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雇請律師費用問題之我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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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現在,很多同修雇請律師打官司講真相。其實,在控告邪惡的過程中,律師只能起輔助作用。我覺的律師是被我們雇來幫忙的,「幹活不由東,累死也無功」,我們要律師到法庭上進行合法的辯護,律師應該無條件的運用法律證實修煉大法的合法性。

雇律師要提前談好酬金,有時還要討價還價,在大法弟子經濟條件都很困難的情況下,雇律師的費用問題是我們必須考慮的。以往雇律師,往往是律師要多少錢幫我們打這個官司,而官司打到甚麼程度是未知的,特別是我們主動控告邪惡的案子往往連立案都立不了,律師不能從根本上起到作用,我們仍然付給他那麼多錢這顯然是不妥的。有的律師在報紙上做廣告聲稱打不贏官司不要錢,這樣,我們可根據律師起的作用按官司進行到公安階段、檢察院階段、法院階段來分步驟付給相應的報酬。寫好訴狀付多少錢,走上法庭辯護付多少錢,勝訴後付多少錢,如果敗訴是不是還付給錢,車費、住宿費、伙食費……這些費用都要提前和律師談清楚。

律師的收費標準問題。現實中,律師幫助我們打官司可能存在一定的風險,我覺的明真相的律師不會因此而索要高額酬金,否則,恰恰說明不夠「正義律師」的水準。

我們要根據情況決定是不是雇佣該律師,我們的錢是大法資源,律師要我們很多錢對他來說不是好事,況且捍衛法律尊嚴也是正經對待工作的律師的份內之事。

當然,我們在和律師交往中,一定要讓他們明白真相,而且我們要善待他們,給他們以理解和鼓勵,尊重他們的專業知識,在互相信任的基礎上讓他們配合我們做好反迫害的事。

如有不妥,請同修慈悲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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