人員的侵權與違法行為。

二零零九年九月,四川省西昌市老太太高德玉(當時六十八歲),因為煉法輪功而被綁架和逮捕,她家人為她請了律師。律師在要求會見高德玉老人過程中,遭到執法部門層層阻撓,西昌市政法委副書記劉某公然對律師稱:「不要跟我講法律,我們不講法律。」二零一零年九月,西昌法院重判高德玉老人十二年。

中共根本沒打算對法輪功走正常的法律程序,它是綁架、抄家、搶劫、殺戮、判刑在先,在十二年的迫害中一直是在表面利用現存法律和司法體系,實質上是在系統的迫害正信、打擊善良、欺騙人民、維持迫害。為了做足利用法律的表面文章,它不僅利用現有法律,還綁架國家權力機關和立法機構補充新律、做司法解釋,中共所做的一切動作,意在綁架國家法律和司法體系,用所謂的程序和法律陷害法輪功,都是為了企圖堂而皇之的迫害法輪功,並通過走法律的過場欺騙全國人民。

1999年7月19日,中共發布《中共中央關於共產黨員不准修煉「法輪大法」的通知》,這是中共試圖控制組織內部成員的通知,不是法律,也不具法律效力。1999年7月20日,中共突然在全國範圍內動用公安大肆非法抓捕各地法輪功輔導站負責學員,迫害開始公開化。中共公開發動迫害法輪功運動的初始;也是一次中共大面積實施的非法的「司法」行動。

1999年7月22日,民政部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關於取締法輪大法研究會的決定》;公安部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通告》。法輪大法研究會於1996年3月退出中國氣功科學研究會,此後中共當局阻撓研究會申請成立社團,1997年末研究會成員向民政部、公安部表示不申請成立社團。民政部違憲發布的決定,是取締本來就沒有申請成立的社團,非常荒謬;公安部的通告也具違憲性質;兩者都不是法律或法規,不可作為法律依據。這是中共綁架國家機構、輿論造勢的所為。

1999年10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這是中共綁架國家權力機關和立法機構,意欲利用合法程序和法律手段加罪法輪功。但是該決定只是確定了對邪教的認定標準,並無對法輪功的認定。無論該邪教認定標準如何,都與法輪功毫無關係,因為法輪功既不違法,也不犯罪,完全是自發性、群眾性、遵循「真善忍」法理的修心養性的修煉群體。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99年10月30日通過的《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取締邪教活動的決定》裏面根本就沒提到法輪功。這個《決定》確定了對邪教的認定標準,可是這個標準和法輪功沒有絲毫的關係,因為法輪功以「真善忍」為原則,教人向善,修煉者普遍道德回升,是社會中最善良的民眾,這是被公認的事實。

這個俗稱為「反邪教決定」的文件被公檢法廣泛盜用於迫害法輪功,但是,這個決定並沒有指明哪些宗教是邪教,更沒有提到法輪功三個字,所以這個「決定」不能作為給法輪功修煉人定罪的依據。另外,這個決定不但違反憲法「信仰自由」精神,而且非常粗糙,根本不能與正規的法律相提並論。

《刑法》的原則是「法無明文不定罪」。很多人把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反邪教」決定當作是針對法輪功的,從而把它當作是認定法輪功「違法」的最高法律依據,這其實是完全錯誤的。

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聯名出台「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兩高司法解釋一」);二零零一年六月四日,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再次出台「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兩高司法解釋二」)。

1999年10月30日,《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開始生效施行。兩高的司法解釋的性質是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根據法律賦予的職權就具體應用法律問題所製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規範性文件。司法解釋的前提是有被解釋的法律規範存在,而以法律規範為基礎,對其加以詮釋和說明。司法解釋一經公布,即具有普遍的司法效力,對案件當事人及其與案件有關的人具有約束力。然而該司法解釋的內容與法輪功無關,因為法輪功根本不是被解釋的相關法律規範的適用對像,是中共意圖用現存法律和合法程序加害法輪功。

兩高關於打擊邪教犯罪的「司法解釋」(一)(二)從頭到尾都沒有出現過法輪功字樣,與法輪功也毫無關係,因為法輪功是有益身心、造福社會的功法,根本與邪教沒有任何關係。

很多人認定「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專門針對法輪功的,但從法律層面來說,並不是針對法輪功的。至於很多法官運用這個解釋對法輪功學員非法判刑,那是迫於上面的壓力。

《憲法》六十七條和《立法法》四十二條明文規定,司法解釋權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而不是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兩高」作為司法機構,也沒有立法權,因此,它們的「司法解釋」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它們本身也是違反了《憲法》和《立法法》而不能作為法律處理依據。

因此,在對待法輪功問題上,「兩高」帶頭違反《憲法》和《立法法》。出現「法輪功是×教組織」字樣的是「兩高」各自下發的《內部通知》,但內部通知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更何況它們都是違憲的。所以,把這個內部通知作為法律依據,利用處理「邪教」的《刑法》第三百條和「兩高」司法解釋來判定法輪功學員犯「破壞法律實施罪」是完全錯誤的,都是違背事實和法律的非法裁判。

二零零九年初,海外媒體曝光了山東青島和遼寧瀋陽兩地「根據中央和省、市委統一部署」加強打壓法輪功的秘密文件。瀋陽市鐵西區「610辦公室」下發的秘密文件還暴露出中共被迫調整的司法新底線:絕對不能出現無罪判決。這種見不得人的秘密文件,再一次暴露出中共以內部文件代替法律繼續對法輪功進行迫害的違法犯罪行為,再一次暴露出中國的司法黑暗。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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