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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哈爾濱法院非法庭審看司法機關執法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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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三日】(明慧網通訊員黑龍江報導)二零一二年五月十八日上午九點十分,哈爾濱香坊區法院在黎明法院公開對法輪功學員侯英華、張盛國、肖洋、肖昆非法庭審。在庭審中,公訴人提出種種所謂的證據,拼湊數量,誣陷造假,但漏洞百出,被四位律師遵照《憲法》有理有據的一一駁回,並進行了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法官及公訴人理屈詞窮,無言以對,不得不草草收場。

這次非法庭審充份體現了司法機關執法犯法,玩忽職守,在迫害法輪功的問題上已經觸犯了《刑法》,構成了犯罪。它們才應該被送上法庭的被告席上,下面列舉具體事實。

1、非法侵入民宅罪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香坊區和平路派出所惡警數人手持萬能鑰匙,私闖民宅,破門而入,門玻璃破碎,在沒有任何合法手續與證據的情況下,將法輪功學員肖洋、肖昆無理綁架。年僅36、7歲的柔弱女子竟在土匪般的惡警驅使下,被強行劫持到哈爾濱第二看守所迫害。

《刑法》第243條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非法搜查罪

當事人肖洋、肖昆被帶走後,在無任何證明人(居委會、組長、鄰居、家屬)在場證明的情況下,也沒有搜查證明,將照相館的室內物品搶劫一空,現場一片狼藉,年畫、橫幅、年曆、光盤等大法資料一律搜走。電腦、筆記本、照相機2部、打印機、複印機、掃描儀、裱膜機、手機、現金等營業設備,器材全部洗劫一空(以上物品至今未歸還),甚至連背包、鑰匙也被劫走。此類行為觸犯了《刑法》第245條,已構成了非法搜查罪。

3、弄虛作假,羅列罪名,加重迫害

法輪功學員所有的物品,包括大法真相資料,都不是傷人的凶器,也不是破壞公共財物的工具,更不是政治綱領,而是救眾生講真相的必需品,這些物品與資料對社會有百利而無一害。不但無罪,反而有功於這個社會,更不會成為導致任何犯罪的證據。

但是這些司法人員卻在此惡意大做文章,他們認為數量越多,情節越嚴重,「罪行」越大,從而加重迫害。採取卑鄙手段,暗箱操作,拼湊數量,誣陷造假,羅列罪名,並且不擇手段刑訊逼供,暴力取證,強行逼迫法輪功學員簽字畫押。經律師核對查出,有的筆錄上無簽字(拒簽),有的無日期,有的單子上警察也沒簽字,有的同一個單子上簽名、日期全對不上號,甚至前後矛盾。

更值得一提的是,他們竟然逼迫法輪功學員在三張空白紙上簽字畫押,事後再添加內容(有當場錄像為證),簡直荒唐至極。還有更荒謬的一例,當公訴人念到統計的數字時,竟然大言不慚地說,這些數字是根據報上來的數目加在一起,按平均數估計出來的(不是原話,大概意思)。由此可見,法庭的所謂證據荒謬到何等程度,法庭出示的唯一實物就是真相幣,但經過當事人查看,一大部份真相幣根本不是當事人的物品,其中大量是充填進去的。這些司法人員如此的玩忽職守,對工作如此的不認真,不負責,草菅人命。這已經構成了《刑法》第238條、第247條濫用職權罪,誣告陷害罪,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等,理應承擔刑事法律責任。

4、超期關押

無論是非法拘留,還是非法逮捕,不構成犯罪,無法判刑。但是惡警不肯釋放法輪功學員,非要構陷罪名不可,顯然是濫用程序法這一規定,是違法的。

5.法輪功學員的慈悲告誡

孰不知,這些迫害法輪功學員的司法人員才是最可悲最可憐的。若不聽法輪功學員的善意勸告,如還不醒悟繼續迫害,必當自掘墳墓,任長霞、羅京等就是他們的前車之鑑告。

在整個庭審過程中,法輪功學員始終慈悲善念,義正詞嚴的與其講清真相。只要有說話的機會就是弘揚大法的美好,表現出法輪功學員勇於證實大法,時刻救眾生的大善大忍的胸懷。她們由學大法後的自身受益,講人心歸正,道德回升,大法在中國受迫害,卻弘傳世界100多個國家與地區,由古代的皇帝敬天講到現在藏字石天滅中共這是天象的變化,天意不可違,法律不容踐踏。《憲法》規定,公民有信仰自由,言論自由,出版、集會等自由。法輪功學員救度眾生講真相,讓人做好人,何罪之有?這些肺腑之言使在場的人都聽得心知肚明,內心讚歎法輪功學員的慈悲救度。

非法庭審結束後,人們紛紛議論。難怪「公開」庭審還要拼命的限制家屬和公眾旁聽?原來,如此荒唐可笑的庭審怕曝光啊!多少無辜的法輪功學員被非法判刑,非法投入勞教所、監獄殘酷迫害。可司法機關竟然如此知法犯法,天理不容啊。

在此提醒哈爾濱香坊區國保大隊王殿濱,香坊區檢察院王江,香坊區法院關曉梅等所有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的人立即停止迫害,無條件的釋放侯英華、張盛國、肖洋、肖昆等所有被非法關押的法輪功學員。立即歸還所劫走的財物。

「三尺頭上有神靈,善惡必報是天理。」王立軍、薄熙來、周永康就是前車之鑑。只有棄惡從善,善待大法,善待法輪功學員,誠信悔改,將功補過,為自己和家人留條後路,才有希望,才有未來。

哈爾濱香坊區國保大隊王殿濱 手機13936438610
哈爾濱香坊區檢察院王江 電話 0451-82917015
哈爾濱香坊區法院法官關曉梅 電話82106555-8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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